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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報:陳杰人案的沉重警示

杜韌
2018年08月21日06:55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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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陳杰人案的沉重警示

湖南警方日前發布通報,因涉嫌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網絡大V”陳杰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據報道,陳杰人組織了一個分工明確的“家族式”犯罪團伙,其本人負責指揮調度、管理渠道、起草文章,其前妻負責財務管理,其情人負責代理案件、收集爆料,其弟弟負責接單、線下操作……該團伙惡意炒作、操縱輿論,大肆敲詐勒索非法斂財,短短幾年間積累了上億資產,其犯罪事實和惡劣影響令人觸目驚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帖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上述規定為網絡言論劃定了罪與非罪的界限,為依法治理網絡謠言、以輿論監督為名大行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從警方發布和媒體報道的內容看,陳杰人及其組織的“家族式”團伙,打著“輿論監督”“法律監督”的名義和公平正義的幌子,以網絡和自媒體為平台,以刊發負面信息、炒作負面事件為手段威脅、恫嚇有關地方、單位和個人,大肆敲詐勒索、瘋狂斂財。對照最高法、最高檢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陳杰人及其團伙已涉嫌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多種違法犯罪,並嚴重擾亂網絡管理秩序,破壞基層政治生態和社會穩定,須依法受到嚴厲制裁。

陳杰人的自媒體文章和網絡炒作之所以能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是因為他打著“輿論監督”“法律監督”的旗號,以監督政府行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名義獲取了人們的信任。正當的輿論監督和法律監督,對於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社會發展進步和維護百姓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意義重大,然而在現實中,一些輿論監督、法律監督卻變了味,甚至異化成為破壞正常輿論環境和法律秩序,嚴重侵害百姓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陳杰人從“網絡大V”蛻變成“網絡害虫”,從履行公民監督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意見領袖”,異化成見錢眼開、見利忘義的違法犯罪分子,其墮落軌跡向世人發出了沉重的警示: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發布者和評論者,但言論有自由,法律有邊界,發布信息和發表評論更有底線,任何突破法律底線的言論,任何以言論自由為借口的造謠、誹謗、敲詐都是法律不能允許的,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特別是那些在公共輿論場上具有很大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網絡大V、意見領袖,更是必須謹慎、克制使用自己的傳播力和影響力,尤其不能挾知名度和粉絲量以自重,不能利用自己的傳播力和影響力謀取非法利益。否則,某些網絡大V、意見領袖最終很可能像陳杰人那樣,以非法手段打造的“輿論高地”越高,有朝一日必將摔得越慘,以敲詐勒索和非法經營積累了再多的財富,到頭來也必須一分不剩全部吐出來。

構建健康理性的網絡輿論空間,維護法治有序的社會秩序,不僅要依法打擊那些混淆黑白、擾亂生事的“網絡害虫”,也需要每一個網民、每一個社會個體擦亮雙眼,增強以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意識,不給“網絡害虫”以可乘之機。當今時代,網絡信息流無孔不入,公共輿論場無處不在,迫切需要我們每個人從自身做起,自覺承擔作為“網絡公民”的社會責任,堅決抵制各種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蠱惑和侵擾,把自己培養成為遏制“網絡害虫”、抗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的網絡戰士。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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