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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空間如何更有序?

楊 吉

2013年11月19日10:43    來源:新聞實踐    手機看新聞

網絡應當被規制,網絡可以被規制。

網絡空間的差別不僅在於所允許的規制多少,還在於其中所蘊藏的價值以及所允許的規制方式。通過當前對互聯網空間的一些治理實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空間可以由社區規范來規制,並且可以被程序編碼所改變﹔另一些空間則還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強化控制。在政府、商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聯合操縱下,網絡空間被構筑起一道道厘定權利邊界的牆。

從開車談起

對規制的思考方式有很多種,我們不妨以一個最簡單的事情來說:開車。如果你想開車,你會面臨哪些約束呢?

第一個約束是法律。我國民法通則、交通法規都對開車做出了間接規定。如果你未滿18歲,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就不允許你考駕照,學開車。在這裡,法律作為一種對欲開車者的約束發揮著作用。

第二,社會規范。“紅燈停,綠燈行”是這裡所必須遵守的交通規范。

第三,市場。汽車的價格會約束人們買車、開車的能力。

第四,技術。汽車生產技術或影響其供給的技術手段也會產生一些約束。

這樣,就有法律、社會規范、市場和技術四種約束規制著人們的行為,並且,某個行為所受到的規制往往是這四種約束的總和。

相同的模式也適用於網絡空間對言論表達的規制

——法律規制著網絡空間的行為。

我國現行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把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例如,《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的是較為寬鬆的備案制度。許可証制度是一種嚴格的行政許可制度,取得許可証需要滿足嚴格的設定條件,同時,能否獲得許可還依賴於行政機關的審慎考慮。備案制度相對簡單,但同時規定: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以企業的形式申請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指定的文件。又如文化部下發的《關於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互聯網文化產品做了更為詳細的解釋,指出:互聯網文化產品是由於數字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應用所產生的一種新型文化產品形態。互聯網文化產品主要包括:(1)專門為互聯網在線傳播而生產的網絡音像、網絡游戲、互動漫畫(FLASH)等互聯網文化產品﹔(2)將音像制品、游戲產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和動畫等文化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以信息流形態在線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與此同時,該通知還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作了一些限制性規定,包括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一般說來,在互聯網信息創作和傳播過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有版權許可、內容審查、隱私保護、稅收管理、網絡安全等,我國已分別制定了法律法規,試圖建構起全面的網絡法律規制體系。

——社會規范也規制著網絡空間的行為。

在討論音影娛樂的論壇裡發布時政方面的帖子,你會遭到批駁﹔在BT下載中,你下載完就走人,從不留種子,會給別人鄙視﹔在小組討論中灌水過多,你很有可能會被論壇的版主封IP,從此禁止你再發言。在每一個例子中都有一套普遍認可的規則約束著你的行為,這同樣也是通過社區施加的事后懲罰來約束的。

——市場同樣也規制著網絡空間的行為。

價格結構也約束著網絡接入,如果其不起作用的話,“信號繁忙”會限制接入(當以前上網按小時計費,高達每小時5元、6元到現在每月無時限上網,寬帶接入隻需四五十元,會讓每一位網民明顯體會到這一點)。另外,隨著互聯網發展進入Web2.0時代(目前對什麼是Web2.0並沒有很嚴格的定義,是相對Web1.0的新的一類互聯網應用的統稱。Web1.0的主要特點在於用戶通過瀏覽器獲取信息),Web2.0更注重用戶的交互作用,用戶既是網站內容的消費者(瀏覽者),也是網站內容的制造者,由此催生了一大批Web2.0的網絡應用,如博客、播客、視頻、社區等。在風險投資的推動和新媒體經濟趨勢的吸引下,眾多傳統門戶網站紛紛向Web2.0轉型,很多舊有的內容板塊被剔除,替換上博客、播客、視頻等內容,這些都是市場約束和市場機遇作用的結果。

——技術也在規制著網絡空間的行為。

創造了網絡空間的軟件和硬件構成了對行為的一整套約束,這些約束的實質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是作為進入網絡空間的前提條件而被人們認知的。例如在中國期刊網,要下載學術文獻必須輸入用戶名和密碼方可獲准,而用戶名和密碼則需要向該網花錢購買﹔在另外一些網站,你無需身份証即可進入,而且可以免費下載。在一些網站,隨著鼠標起落,你的行蹤都會被該網站記錄,藉此可以掌握作為消費者的你的購買習慣和選擇偏好,為今后更好地制定營銷策略收集信息﹔在另外一些地方,網站隻有經過你的許可才可以記錄下你的行蹤。在一些網站,復制粘貼是不被允許的。代碼、軟件、協議,是它們設置了網絡的特性,這些特性是規制者選擇的結果,通過使某些行為可行與否來約束另一些行為。在此意義上,技術參與了網絡的架構,它是一種規制。

至此,我們歸納了網絡規制中最常見的四種方式:法律、社會規范、市場和技術相互作用,營造出理想中的最規范的網絡環境。

(作者:法學博士、浙江傳媒學院網絡與新媒體專業系主任、中央電視台《法律講堂》主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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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立娟(實習生)、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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