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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亮劍"不良APP 注冊用戶需認証真實身份

2016年06月29日07:13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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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APP需認証注冊用戶真實身份

  昨天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提供者應按“后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証,還要記錄用戶日志信息,並保存60日。該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國信辦有關負責人介紹,應用程序已成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應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且數量還在高速增長。但與此同時,少數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映強烈。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台《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就是本著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加強APP信息服務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規定》明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

  《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應用程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同時,《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信息服務。

  通過APP提供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規定》還要求,APP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要按照“后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証。要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在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時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用戶同意。

  對所發布的信息內容要建立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另外,未向用戶明示並未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記錄用戶日志信息,並保存60日。

  APP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投訴舉報(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jubao@12377.cn)。

  馬上就訪

  對APP信息內容管理有哪些具體要求?

  昨天,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問:如何應對有些APP隨意調用手機權限、侵犯用戶隱私甚至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行為?

  答:《規定》針對用戶個人信息及合法權益保護明確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用戶同意。

  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並未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問:現在,用戶大多是通過應用商店下載應用程序,對這種“APP超市”,《規定》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項管理責任”:

  一是對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二是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並向用戶呈現﹔三是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四是督促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識產權。

  問:目前,移動政務蓬勃發展,請問《規定》有何倡導性意見?

  答:《規定》明確提出,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問:有網民表示,在發現不良信息或舉報不良應用程序時,經常遇到投訴無門或舉報無果的情況,《規定》對此有何要求?

  答:《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金可 綜合本報、新華社報道)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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