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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崔罵戰"宣判雙方互侵權 挨罵回擊不算正當防衛

2015年06月26日07:0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方、崔罵戰”宣判互道歉各賠4.5萬

  2013年底,方舟子、崔永元因爭辯轉基因食品是否有害,引發網絡罵戰,此后互訴於法庭。彭子洋 攝

  昨日,海澱法院公開宣判方舟子、崔永元二人的名譽侵權糾紛案。法院認定兩人均有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判令雙方各自刪除侵權微博,在媒體上向對方公開賠禮道歉,並互相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合理支出,兩人均被判賠償對方4.5萬元。

  此前方舟子以崔永元損毀其名譽為由提出30余萬賠償,崔永元亦提起名譽權反訴,要求方舟子賠償自己67萬元。宣判后,雙方均表示會上訴。

  被媒體稱為“方崔大戰”的事件始於雙方對轉基因食品是否有害存在的分歧。雙方辯論不久后上升為質疑對方的語言邏輯,有無科普資格。2013年12月起,辯論成為了“網絡罵戰”,方稱崔為“瘋狗”、“僵尸主持人”等,崔則稱方“坑蒙拐騙都干過”,“網絡流氓暴力集團的頭目”等。

  2014年1月,方舟子告崔永元名譽侵權案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立案。方舟子稱前央視節目主持人崔永元發表的微博內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崔永元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等30余萬元。審理過程中,崔永元以方舟子發表的微博言論亦侵犯其名譽權,與本訴具有牽連關系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方舟子賠償自己67萬元。該反訴由法院合並審理。

  2014年7月23日,案件開審,崔方雙方均未到庭。庭審過程中,雙方均不同意調解。

  昨天上午,海澱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判令雙方各自刪除幾十條侵權微博、在《新華每日電訊》、騰訊微博網站首頁(連續24小時)向對方公開賠禮道歉,並互相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合理支出,兩人均被判賠償對方4.5萬元。

  昨日庭審中,法院較為罕見地逐句解析崔方的互罵語句,並當場判決每句話是否構成侵權。

  方舟子微博針對崔永元的言論:

  侵權:

  “一筆德藝雙馨的好交易”

  方舟子提交的証據可以証明崔永元中美電影節獲獎,與中央電視台播出崔永元採訪蘇彥韜的節目之間存在時間上的先后關系。方舟子稱崔永元獲得美國影視大獎是“一筆德藝雙馨的好交易”,實質是指稱崔永元的這個榮譽是利用央視主持人的便利進行交易獲取的,法院認定無事實依據或依據明顯不足,構成侵權。

  侵權:

  “瘋狗”、“主持人僵尸”、“張嘴就造謠,說謊的家教”

  法院認為方舟子這些話明顯超出了言論的合理限度和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范圍,貶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嚴,構成侵權。

  未侵權:

  “暗箱作業”、“臉皮厚”、“死不認錯”、“忽悠”、“嚇唬人”

  法院認定方舟子在口水戰中使用這些詞匯,或屬調侃揶揄,或屬質疑批評,雖有一定貶義,但並未達到惡意侮辱、誹謗的程度,未侵犯崔永元的名譽權。

  崔永元微博針對方舟子言論:

  侵權:

  “黑基金黑到家了”、“以肘子為頭目的網絡流氓暴力集團”

  法院認為崔永元這些言論屬無事實依據或依據明顯不足,構成侵權。

  侵權:

  “肘子最臟,坑蒙拐騙都干過,可它是三無人員臉皮又奇厚”

  法院認為即使方舟子的觀點不受歡迎或者錯誤,隻要有相對合理可信的依據、理由,仍不能隨意指稱對方“坑蒙拐騙”、“網絡畸騙”等。崔永元該言論屬無事實依據或依據明顯不足,構成侵權。

  未侵權:

  “肘子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

  法院認定該語句均有一定事實依據或結合上下文分析屬於崔永元主觀上“確信真實”的誠實意見,表述亦無明顯不當、歪曲,不構成侵權。

  ■ 判決解讀

  公眾人物要寬容對待批評並謹言慎行

  法院特指公眾人物要寬容克減個人利益

  對於未認定構成侵權的微博言論,法院判決中指出:由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決定,公眾人物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保護上應當適當克減。公眾人物對他人的批評和指責應有一定的寬容度量,以保証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務的辯論中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方是民、崔永元均為公眾人物,享受了較多的公眾關注及相關便利,對來自他人的負面評價也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公眾人物謹言慎行才更符合社會期待

  對於構成侵權的言論,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崔、方二人均為公眾人物,更應言行謹慎,注意避免在網絡中的不當言論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涉及公共議題的討論,目的是為了求得真理、達成共識,更需講求一定的議事規則,通過科學論証、講事實、擺道理、“對事不對人”等方法,來說服對方和大眾,更不應把對公共議題的討論轉化為“比人品”、“比下限”的競賽,使“對事”的討論淪為“對人”的攻擊。

  方、崔二人在討論過程中,意氣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於相互的抹黑揭短、人身攻擊中,將本來有價值的話題討論,拉入到無價值人身攻擊的泥潭中。這不僅是對各自聰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費,也是對社會公共資源包括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會侵襲網絡言論空間造成語言污染。這種以人身攻擊取代理性探討的網絡論戰方式,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產生侵權隱患。希望雙方在今后進行微博發言時,能夠對其語言、行為方式進行反思,秉承客觀、理性、寬容、負責的議事原則,科學論証、節制表達、“對事不對人”,使自己的網絡言行符合人們對社會公眾人物的道德期待。

  主審法官

  名人言行因社會影響大而擔責更重

  案件主審法官李穎表示,名人的受關注程度越大,影響也就越大,他人因其不當言行可能遭受的損害也會隨之擴大。一方面,公眾人物的言行廣受社會關注,擁有眾多的粉絲,其社會影響力比一般人大,一旦發表侵權言論,會迅速被轉發、擴散,不實或侮辱言論給對方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情況更為嚴重,損害后果也比較大。因此,公眾人物更應謹言慎行,避免其不當、不實言論對社會產生誤導。

  另一方面公眾人物侵權言行的社會影響更壞,同樣的侮辱、誹謗行為,因為是公眾人物發出的,就會產生比一般人的同樣行為更大的侵權后果,因而要承擔與侵權后果一致的侵權責任,所以似乎顯得公眾人物因此承擔的侵權責任更重一些,實際是基於損害后果不同的考慮。

  ■ 釋法

  先挨罵再罵人 不算正當防衛

  網絡發言先后有序,如果先挨罵,再回擊,是否算“正當防衛”,對此合議庭成員蔣強法官表示,正當防衛一般限於嚴重的、緊急的侵害行為,網絡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一般不符合正當防衛的上述條件。如果甲先侮辱、誹謗乙,則甲構成侵權,乙應該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乙反擊侮辱、誹謗甲,則乙也構成侵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公民的言論自由是有一定法律邊界的,這一邊界就是不能損害他人的名譽權。合法爭論和名譽侵權的界限在於是否惡意貶低、侮辱他人人格,是否惡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貶損他人名譽。(記者 王巍)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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