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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期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反復與反思(下)

靖 鳴
2017年09月21日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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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愛好者》

(上接本刊第七期)

三、1953年4月—1956年:新聞批評日益艱難,力度和數量銳減,效果越發不理想

由於《關於改進報紙工作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和后來中央的有關文件強調了批評中存在不夠准確、不夠真實等原因,把責任過多地集中到新聞媒體與新聞工作者身上,而忽略了問題的另一方面,即官僚主義者搞封建特權,壓制和破壞新聞機構對於錯誤的揭露和批評。在“《宜山農民報》事件”后,中宣部在《復示》中明確規定同級黨報“不能不經請示擅自在報紙上批評同級黨委會,或利用報紙來進行自己與黨委會的爭論”,雖然同意廣西省委宣傳部的“同級黨委委員個人,或同級黨委部門,如組織部、宣傳部等是可以在報紙上直接批評的”意見,但由於《復示》核心話語是“不經請示不能擅自在報紙上批評同級黨委”,而在人們的觀念中實際上“同級黨委委員個人或同級黨委部門,如組織部、宣傳部”代表“同級黨委”,也就意味著是“同級黨委”,所以也不可能批評“同級黨委委員個人或同級黨委部門,如組織部、宣傳部”。於是,我國的新聞批評呈現了這樣的總趨勢,一方面弱化對黨政機關和社會公仆的公開批評,另一方面則把批評重點逐漸移向人民群眾。

由於有了中宣部的《復示》和1954年《決議》中對新聞批評的嚴格限制和控制,《決議》又正式收回承諾給新聞媒體的批評自主裁量權,恢復刊前預審制,其結果是新聞批評越來越難以開展,且效果更加不理想。這裡仍以《人民日報》為例,1953年至1956年該報每年批評報道的數量是:1953年1027篇、1954年210篇、1955年731篇、1956年937篇。[16]1954年《人民日報》批評稿的數量銳減,隻及1953年的20%、1952年的12%。1955年雖有所上升,但也隻及1952年1741篇的42%。這組數據表明,與建國初期前3年的批評報道數量相比,明顯大幅下降。

四、建國初期我國批評報道本身存在的問題

從宏觀層面上講,建國初期我國新聞輿論監督出現反復與曲折,這是因為當時開展的新聞批評報道本身存在一些不足與問題。

(一)具有運動化和行政監督的色彩,強力推行,全國齊開展,有時形成刮風式監督

雖然當時中央在政策上要求開展“自下而上”的新聞批評,但在實際操作中,從中央到地方開展的是“自上而下”的新聞批評,具有運動式監督的痕跡,這種政府安排下的新聞監督,是行政監督的延伸和組成部分。正如有的學者所言:中國的新聞輿論監督不是獨立的媒體力量和根據法律對政府進行監督,而是由政府控制的,根據當前政策的需要而進行的一種自上而下的、有管理的新聞輿論監督,在本質上乃是一種行政或領導監督。[17]

我國在政策和理論層面歷來倡導“自下而上”的新聞輿論監督,但是由於我國是黨管媒體,黨報必然是黨和政府的輿論工具,新聞媒體實際運行和開展的新聞輿論監督依然以“自上而下”的新聞輿論監督為主,是“站在政府機關等權力部門的角度對社會生活進行新聞輿論監督”,是行政、法律、黨紀、人大監督的延伸,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新聞輿論監督。

(二)一些做法缺乏實事求是的態度,給報紙批評帶來消極的影響

當時是以搞運動的形式來進行“三反”“五反”的,如中共中央華東局在“打老虎”(即抓貪污分子)之前,先給華東全區規定須打“大老虎”5000隻,“中小老虎”20000隻,然后規定各省“大虎”“中小虎”要各打多少隻。毛澤東肯定了這一做法,要求各中央局和各省以華東局制訂的計劃為榜樣,克服右傾主義,提高“打虎”預算(見《宣傳通訊》1952年第7期)。其結果是層層加碼,有的縣分得的“老虎”指標,其貪污數額比該地的國民總收入還要多。這種按指標“打老虎”的做法,必然造成運動擴大化。與運動相配合的報紙批評,也出現了一些傷害無辜的嚴重錯誤。

(三)一些批評報道和評論語言尖刻、無限上綱

在“新三反”運動中,也出現了一些“左”的錯誤,有些報紙不管犯錯誤者的錯誤性質、程度如何,都給戴上一個“官僚主義嚴重”或“壓制批評”的帽子而要求處理,常常把批評對象視為“死敵”。

以《宜山農民報》的社論為例,該社論存在著片面宣傳《婚姻法》的錯誤觀點和點名批評過多以及言辭方面的問題,比如說“縣委會形成了一個黑暗的小集團,你幫我離婚,我幫你離婚,互相包庇,互為打手”“當自下而上的批評初展開的時候,縣委的真面目暴露出來了”“這些縣委老爺們”等。

五、建國初期新聞輿論監督出現反復的原因與思考

建國初期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頭沒有開好,出現反復和曲折,難以開展,其主要原因是中央《決議》裡這樣認為:黨委對於領導和支持報紙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做得不夠﹔黨的一部分干部中存在著嚴重的驕傲情緒和壓制批評的現象,缺乏對批評特別是勞動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評“熱烈歡迎和堅決保護的革命態度”﹔報紙上發表的批評有一部分發生事實錯誤和態度不適當,甚至有些報紙曾發生過脫離黨委領導的傾向。[18]筆者認為,從全國新聞批評難以有效開展的實際情況看,最主要的原因是前兩條,“《宜山農民報》事件”是個極偶然的事件,對全國的新聞批評並沒有產生什麼影響。

(一)黨委對於領導和支持報紙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做得不夠。

1950年中央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最可貴之處在於高度重視新聞批評,支持與鼓勵新聞媒體開展新聞批評,與國外普遍實行的新聞報道刊后追懲制接軌,取消了在特殊戰爭年代批評報道、重大問題和重大事件報道的刊前預審制(即“批准制”),新聞批評權下放給媒體,由新聞媒體說了算。盡管中央有令,但仍有許多地方的黨委及其負責人繼續堅持批評報道的“批准制”,阻撓和壓制媒體開展新聞批評。這是當時批評報道難以開展的最主要障礙。大量事實表明,當時批評報道開展不起來,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黨委不支持。

劉少奇曾指出,從1950年《決定》發布以來,各級黨委和媒體對於中央的這一決定是“執行得不好的”。他認為這首先是各級黨委的責任,“他們沒有領導好這一工作,沒有充分支持在報紙上開展批評的工作”。這種狀況“反映了我們的干部還存在嚴重的驕傲情緒,批評不得”[19]。

應該指出的問題是,《人民日報》全盤學習蘇聯《真理報》,組織、動員、號召、指導督促全國各地開展新聞批評,它自身開展新聞批評的力度還是很有限的,對省市和中央部門及其官員的批評更少,這樣一來,地方黨委和黨報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影響。

(二)黨的一部分干部中存在著嚴重的驕傲情緒和壓制批評的現象,缺乏對批評特別是勞動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評的“熱烈歡迎和堅決保護的革命態度”。

新聞批評難以開展的主要原因是各地黨委不支持,甚至阻撓打擊壓制新聞批評。從中宣部當年的《宣傳通訊》的有關述評可以看出問題的實質。

從這些批評和檢討中可以看出,像《安徽日報》和《鞍山工人生活報》,對於在報紙上開展批評的工作做得很差,這樣就使報紙不能密切聯系實際聯系群眾,而被讀者評之為“不解決問題”“看不看都可以”的報紙。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這些地方報紙編輯人員對在報紙上開展批評的認識不足和當批評遇到阻撓時不能堅持原則進行斗爭。另一方面,則是當地黨委沒有負起對報紙的領導責任,不積極改善報紙所存在的這種狀況,對在報紙上開展批評不積極支持,甚至有時還錯誤地加以阻撓和限制。鞍山市委書記韓天石同志給報社的信中竟脫離黨的原則,離開黨中央關於在報紙上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精神,錯誤地定出限制批評的種種“規定”,因而對於在報紙上開展批評起了極壞的影響。

錯誤地限制報紙的批評范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中宣部認為,有的黨委機關錯誤地限制報紙的批評范圍,規定地委報紙隻能批評區鄉干部和群眾。有些廠礦黨委規定工人報紙的批評范圍隻限於工人群眾。這些都是不妥當的……報紙批評的主要對象應當是黨和國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而不是一般勞動人民,批評范圍也不應加以任何限制。加以不適當的限制,必然會妨礙群眾積極性的發揮和報紙上批評和自我批評的開展。[20]

(三)許多地方黨委對在報紙上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雖然重視,但對批評稿件審查控制較嚴,公開見報較少。

在各地報紙給新聞總署工作報告的綜合介紹材料中,《新湖南報》在報告中反映,各級、各部門“都普遍建立嚴格的審稿制度,對於批評稿件,往往一經過審查就被扣留了。有些縣下面寫的稿件,由區裡審查一次以后,送到縣裡再審查一次。各縣普遍存在這樣的情況,就是經過區裡審查過的稿件,連一篇批評區領導的也沒有了,由縣審查過的稿件,也就沒有批評縣領導的了。可見審稿制度雖然有一定的優點,但是對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卻是一大阻礙”。

(四)開錯方,抓錯藥,進一步強化對新聞批評的管理與控制。

如上所述,建國初期新聞批評開展得不好的原因關鍵是前兩個。在這種情況下,主管部門和各級黨委應該針對前兩個原因採取措施,解決問題。但是1954年的《決議》就新聞批評出現的主要問題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卻針對出現的第三個極個別“現象”,做出強化和“追認”“黨報不得批評同級黨委”這一要求的決策。將原來的批評稿件“都由報紙刊物的記者和編輯負獨立的責任”,改為“報紙編輯部要在黨委領導下積極負責”,必須經過上級黨委的審查批准才能見報。

《決議》的另一方面影響表現在,它強化了“黨報不得批評同級黨委”這一規定,指出:“報紙編輯部要在黨委領導下積極地負責。”對1950年的《決定》作了一條重要的“修正”,即將原來的批評稿件“都由報紙刊物的記者和編輯負獨立的責任”,改為“報紙編輯部要在黨委領導下積極負責”,放棄了1950年中央《決定》所確立的批評報道事后追懲制,重新恢復批評報道刊前預審制。根據《決議》的精神,這個時期對在報紙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強調要“對黨、對國家、對人民、對工作以至對被批評者都有幫助”,強調要“使人民所得的多,敵人能夠利用的少”,要求“黨委和報紙編輯部要善於區別正確的批評和破壞性的批評”,“善於區別應當在報紙上發表的批評和隻應在黨內刊物和文件中進行的批評”。這樣,對批評稿件的內容和要求、目的和標准都比過去要嚴。在批評的對象上也有所限制,對專政機關和各級黨委一般不能點名批評,對政府各部門或領導干部的批評,必須征得上級黨委的同意。這類稿件一般在內部刊物和文件中發表。因此,在報紙上公開批評的報道便不能像過去那樣“由報紙刊物的記者和編輯負獨立的責任”,而是必須經過上級黨委的審查批准才能見報。據時任中宣部秘書長的熊復回憶,1954年5月,中央召開全國第二次宣傳工作會議,會上“對報紙上的批評應該不應該做到正確和報紙上的批評要不要在黨委領導下進行”“有不同意見,爭論得挺激烈”[21]。

許多與會者擔心其會影響報紙批評的進一步開展,主流意見卻樂觀地認為擔心是多慮的,然而事實正像許多與會者擔心的那樣,我國的報紙批評非但沒有得到進一步深入開展,反而越來越難以有效進行,導致建國初期新聞輿論監督在短暫的繁榮后即出現反復。

1956年,中宣部總結各地新聞批評開展得不好的原因,主要是控制較嚴,為進一步在報紙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開出“建立批評稿件的調查研究制度和審閱批准制度”的藥方,規定“凡是准備在報紙上發表而又未經過負責方面調查或編輯部不能確定它的來源是可靠的批評稿件,都必須進行周密的調查,調查寫稿的是什麼人,是否可以信任﹔批評的事實和評價是否正確,不僅要聽取批評者的意見,而且要聽取被批評者所在的黨組織負責人和上級機關的意見與周圍群眾的意見,必要時還要聽取被批評者的意見。重要的批評稿件要經過編委會討論﹔特別重要的批評稿件,包括對同級黨委委員、黨和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和下一級黨委和人民委員會或其負責人的批評,以及其他影響重大的批評稿件,編輯部在討論之后還應向黨委請示,得到批准后才可發表”。[22]

這一指示的發出,確定了我國批評稿件的調查研究制度和審閱批准制度,明確了發表批評稿件“不僅要聽取批評者的意見,而且要聽取被批評者所在的黨組織負責人和上級機關的意見及周圍群眾的意見,必要時還要聽取被批評者的意見”(即新聞界慣稱的“批評報道‘三見面’原則”——筆者注),對“特別重要的批評稿件,包括對同級黨委委員、黨和政府各部門負責人”“應向黨委請示,得到批准后才可發表”。這是對其1953年在《復示》中認可的黨報“可以批評黨委部門和成員”的權力的收回,不但如此,對“下一級黨委和人民委員會或其負責人的批評,以及其他影響重大的批評稿件”也“應向黨委請示,得到批准后才可發表”。“其他影響重大的批評稿件”如何確定,由誰確定?沒有論及。這個文件還提及報紙除了不得批評它所隸屬的黨委外,也“不得批評”報紙的上級黨委,這些實際上已經將“不得批評”的空間和范圍進一步擴大了,這在客觀上使我國的新聞批評和新聞輿論監督更難以開展,以至於幾十年來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並沒有更好地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6]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編.新聞研究資料(47)[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24-25.

[17]景躍進.如何擴大新聞輿論監督的空間——焦點訪談的實踐與新聞改革的思考[J].開放時代,2000(5).

[18]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編.中國共產黨新聞工作文件匯編(中)[M].北京:新華出版社,1980(12):322.

[19]熊復.在報紙上有領導地開展正確的批評和自我批評[J].新聞戰線,1980(5).

[20]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編.中國共產黨新聞工作文件匯編(下)[M].北京:新華出版社,1980:115.

[21]熊復.在報紙上有領導地開展正確的批評和自我批評[J].新聞戰線,1980(5).

[22]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編.中國共產黨新聞工作文件匯編(下)[M].北京:新華出版社,1980:117.

(作者為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編:馬瀟(實習)、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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