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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發展已進入重要戰略機遇期 網絡治理柔與剛

劉艷紅
2016年05月28日06:14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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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絡治理柔與剛

  “十三五”時期,我國將大力實施網絡強國戰略,這是技術升級帶來治理轉型的必然選擇。然而,我國互聯網發展已進入重要的戰略機遇期,面臨日益嚴峻的風險隱患與不斷疊加的多重矛盾。這具體表現在網絡安全受到全面挑戰、網絡經濟創新缺乏激勵、網絡信息權受到侵犯以及網絡言論亟待規范。若不合理化解上述隱患與矛盾,將嚴重制約建設互聯網強國戰略的實現。

  推進依法治網的模式轉型

  法治作為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模式,理應積極回應如何把互聯網治理難題轉換為執法司法問題。在互聯網發展的初期,依托各部門職能分工、全程嚴格監管的法律路徑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然而,互聯網的每一次技術革新,都會挑戰已確立的法律原則與規則。傳統依法治網路徑中重條塊輕整合、重管制輕激勵、重打擊輕引導的“剛性”弊端日益凸顯,亟須創新構建“柔性”的依法治網模式。這就需要在互聯網法治治理中,加強互聯網法治治理的整合,凸顯法律的激勵和引導功能,將管制降到最低限度,將打擊作為最后手段,最終實現從“管理”到“治理”,再到“善治”的理念轉變。

  構筑互聯網安全新生態

  在互聯互通之后的智慧互聯網時代,傳統安全生態受到了很大的沖擊。過度強調管制的法治化治理路徑有可能扼殺互聯網創新,削弱互聯網的活力。因此,科學的網絡安全法律保障機制並非把“剛性”的法律管制作為第一道防線,而是把互聯網安全上升到社會綜合治理層面,通過立法鼓勵、推動、引導互聯網安全意識教育與互聯網行業自律,使它們與互聯網法律規制有機結合起來,打破行政法、民事法、商事法和刑事法的界限,建構互聯網安全的法律泛生態圈。

  助力互聯網經濟創新

  互聯網經濟是網絡強國戰略得以實現的經濟基礎。作為經濟創新的引擎,我們應該盡量避免以扼殺創新為代價的對互聯網經濟的剛性法律管制,而應該對其細心呵護,引入柔性的法律治理模式,從而在保証創新的基礎之上,有效防范互聯網經濟風險,做到趨利避害,為網絡強國戰略打下堅實的經濟基礎。具體而言,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限的事前法律規制——確定互聯網經濟的業務邊界和准入條件﹔二是適度的事中法律規制——動態監管與及時的信息披露﹔三是強有力的事后法律規制——劃定風險底線、保護合法互聯網經濟模式、堅決打擊違法與違規行為。

  保障公民網絡信息權

  我國目前網絡隱私權的保障仍然停留在傳統時代,即遵循告知、授權與匿名保護三大基本原則。然而,一方面,大數據時代對用戶海量網絡信息的再分析使得傳統的告知與授權變得成本巨大,會極大限制網絡信息運用的創新﹔另一方面,多組數據集的交叉檢驗也使得匿名化操作失去意義。在此背景下,大數據時代網絡信息侵權的法律治理需要實現由“隱私保障”向“財產保障”、由侵權補償向合理使用的柔性模式轉型。具體而言,借助數據財產化的理論,跳出隱私權的傳統窠臼,賦予公眾對相關網絡數據的信息權。在賦予公眾網絡信息財產權屬性的基礎上,改變侵權補償的模式,轉而強調相關機構對網絡信息的合理使用。

  引導互聯網言論

  目前,網絡空間言論秩序的法治化治理更多依靠對網絡造謠和侮辱誹謗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的“剛性模式”。此種模式的弊端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它固然有利於在短時間內淨化網絡環境,但卻包含擴大打擊的風險。其二,對於造謠與侮辱誹謗之外的其他負面言論缺乏有效引導。在智慧互聯網的背景下,網絡空間的言論自由應該更多借助柔性治理的模式,即通過法律明確給言論自由劃定邊界,並鼓勵依靠網絡輿論、網絡倫理、網絡文明建設,發揮道德教化引導作用。

  當然,強調網絡的柔性法治治理並非完全擯棄法律的剛性。法律,尤其是刑事法的剛性是互聯網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線。對於侵犯互聯網安全、影響互聯網經濟和污染互聯網文化的網絡黑客、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法律應該重拳出擊。唯有通過剛柔並濟的法治治理,方能最終實現建設網絡強國的重大戰略目標。

  (作者系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本文系作者負責的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把握互聯網‘最大變量’核心問題研究”研究成果。)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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