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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形態輿論場的變革與傳播規制研究

張雪靜
2016年08月12日14:42 | 來源: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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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為代表的新技術、新手段已經迅速發展成為意識形態輿論場建構的重要渠道。新媒體傳播方式的出現和發展,在迎合媒體即時交互性發展趨勢的同時,也通過對信息傳播時空結構的影響,積極地影響著意識形態領域意見的表達與輿論場域的建構。然而以新媒體為載體的輿論場,存在著匿名性和裂變性等特征,這些特性若利用不當,則會導致負面影響的出現和擴散。因而,完善相關傳播規范機制,對於意識形態領域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新媒體﹔意識形態﹔傳播政策﹔規制﹔新輿論場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我國的網絡生態環境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網民數量的大幅度增長,網絡群體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多元化與復雜化的趨勢,網絡社會與現實社會間的互動愈發頻繁,尤其是借助新媒體的出現與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意識形態觀念和思潮的激辯,越來越多的個體發出自己的聲音和見解。在眾聲喧嘩中,歷史虛無主義、新自由主義等思想正披上新的“外衣”對意識形態領域進行新的滲透。新媒體環境下,完善傳播政策機制建設,對於促進意識形態新輿論場合理、健康、有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新媒體環境下意識形態輿論場的變革

新媒體的發展首先是作為一種基本的信息傳播交流渠道而出現的。著名的傳播學者麥克盧漢曾提到過“媒介即訊息”的概念,即新的媒體傳播方式的出現,本身就是一種非常有價值的信息表征方式或時代標志。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結構轉型不斷加速,社會上出現了各種新問題、新情況,各種社會力量與主體之間的關系也變得日趨微妙與復雜。而新媒體就是在這樣一個大的社會背景下恰到好處地出現與發展起來的,通過與社會的不斷互動、交融與解構,公眾被賦予了越來越多的話語表達渠道與自我傳播力量,新媒體已經發展成為公眾參與、表達意見的新的輿論場。中國當代的互聯網受眾正在享有網絡輿情的便利和自由,並且積極地從網絡輿情帶來的權力中受益。新媒體環境下,意識形態輿論場正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

(一)意識形態下不同輿論場達成共識

新媒體環境下,我國意識形態主要有體制內媒體、意見領袖和網民三大輿論場。隨著新媒體發展的日新月異,媒介融合不斷推進,三大輿論場之間的認同度在不斷提高。人民網輿情監測室《2014年中國互聯網輿情分析報告》中運用德爾菲法(Delphi method),對8年來160個熱點的評估表明:體制內媒體、意見領袖和網民這三大輿論場域對政府在熱點事件中的表現,認同度2009年開始整體逐漸上升,2013年略有下降,在2014年達到最大值。

三大輿論場認同度的不斷提高依賴於輿論場間的相互滲透和融合。傳統的體制內媒體都在積極布局新媒體領域,推動政務公開,回應民意關切。大眾傳播作為一種經典的傳播方式,最為顯著的一個特點就是能夠取得一種橫向范圍上的廣泛的信息傳播效果。而隨著時效性更強、互動程度更高的新媒體的不斷出現與發展,這種傳播的方式也逐漸地縱向深入,並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信息傳播的聚合與意見共識的整合。

由於信息本身也具有權力的屬性,在新媒體環境下,表現最活躍、作用最廣泛的信息權力的基礎,並不在政治、經濟、軍事和意識形態實體,而在於廣大社會成員的思想觀念或價值信念。借助新媒體工具所聯系起來的個體,已經不再是原子化的、孤立無援的、分散化的個體,而是通過多元的社交關系或者是社會認同所聯結起來的網絡化群體。這種新型的群體既沒有明確的界限,也沒有明確的規范和制度,它完全是依靠彼此間信息溝通、意見交流和共識認同自發積聚而成的動態性的、圈子化的信息生產與消費群體。因而,在新媒體環境下,網絡化群體所能夠表達出來的意見整合的能力,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極具潛力並且功能強大的社會力量或社會權力。

(二)多元化意見主體出現

新媒體的發展,為社會公眾創造開放、平等而自由的公共空間的同時,公眾更多的自主意識也被激發了出了來,個體以及群體的聲音借助自媒體的傳播工具被增加和放大,使得社會中的意見表達越發呈現出多樣化的形態。而意見表達的多樣化在新社會形態下社會主體多元化發展格局的推動下得以實現,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公眾主體意識的不斷覺醒以及新媒體傳播工具的廣泛應用,各個主體逐漸掌握了信息生產與消費的權力,並不斷通過價值觀的認同、社會共識的達成來形成日趨多元的社會權力的主體群落。

CNNIC《第3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到2015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6.88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0.3%,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到6.2億,佔網民比例的90.1%,手機為第一大上網終端設備。人民網輿情監測室發布的《2015年互聯網輿情分析報告》指出,以微信、微博、(微)視頻、客戶端為代表的“三微一端”的移動輿論場成為中國網絡輿論新重心,特別是擁有月活躍用戶6.5億的微信,移動智能終端月活躍用戶6.39億的QQ成為社會輿論的新引擎。①新媒體環境下的受眾能動性和主體性增強,受眾在自主選擇內容的同時,積極進行意見表達和互動,受眾逐漸成為“意見受眾”,更注重反映和表達他們的主觀願望,並能夠一定程度上反制和主導傳播。②

(三)公共治理機制不斷完善

新媒體環境下的公共治理機制是以新媒體傳播渠道為動力,不斷推動著社會公眾與政府機構之間合理有效地進行公共事務的論証、決策以及管理的一個動態過程。

相比微信公眾號日均發表的文章數,用戶的點贊數更能體現傳播的深度。當前,主流媒體微信點贊數量最多,政務和意見領袖類公眾號現階段的影響力都較低。新媒體興起前,政府作為公共治理的主導者,通過採用傳統媒體的信息發布手段,實質掌控了公共信息的傳播權。但隨著新媒體傳播工具的不斷深入發展,公眾被賦予了更多的話語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傳統媒體所建構起的話語權力體系的一種瓦解。公眾可以通過新媒體工具表達意見或價值認同,迅速在網絡化的群體社會中,達成某種觀點的共識,進而在“意見市場”上即時交互,與其他觀點進行碰撞與交融,形成一種“百家爭鳴”式的多元化的意見表達,而不再是單純的某一種觀念的灌輸。

二、新媒體環境下傳播規范機制建設

規制改革不僅關乎傳媒產業的國際競爭地位,而且更關系到一個國家經濟的國際競爭力。新媒體傳播技術賦予公眾話語權力與言論自由時,如何保持社會積極的多元化發展勢頭並降低其負面效果,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件備受關注的前沿課題。相較於西方國家的傳播規范機制建設,我國還處於起步探索階段,所以對我國意識形態領域的傳播規范機制建設應合理借鑒其它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經驗,並結合我國媒體自身的發展特點和傳播規制政策的特點,開展新媒體環境下規范機制的建設研究。

(一)加快法律法規機制建設

新媒體的廣泛應用雖然為公眾提供了信息的自主選擇權力,但信息的傳播也易被操縱進而使不明確的信息發展成流言或謠言,因而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加以保障。在新媒體的發展過程中,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來主導相關規制與法律的制定與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在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一方面政府應根據我國新媒體發展的情況不斷征求公眾的意見抑或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經驗﹔另一方面法律法規的制定應盡量細化規則,將公眾應承擔的各種責任量化為明確可衡量、可執行的具體要求,從而形成一套基本完善的新媒體法律法規。

歐美國家在此相關法律監管機制建設上已有眾多可以借鑒的經驗,美國通過《第一修正案》《1934年通訊法》和《1996年聯邦電信法》的頒布實施,將互聯網定性為“與真實世界一樣需要進行管控的領域”。隨著網絡社會的不斷發展,其虛擬性已逐漸消逝,愈發地與現實世界呈現出關聯,所以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的新媒體環境也需要加強法律規范與管理。因而在我國,有必要在政府朝服務性體制方向轉變的契機下加快制定出有利於推動三網融合的法規,從法律的角度為監管機構的融合與監管內容的修改提供依據,進而為電信和廣電相互進入提供法律依據,使管制機構對融合業務的管制有法可依。③

(二)輿情引導機制建設

新媒體環境下的傳播規范機制建設離不開對社會輿論的分析以及輿情的引導。在面對借助新媒體傳播工具出現的意識形態熱點話題以及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第一時間,行政以及相關涉事主體不應只是自上而下蠻橫粗暴地對相關信息進行圍堵封鎖,而需要及時地更新與轉換工作思路,及早地實現與公眾的良性對話,通過對輿情發展脈絡的梳理與輿情背后訴求利益的體察,綜合考量並借助新媒體的傳播手段,實現信息在公眾之間的傳播、交流與評價。往往較為妥善以及成功的意識形態引導以及網絡群體性事件解決方案的背后都離不開輿情引導機制的建設,通過對社會輿論的及早監測與引導,借助充分、理性的“群眾的智慧”來實現涉事主體間的良性溝通,可以促成事件的合理解決。

(三)網絡自律機制建設

網絡的出現雖然幫助受眾成功實現了開口講話,但也造成了眾聲喧嘩的現實困境,並成為滋生網絡暴力的溫床,在此情形下,培育受眾的交往理性、提升受眾的媒介素養自然就成為媒體,尤其是新興媒體面臨的現實挑戰。④因為新媒體傳播技術無可避免地會鼓勵和放大一些個人行為,如果個人無法自覺和有效地規范自我的網絡行為的話,就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雖然技術本身是客觀的,但新媒體的最終使用者還是具有主觀行為能力的個人。新媒體在為我們提供自我傳播能力的同時,也削弱和降低了傳統的信息把關環節,而目前各網絡群體間的媒介素養水平參差不齊,對於信息真偽的辨識能力不一,所以在使用新媒體傳播工具方面,必要的網絡自律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網絡自律機制的建設一方面能夠更好地保証新媒體傳播功能的實現,從而保証公民媒體權利的實現﹔另一方面也將對提升全社會的媒體素養水平作出較大的貢獻。

三、結語

新媒體環境下,社會得益於媒體傳播方式的變革,實現了公眾間意見的整合與社會共識的凝聚,從被動的公共信息的接受者轉變為公共治理機制的參與者,從單一的意見呈現向多元化聲音的訴求結構變遷。在這個不斷變化的過程中,新媒體賦予公眾更多自我表達權力的同時,也使意識形態輿論場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並出現了一些無法避免的負面影響。一味地否定甚至圍堵這些負面問題在目前的新媒體環境下,是非常不可取的。我們隻有實事求是地掌握新媒體發展規律以及借鑒和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經驗,綜合權衡后,才能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最為有效可行的規范治理機制。

注釋:

①2015年互聯網輿情分析報告[R].人民網輿情監測室,2015年12月。

②劉燕南.新舊媒體受眾測量特征之比較[J].新聞戰線,2010(9).

③沈金成,王良元.為三網融合鋪平道路——淺析基於大部制下的三網融合政策與體制[J].中國電信業,2008(11).

④孟建,董軍.自我賦權的受眾與我國新聞傳播業的重構[J].新聞傳播,2012(1).

(作者單位:中國傳媒大學)

(責編:劉雨霏(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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