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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新媒體應有傳統媒體的待遇

郝鐵川
2017年09月21日07:06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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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學術蹭網,想說愛你不容易

“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法學學術微信公眾號(本人稱其為法學新媒體)歡蹦亂跳地進入了我們法律職業人的圈子。無數法律人在早上打開手機后,就是到這些公眾號了解法學界的動態信息。說法學新媒體的實際作用已經超過紙質的法學傳統媒體,並無不當。但目前,官方還沒有把法學新媒體列入可以評職稱、評獎的范圍。因此,我這兩年萌生了要為法學新媒體獲得法學傳統媒體同樣待遇去鼓與呼的強烈願望。

2017年9月8日,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編輯部舉辦了“新媒體背景下法學期刊的創新與發展”研討會。與會者幾乎包括了全國所有有影響的法學期刊。我在會上講了如下兩點看法:

一是法學新媒體的特點。其主要有三大特點:一是法學新媒體把新聞和學術相結合,受眾既有專業人士,也有社會大眾,比法學傳統媒體(尤其是紙質期刊)更加重視吸引社會眼球,傳播力、影響力更大。二是法學新媒體比法學傳統媒體具有短、平、快的優勢。法學傳統媒體有季利、雙月利和月刊,而法學新媒體則是日刊,一日一推送。三是法學新媒體比法學傳統媒體具有多次傳播(陀螺效應)的優勢。法學傳統媒體對同一篇文章隻會刊登一次,法學新媒體則可以根據形勢需要多次刊載。

二是支持法學新媒體發展的三條建議:第一,法學傳統媒體人要努力同時成為法學新媒體人,做到一人能辦兩刊、一崗多能。傳統媒體求“深”與新媒體求“快”要相得益彰。第二,要探索怎樣建立法學新媒體的權威、核心等分類制度。南京大學等期刊評價中心應該考慮這個問題。第三,政府要建立對法學新媒體的管理和服務機制。多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權威、核心是在競爭中形成的。法學新媒體的點擊量大都超過了法學傳統媒體閱讀量,我們對此不能視而不見。“野生”和“家養”的都不可缺少,野生的生存力有時更強。“百花齊放”肯定既要有家養的,也要有野生的,兩者應融洽相處。

“心有靈犀一點通”。就在我發表上述意見的同一天,浙江大學黨委、浙江大學印發了《浙江大學優秀網絡文化成果認定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優秀網絡文化成果包括在報刊、電視、互聯網上刊發或播報的,具有廣泛網絡傳播的優秀原創文章、影音、動漫等作品。原創文章字數應不少於1000字。”這就把法學新媒體上的論文包括在內了。

《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和《求是》雜志刊發,並形成中大網絡傳播的作品,可申報認定為等同於國內權威學術期刊刊發。”第二款規定:“在中央級報刊、電視新聞媒體刊發或播報,並形成較大網絡傳播的作品﹔在中央級媒體的網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動客戶端’(以下簡稱‘兩微一端’),其他主流媒體及其網站、‘兩微一端’和重要商業門戶網站及其‘兩微一端’上刊發、轉載,並產生重大影響、形成重大網絡傳播的作品﹔獲省部級網絡文化評選獎勵的作品,可申報認定為等同於國內一級學術期刊刊發。”第三款規定:“在中央級報刊、電視新聞媒體刊發或播報,並形成網絡傳播的作品﹔在中央級媒體的網站及其‘兩微一端’,其他主流媒體及其網站、‘兩微一端’和重要商業門戶網站及其‘兩微一端’上刊發、轉載並產生較大影響、形成較大網絡傳播的作品﹔獲教育部相關司局和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等廳局級網絡文化評選獎勵的作品,可申報認定為等同於國內核心期刊刊發。”這就突破了原來權威、核心期刊的劃分范圍。

《辦法》第七條規定:“優秀網絡文化成果由黨委宣傳部每年6月牽頭組織專家委進行認定。本辦法第六條中提及媒體以外的其他報刊、電視、網站、‘兩微一端’及海外重要媒體由專家委員會認定。”這就跳出了原來核心期刊局限於紙質期刊的圈子。

《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重大網絡傳播是指作品不少於20家主流媒體及其網站、‘兩微一端’以及重要商業網站及其‘兩微一端’刊發、轉載。”第二款規定:“較大網絡傳播是指作品被不少於10家主流媒體及其網站、‘兩微一端’和重要商業網站及其‘兩微一端’刊發、轉載﹔微信公眾號刊發的作品,閱讀量不少於10萬﹔頭條號刊發的作品,閱讀量不少於40萬。”這就初步確立了以點擊量多少為原則的影響力判斷原則。

學術界可能會有人對浙江大學的《辦法》提出這樣或那樣的改進意見,但都不能否認浙大在適應信息化新時代方面像馬雲一樣敢為天下先。法學界不少學者就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對司法機關可能帶來的影響作出很多研究,但“管天下”還要“管腳下”,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對法學研究、傳播帶來的影響,也是一個不能忽視的課題。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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