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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聞採寫該注意啥? 記者應做懂法的報道者

周芬棉
2016年05月10日09:51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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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制新聞採寫該注意啥?

法制新聞一般是指站在法制的角度去報道新聞。這裡的法制是一種法律制度,而其中的“法”,不僅包括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還包括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司法機關發布的司法解釋、各級政府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各地立法機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甚至還包括一些政府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自律機構發布的自律規則等。法制新聞工作者,肩負著法制新聞宣傳報道的重任,法制新聞報道和民主法制建設之間、輿論監督之間,具有緊密的關系。

做懂法的報道者

由於法制新聞報道屬於一種專業性要求很高的報道,報道內容均涉法,而法律的表述是嚴謹的。因此,採寫法制新聞,要比採寫其他類型報道要求更多,至少在報道時,立場要公正,不能帶有偏見。因此,在用詞方面,也需做到准確、嚴謹、簡明、庄重。除此之外,還要做到易讀易懂,有趣味。

當然,在所有的要求中,“准確”是第一位的。筆者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法制新聞既然是一種新聞,在報道時須遵循新聞傳播規律、新聞價值規律、新聞事業發展規律、新聞宣傳規律,真實、客觀、准確地報道新聞,這是起碼的要求,這一點與其他類型新聞別無二致。但法制新聞作為一種有別於其他類型的新聞,必有其特色。採寫這類新聞,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作為報道者要懂法。如前所述,從法律體系角度講,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都屬於法的范疇。採寫這類新聞,不一定所有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都要吃透,事實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規章越來越多,需要不斷學習才知其意。但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識、法律素養卻是應當具備的。

比如,最常見的一種錯誤,是將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混淆,有很多人經常把法定代表人簡稱為法人。實際上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隨便簡稱。在公司中,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均是法定代表人,它是一個自然人,是公司所有事項的最終責任人﹔而法人,則是一個擬人化的稱呼,指的是一種組織,如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還有一種常見的錯誤是將“偵查”和“偵察”不分。其實這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前者為法律用語,后者為軍事用語。公安機關、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証,隻能稱為“偵查”。

在刑事訴訟法中,把可能涉案的人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稱之為“犯人”,這是法制的進步。但記者在採寫這類報道時,經常有人分不清兩者的區別,把“犯罪嫌疑人”簡稱為“犯人”。

在刑事案件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死緩”。這兩者雖然不同,但並不是說后者就不是死刑。“死緩”也是死刑,只是不是立即執行,而是緩期執行,它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並不是一種新的刑罰措施。有的記者在採寫稿件時,對法院的這種表述,認識不清,易將死緩理解成一種新的刑罰措施。

注意運用法言法語

當然,作為習法學法之人,採寫新聞報道必須守法。這是做人的要求,也是一種職業要求。

法制新聞報道必須注意表述准確,運用法言法語。有學者指出,法言法語是通向法治文明的階梯。為了交流准確便利,每一學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語言。這些“語言”都有自己特定的內涵和外延。“法言法語”也一樣,它是法律領域中的專用語,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法律職業者執行法律過程中使用的語言文字等。

在案件報道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記者用“喪心病狂”“狗急跳牆”“竄入某地作案”等詞匯,這不僅不是法言法語,而且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侮辱。

又如,經常有人說“從嚴從快、嚴厲打擊”某某類型犯罪,媒體在報道時也如此表述,其實表述是有問題的。因為對於每一個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乃至法院審理判案,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律對期限的規定﹔檢察院是否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判罪如何判決,也都要依法進行。不能僅憑主觀意志隨意說“從嚴從快、嚴厲打擊”。如果是這樣,則是把執法當成一種運動,是對法律制度的不尊重。

平衡採訪客觀報道

採寫法制新聞,經常會涉及對一些案件的採訪,在這裡要特別強調的是平衡採訪。

案件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每一種案件都有兩方參與人。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存在原告被告之分﹔刑事案件存在公訴人或者自訴人與犯罪嫌疑人之別。一定是兩方存在沖突,需要到法院由法官公正裁判。所以對案件的報道,要對兩方參與人均做採訪,而不能隻採訪一方。能到法院旁聽,自然可以方便採寫,如果不能,也要想方設法採寫兩方參與人。如果僅採訪一方當事人,會對案件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帶著傾向性去寫報道,不僅不符合新聞報道規律,而且有失公允。

有時,不一定是案件,在監管部門履行的行政處罰程序中,記者也要做平衡採訪。比如,現在在証監會對違法違規者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往往先向其發布處罰告知書,在作出處罰決定前,要進行聽証。被處罰的一方有權陳述自己的理由,為其辯解。記者在採寫這類案件時,也要採寫當事人,而不能僅聽監管者一方之所言。之所以要做到平衡採訪,目的就是要客觀、公正的報道新聞事件,不能偏聽偏信。

另外,與案件報道有關的一件事也需要引起注意,那就是隻能報道案件本身,而不能代替法院作出判決。過去常發生這類事情,法院還沒有判,媒體就開始渲染應當如何判,干擾司法。有的人,就是被媒體判處“死刑”了,致使法院工作進展下去很被動﹔有的人,明明所犯罪行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媒體或者出於同情或者因為其他因素,希望法院輕判。因此,記者在採寫這類案件時,無論報道中稱輕判還是重判,都是不可取的。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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