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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金庸訴江南侵權案示范意義大

曹華飛
2016年10月26日06:54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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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金庸訴江南侵權案示范意義大

  【文化評析】

  據媒體報道,近日著名作家金庸(本名查良鏞)將作家江南(本名楊治)告上法庭,起訴江南及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復制、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並銷毀庫存圖書”,並公開道歉,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金庸與江南的這場官司由來已久。起因是江南的著名小說《此間的少年》當中大量使用金庸武俠小說的經典人名,被質疑涉嫌侵權,而作者江南以及小說主要發行方則將問題界定在“同人文”(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創作品人物置於新的環境,加入自己的想法而寫成的新作品)范疇之內,即對其他作品尤其是經典作品中人名的化用是互聯網時代“同人文”習慣性做法的一種表現形式。

  近10年的時間裡,雙方就這個問題一直爭執不下,也引發了不少討論。此次正式起訴算是掉下的第一隻靴子,而訴訟案的結果也就是待落的另一隻靴子,可能對“同人文”乃至整個網絡文學產生較大的影響。鑒於金庸的訴訟要求包括封存並銷毀所有相關庫存圖書,業內人士表示,今后網站和出版方很可能關閉頻道並停止簽約“同人文”這一類型的作品。

  近年來,著作權的問題以前所未有的密集度呈現,其引發的討論也在不斷開拓深度和廣度。借鑒和抄襲之間的區別如何界定?“同人文”類型和侵權行為的性質與分界在何處?以現有的法律條文審視,這些問題很難得到清晰的答案,硬性的抄襲、侵權的判定和軟性的借鑒、化用的定性,在利益各方看來,存在著一個非常明顯的“語境時差”。

  以《此間的少年》為例,書中直接使用了“郭靖”“黃蓉”等金庸作品中廣為人知的人物名字,但其人物小傳、人物關系以及重要情節則是另起爐灶,與原著並無關系。在江南初次創作並在網站發表該小說的時候,“同人文”作為網絡文學的一種形式已經廣泛存在,網文作者們以既有作品中獨特的標簽生發出新的周邊創意甚至是獨立創意,形成作品,他們的“語境”保持著與互聯網社會當中主體認知共通的一致性,以人類全部知識與信息的總和,作為自我知識儲備取用。在這個語境中,經典作品與流行語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當下爆炸式知識與信息的一部分。

  而在金庸等原著作者看來,一字一句皆出自原創,若有改動則屬侵犯版權。在這個語境裡,因為知識和信息生產周期的漫長和艱辛,知識生產者往往單打獨斗式地創作作品,以全新的作品面世。但面對“互聯網+”和IP開發,原有的知識生產體系正在面臨考驗。人們討論知識和信息碎片化的利弊,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已經成為事實。正是由於秉持不同話語體系的社群對知識和信息的認知偏差,版權問題在當下顯得尤為“分裂”。

  目前,相關判例仍然主要依靠司法解釋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律規定不夠明晰。因此,金庸訴江南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結果值得關注。社會應該保護原創版權,也應鼓勵創意創新,法律在其中的衡量,對一類網絡文學產品的“興亡”有重大影響。此案無疑具有示范意義,在網絡文學已蔚為大觀的當下,無疑是值得嚴肅討論的話題。

(責編:宋心蕊、燕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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