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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經營性傳媒 轉企改制的歷史機遇

童 兵

2014年07月07日16:09    來源:新聞與寫作    手機看新聞

    2014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兩個文件(下簡稱“兩個《規定》”)。“兩個《規定》”同一個精神: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其意義如第一個規定第一條所示:“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推動政府部門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推動黨政部門與其所屬的文化企事業單位進一步理順關系。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對於作為文化事業單位和文化企業單位重要組成部分的新聞傳媒事業及新聞傳媒產業來說,這是一件大事、要事。對於正在全面深入推進的新聞傳播體制改革來說,新聞界遇到了最好的歷史性機會。

    經營性傳媒轉企改制是歷史與時代的選擇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85年以后全黨把工作重心真正放到經濟建設上以來,在持續推動農業體制改革、工業體制改革的同時,新聞界也開始了自身的改革。先是新聞傳播觀念的更新,后是新聞傳播機制的創新,接著是轉換新聞傳播的體制。但這新聞改革的第三步,即新聞傳播體制的改革走得十分艱難。新聞傳播體制的改革先是“事業性質,企業化經營”,后是一個新聞傳媒單位採編與經營被分成兩部分,“上游環節”即新聞採編評論部門始終堅持事業單位,不得越“企業”這個雷池半步。“下游環節”即印刷、發行、廣告等部門允許引進企業式經營和管理。這種“兩分開”的指導方針和運作方法在同一個傳媒單位,操作起來十分為難。試想,如果記者和編輯在思考和設計採編業務時完全沒有經營意識,完全不考慮傳媒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可能嗎?同樣,如果傳媒經營管理工作人員在從事自己的業務時,又根本不顧及生產傳媒產品的記者編輯的新聞意識和編輯部的議程設置,能做好經營與管理工作嗎?顯然都不可能。既然“兩分開”不可行,前幾年借著發展文化產業的東風,新聞傳媒的體制改革也就勢發力,提出將全國的新聞傳媒單位分為非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經營性事業單位兩大類。這種“整體打包”式的設計避免了“兩分開”的做法,使得一些非黨報黨刊、非國家投資創辦的網站和大部分出版社有機會從過去陣營中剝離出來,成為“經營性事業單位”,成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傳媒產業。

    幾年實踐下來,一些“經營性事業單位”在剝離、獨立、經營或者做大、做強的過程中,走過了一條十分不易、困難重重的艱辛之路。首先是過去享有的特殊政策的優惠沒有了。其次是長期“吃皇糧”的機制一下子換成“獨立擔當”,有的新政新策建設跟不上。三是有些單位維持新聞生產、事業持續發展的資金鏈斷了。四是過去吃“大鍋飯”,人員分流安置空間大,現在自己搭台唱戲,天地窄小。五是單憑剝離后的財力物力解決“一大家子”人的社會保障,力不從心。剝離出來的新機構,往往是優質資產缺乏、經濟實力不強的老單位,離退休人員多,工資獎金負擔重。六是新組建的“經營性事業單位”實質上也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法人單位”,這些新機構要真正“獨立自主”,還有不少牽制和障礙。

    因此,無論是“兩分開”的頂層設計,還是“整體打包”的兩種“事業單位”,都不能在實際步驟上把中國新聞傳媒的產業化推向前進,並且在當時條件下難以實現使部分傳媒由經營性文化事業變為真正的文化企業的改革目標。

    “兩個《規定》”為傳媒產業發展創造了歷史新機遇

     關於文化企業建設的“兩個《規定》”的頒布,為經營性傳媒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歷史性機遇。筆者認為,新聞界必須十分珍惜和緊緊抓住這個機會,而其中端正對文化企業的認識是一個關鍵。

    有些人認為,黨創辦和領導的新聞傳媒事業,尤其是黨直接主管的機關報刊,高舉黨的旗幟,代表黨的組織講話,是黨的宣傳輿論機關,怎麼能成為企業呢?其實,從馬克思和恩格斯編輯出版《新萊茵報》起,他們就始終把黨創辦和主管的報刊視作一種企業。他們計劃把招股和實行公司制(包括共產主義者同盟的成員和資產階級民主派成員均可入股)當作報紙的重要資金來源。列寧也把報紙看作現代社會的企業。現在國務院頒布的“兩個《規定》”都強調,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可以把“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統一起來”。這種既可壯大社會主義經濟,又可強化正確的輿論導向的英明決定,無疑是正確的。經營性的傳媒單位實現轉企改制之后,可以用更強的經濟實力把傳媒辦好、辦大、辦強。這樣既可以減少傳媒對國家財政的依賴,甚至還可以為國家上交稅收,成為真正的國民經濟支柱產業。據《中國傳媒產業發展報告(2014)》提供的數據,中國傳媒產業總體規模2013年已經達到8902.4億元,預計到2017年產業規模將達到1.6萬億元。這樣大的產業規模,如果無需國家再投資,又能為國家增加稅收和利潤,中國的傳媒產業對國家的貢獻該有多大!由此看,對經營性傳媒轉企改制的擔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我們認為“兩個《規定》”提供的歷史性機遇難能可貴,大致有這樣幾個方面依據:

    第一,轉企改制后的傳媒企業將有雄厚的資金保障。《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下簡稱《規定》)要求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包括傳媒產業在內的文化事業轉企。《規定》還進一步提出,如果條件具備,還應擴大專項資金規模,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體系,採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除了資金投入,《規定》還為傳媒轉企提供一系列優惠政策。如要求2014至2016年3年內,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收視費,免征增值稅。《規定》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產品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對國家重點鼓勵的文化服務出口實行營業稅免收。指出經認定並符合軟件企業相關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年年底前,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按現行規定免征進口關稅,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第二,轉企改制后的傳媒企業將獲得國家許多特殊政策的支持。為了引導轉企以后的傳媒企業端正行業方向,擴大群眾信譽度,《規定》從企業發展著眼,為新企業提供一系列方便和支持。《規定》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消費補助等途徑,引導和支持傳媒企業生產更多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鼓勵出版適應群眾購買力的圖書報刊,鼓勵在電影放映中安排低價場次或門票,鼓勵網絡文化運營商開發更多低收費業務。《規定》要求加大財政對文化科技創新的支持,將文化科技納入國家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積極鼓勵文化與科技深度融合,促進文化企業、文化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型文化業態。據此,我們有信心期待,成為企業后的傳媒產業,一定會將中國的新聞形態和傳媒業態不斷創新,一定會有更多的好作品和新人才問世。

    《規定》還要求,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傳媒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免征企業單位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這些支持與舉措,對於一個改制后重新起步的傳媒新企業而言,顯得尤為及時和重要。

    第三,轉企改制后的傳媒企業,將在出口、上市等方面得到有力支持。《規定》鼓勵傳媒企業充分利用金融資源,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項目,進行傳媒資源整合,推動文化出口,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將給予一定的貼息。《規定》提出,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傳媒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規定》要求,針對文化企業特點,研究制定知識產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質押、登記、托管、投資、流轉和變現等辦法,完善無形資產和收益權抵(質)押權登記公示制度。為使文化企業資源多元化,擴大投資規模,《規定》要求,在國家許可范圍內,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參與傳媒事業單位的轉企改制。《規定》還要求,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這些舉措,使傳媒企業深感做大做強資源不足的瓶頸,將會有所突破。

    第四,對於傳媒轉企過程中有關人力資源方面的困難,“兩個《規定》”不僅以人為本給予熱情關注,而且預設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如關於收入分配,《規定》要求職工工資收入與崗位責任、個人貢獻以及企業效益密切挂鉤,參照勞動力市場價位,合理拉開差距。加強對轉制后的傳媒企業收入分配的指導和調控,合理確定工資總額。關於社會保障,《規定》指出,轉制后可於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交費年齡,不再補交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制后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后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規定》特別指出,中央各部門各單位設在地方的出版單位,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機構的人員,轉企后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

    有這麼多的政策扶持和待遇優惠,充分說明當下傳媒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真是機遇難得。一切經營性傳媒事業單位,一定要珍惜和抓住這個歷史性機遇,全面規劃,盡早完成轉企改制,實現新聞傳播體制的根本性突破。

    為保障這次經營性文化事業轉企改制成功,並使新企業組建后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兩個《規定》”均強調了以下兩點:一是維護好國家文化安全,確保文化企業掌握在國家和人民手中。二是要充分發揮轉制后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這是一切文化企業、傳媒企業基本的文化使命,又是一切文化企業傳媒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保障。我們務必按照“兩個《規定》”提出的要求,既積極又穩妥地把我國的經營性傳媒事業轉企改制工作做好。

(作者系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文科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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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董慧(實習生)、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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