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改對刑事案件報道的影響
--媒體應當把尊重人權擺到重要位置
2012年04月10日15:32 手機看新聞
《中國記者》雜志供稿
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公布。這次修改,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原則指導下,從証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7個領域進行修改,涉及100多個條款,完善並新增了許多重要的訴訟制度,刑事訴訟規則更加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此次修法必將對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許多重要修改也應當引起新聞記者高度關注,在今后報道刑事訴訟活動時,應把尊重和保障人權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人權保障是刑訴法修改的基本出發點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核心內容就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明確宣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既要有利於保証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公民社會和國家利益,又要有利於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做到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這是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之后我國又一件注重人權保障與發展的大事。
以往,新聞報道刑事訴訟活動報道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傾向於追求案件本身的“新奇特”,時常為追求所謂的轟動效應,而較少關注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的人權尊重和保障問題;二是傾向於把焦點對准司法機關,不少媒體喜歡對司法活動進行評頭論足,並為此常常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進行判斷,常常依據一些碎片化的“事實”,就對涉案人員做出(或借學者專家之名作出)定性、定罪,以及量刑等結論。就此形成的“媒體審判”“學者審判”,已經引起一些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界的批評。我們先不去評價是非,僅從尊重和保障人權角度來看,媒體在報道刑事訴訟活動時,有必要把尊重所有刑事訴訟參與人的人權,特別是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擺到新聞報道基本理念的高度來認識和把握。
我國自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以來,曾於1986年修改過一次,今年是第二次修改,兩次修改都突出了人權保障問題,把人權保障作為修改的基本出發點。198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明確了無罪推定原則,這是對被告人人權給予保障的最大突破。無罪推定原則是一種法律推定,即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隻具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而不具有罪犯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的程序權利,比如辯護權、申請回避權等。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在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包括新聞媒體都不能稱被告人為罪犯。隻能說他是“犯罪嫌疑人”,或是“涉嫌犯罪”。從法學理論上說,無罪推定的基本含義既不是說他沒有罪,也不是假定他無罪。其基本意思是說宣告一個人無罪並不等於他事實無罪,隻能說明我們不能証明他有罪,隻要不能証明他有罪,就得宣告他無罪。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証無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維護公民合法權益,這一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從這一點出發,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名稱也是不同的,在偵查但未提起公訴前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后提起公訴了則稱之為“被告人”,隻有在有罪判決生效后才可以稱之為“犯罪人”。
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基於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需要,設計了一系列具體制度來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例如,在証據制度中,確立了非法証據排除制度,明確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在強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條件和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在辯護制度中,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完善辯護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在偵查程序中,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在審判程序中,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完善上訴不加刑原則,規范發回重審制度;在執行程序中,增加社區矯正的規定;在特別程序中,設置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這些規定既是歷史經驗的結晶,又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點,應當成為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並成為新聞媒體監督偵查、起訴和審判權力濫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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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hi
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公布。這次修改,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原則指導下,從証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7個領域進行修改,涉及100多個條款,完善並新增了許多重要的訴訟制度,刑事訴訟規則更加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此次修法必將對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許多重要修改也應當引起新聞記者高度關注,在今后報道刑事訴訟活動時,應把尊重和保障人權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人權保障是刑訴法修改的基本出發點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核心內容就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明確宣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既要有利於保証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公民社會和國家利益,又要有利於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做到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這是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之后我國又一件注重人權保障與發展的大事。
以往,新聞報道刑事訴訟活動報道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傾向於追求案件本身的“新奇特”,時常為追求所謂的轟動效應,而較少關注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的人權尊重和保障問題;二是傾向於把焦點對准司法機關,不少媒體喜歡對司法活動進行評頭論足,並為此常常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進行判斷,常常依據一些碎片化的“事實”,就對涉案人員做出(或借學者專家之名作出)定性、定罪,以及量刑等結論。就此形成的“媒體審判”“學者審判”,已經引起一些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界的批評。我們先不去評價是非,僅從尊重和保障人權角度來看,媒體在報道刑事訴訟活動時,有必要把尊重所有刑事訴訟參與人的人權,特別是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擺到新聞報道基本理念的高度來認識和把握。
我國自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以來,曾於1986年修改過一次,今年是第二次修改,兩次修改都突出了人權保障問題,把人權保障作為修改的基本出發點。198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明確了無罪推定原則,這是對被告人人權給予保障的最大突破。無罪推定原則是一種法律推定,即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隻具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而不具有罪犯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的程序權利,比如辯護權、申請回避權等。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在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包括新聞媒體都不能稱被告人為罪犯。隻能說他是“犯罪嫌疑人”,或是“涉嫌犯罪”。從法學理論上說,無罪推定的基本含義既不是說他沒有罪,也不是假定他無罪。其基本意思是說宣告一個人無罪並不等於他事實無罪,隻能說明我們不能証明他有罪,隻要不能証明他有罪,就得宣告他無罪。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証無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維護公民合法權益,這一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從這一點出發,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名稱也是不同的,在偵查但未提起公訴前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后提起公訴了則稱之為“被告人”,隻有在有罪判決生效后才可以稱之為“犯罪人”。
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基於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需要,設計了一系列具體制度來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例如,在証據制度中,確立了非法証據排除制度,明確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在強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條件和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在辯護制度中,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完善辯護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在偵查程序中,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在審判程序中,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完善上訴不加刑原則,規范發回重審制度;在執行程序中,增加社區矯正的規定;在特別程序中,設置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這些規定既是歷史經驗的結晶,又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點,應當成為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並成為新聞媒體監督偵查、起訴和審判權力濫用的重點。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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