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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主席在出席第二屆世界互聯網大會的開幕式主旨演講中指出,“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空間是虛擬的,但運用網絡空間的主體是現實的,大家都應該遵守法律,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要堅持依法治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回望2015,人民網傳媒頻道特地為您盤點那些與互聯網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國家版權局下發《關於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網絡安全法(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刑法修正案(九)》、《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正式實施……

《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


《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全文
國家網信辦發布“賬號十條” 重拳整治賬號亂象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5年2月4日發布《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簡稱“賬號十條”,該規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互聯網企業對機構和個人賬號的注冊信息進行審核,按照“后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賬號不予注冊。

  《規定》重點對賬號的名稱、頭像和簡介等,對互聯網企業、用戶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中注冊使用的所有賬號。
  根據“賬號十條”,任何機構或個人注冊和使用的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違反憲法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損害公共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關於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


國家版權局規范網絡轉載秩序 必須獲授權支付報酬
國家版權局規范網絡轉載 不得歪曲篡改標題、作品原意

  2015年4月22日,國家版權局正式下發《關於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要求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當指明作者、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

  《通知》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報道等作品不屬於單純事實消息,互聯網媒體轉載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通知》引導報刊和互聯網媒體健全自身的版權管理制度,建立作品信息庫,標明作者權屬信息,對外授權的作品應標明授權方式、授權期限等。還鼓勵報刊與互聯網媒體簽訂版權許可協議,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權價格體系。
  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網絡媒體長期無償使用傳統媒體付出大量創造性勞動的內容資源,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是為了保護行業創造力,有利於全行業的健康發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


國信辦發布"約談十條" 推動約談工作規范化程序化
“約談十條”頒布 互聯網商9種違法情形會被約談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5年4月28日發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簡稱“約談十條”),自6月1日起實施。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出現內容管理和網絡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九種情形,主要負責人或總編輯將被約談。

  “約談十條”對約談的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實施條件、方式、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實施約談的9種具體情形包括:未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情節嚴重的﹔通過採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反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注冊、使用、管理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未及時處置違法信息情節嚴重的﹔未及時落實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內容管理和網絡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的﹔網站日常考核中問題突出的﹔年檢中問題突出的﹔以及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談的情形。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約談十條”旨在更好地規范行政行為,推動約談工作進一步程序化、規范化,更好地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依法辦網、文明辦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


網絡安全法草案面向社會征集意見 保障網絡運行安全
《網絡安全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網絡實名制等納入

  2015年6月24日至7月1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7月6日——8月5日《草案》在中國人大網上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網絡實名制將法定、授權官方在重大突發事件時可限制網絡通信、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將被罰款等條款均納入初審草案。

  《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條,涉及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等方面。根據草案,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關於保障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草案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及時向用戶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持續提供安全維護服務等﹔關於保障網絡數據安全,草案要求網絡運營者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防止網絡數據被竊取或者篡改﹔關於保障網絡信息安全,草案明確了網絡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網購新規已拆封可退貨引爭議 網友擔心買到二手貨
網購“反悔權”獲更多保障 拆封不影響七日無理由退貨

  2015年3月15日實施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簡稱《處罰辦法》)對網絡購物等非現場購物進行了規范,辦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處罰辦法》細化新《消法》有關規定,列舉了經營者不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行為的四種情形——經營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或是未經消費者確認、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以及收到貨卻不辦理退貨手續或是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並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違者可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和過去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相比,《處罰辦法》適用范圍更大,處罰力度更強,具有三大亮點:首先是強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二是對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予以明確。三是針對消費者反映的有關服務業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問題,《處罰辦法》對相關侵權行為也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傳播虛假信息,怎樣才會被定罪
《刑九》施行 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最高獲刑七年

  2015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簡稱《刑九》)開始正式施行,網絡傳謠、泄露個人信息等行為正式入刑。

  據悉,我國現行涉及公民信息保護和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將近200部,但相關刑事保護仍然欠缺。《刑九》加強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一些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刑九》在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九》將造謠者和傳播者都列為約束的對象,這將更好地淨化互聯網環境。

《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網絡生活不能再任性 一批涉互聯網新規生效
六部門聯合發布《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

  2015年2月5日,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6條,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

  規定明確,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信息﹔禁止危險物品從業單位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危險物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危險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規定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接入網站及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對發布信息進行巡查,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危險物品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等部門報告。
  按照這一規定,中國將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的管理,規范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信息發布行為,依法查處、打擊涉及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活動,淨化網絡環境,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