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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花式"碰瓷" 揭開圖書版權代理的圈錢套路

盧揚 鄭蕊
2018年08月24日06:55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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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揭開圖書版權代理的圈錢套路

  楚塵文化與上海古籍出版社之間的版權糾紛,引發不少出版界人士的關注,且隨著雙方相繼發布的聲明與回應,上海古籍出版社是否曾向版權代理公司回復相關版權事宜成為爭議的焦點,這也令不少普通公眾對版權代理產生諸多好奇。然而,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版權代理機構或平台,雖然能幫助相關作品實現資源對接,達成推向市場的目標,但現階段也存在不少亂象,比如虛假宣傳、花式“碰瓷”等,反而成為影響內容作品走向市場的阻礙。

  糾紛不斷

  隨著版權的市場價值愈發被看重,內容作品的含金量不斷提升,專門幫助內容創作者管理、運營版權的機構也相繼出現,並有越來越多的圖書版權代理機構活躍在市場上,代理相關圖書或內容作品的著作權等權利。

  但在整個市場發展的同時,作者與版權代理之間產生的糾紛也屢屢發生。以豆瓣閱讀的第五屆征文大賽為例,該征文比賽此前明確公示了代理權授權的問題,並稱“入圍作品需與豆瓣閱讀簽署獨家授權協議,電子版獨家版權、紙書代理權、影視劇代理權歸屬豆瓣閱讀”。但在今年初,有參賽作者發文對豆瓣閱讀運營作品的方式產生不滿,而認為侵犯版權。

  與此同時,北京商報記者在網絡上以“圖書版權代理糾紛”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可以發現,還有作者因版權代理遲遲未能將自己的內容作品推向市場,同時也不提供明確出版規劃而向律師請求幫助。此外還有的則是版權代理方向作者提出維權,原因則是作者將內容版權私下又轉授給另一方。

  據業內人士透露,如今頻繁出現的糾紛,也與我國版權代理當下的發展特點有關。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我國在1988年起由國家版權局陸續批准成立20多家地方或專業著作權代理機構,而在2004年7月開始,我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立涉外著作權代理機構無須經過國家版權局的審批,隻要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即可營業。資深出版人張全表示,無須審批工商注冊即可營業,市場在愈發活躍的同時,也相當於降低了進入門檻。

  虛假宣傳

  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現階段市場上存在著部分雖已完成工商注冊,但資質仍有欠缺的版權代理機構,且以上機構為了能夠吸引作者,選擇使用各種套路從而獲得內容的代理授權,其中虛假宣傳是其中的套路之一。

  作家李京曾收到過一封某圖書版權代理機構發來的郵件,並對其表示有意願將她的作品簽約,甚至可以在全球范圍內發行。“當時收到郵件后,我的第一感覺是興奮與激動,覺得自己的作品受到了認可,而且從對方發來的郵件來看,還希望能夠簽署海外地區的獨家代理銷售權,但隨著與對方持續溝通以及與行業前輩溝通發現,更多的是虛假宣傳,對我而言其實這也可以算是一場騙局”,李京表示。

  據李京提供的郵件和協議內容可以發現,該出版代理機構在權利許可方面提出,版權代理許可范圍涵蓋除中國內地以外的其他亞洲國家和地區,以及部分歐美國家。但李京表示,通過深入了解后發現,對方在海外地區並無營業代表或渠道、資源,“他們所說的幫助作品對外出版銷售,只是將作品挂在自己的網站上等待著其他出版社恰巧看到,這相當於是白佔著作品資源卻無行動,假若在授權期間自己收到其他更為正規的版權代理機構或出版社的出版邀請,那麼則會耽誤自己作品的發展”。

  花式“碰瓷”

  虛假宣傳是資質欠缺的出版代理方常用的方式之一,還有的出版代理方在獲得作者的內容授權后,採用花式“碰瓷”的方式去獲取收益,這不僅沒有幫助相關作品實現更大范圍的出版發行,反而還對作者產生了影響。

  “自己早先的網絡作品在創作后不久,就將作品發布到相關網絡平台。此后自己才與版權代理機構簽署協議,並由對方代理自己作品的發布,以及出版實體書等。但隨后發現,該版權代理機構拿著協議去找之前的網站或平台索賠,並稱以上平台侵犯了他們的權益,若不同意賠償和解,就要訴訟至法庭”,網絡作家徐慧認為,“版權代理機構的行為令我感到故意碰瓷的嫌疑,且之前在網絡平台發布作品時還未與該機構簽署協議,該機構的做法會影響自己今后與相關平台的合作”。

  版權代理方用維權名義來牟利的情況似乎並非是個例。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一家名為三面向的版權代理公司曾多次被高校教授、網絡平台等方面認為存在“惡意訴訟”的嫌疑,有作者稱,自己在與三面向公司簽訂合同前,允許某網站發表自己的作品,但三面向公司拿到合同后,將該網站使用的作品進行公証,並以該網站侵犯其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此外,還有作者反映,三面向公司在與其簽署合同前,要求選擇網絡廣泛傳播的文章,獲得版權后就用合同去起訴他人,“這不是有意鑽空子嗎?”

  嚴查資質

  目前國內的版權代理機構的形式多樣,既可以自然人充當版權代理人,也有的是掌握眾多內容資源、與不少作者合作的出版社擔任圖書版權代理人,此外,現階段市場上也有不少民營出版公司,既是出版市場的重要活力之一,也是版權代理方的一個形式,最后一種則是專門從事版權代理業務的公司,作為作者和出版社之間的中介和橋梁。

  從業多年的版權代理人姜月表示,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版權代理方需要具有較高的專業能力,不僅要熟悉作者的作品,還要熟知市場,了解不同出版社、編輯等方面的需求,以及營銷能力,能夠將作品較為精准地進行推薦,而涉及海外業務的版權代理方,還需要有較強的語言能力、熟悉談判技巧等。

  張全認為,作者在與版權代理商談合同時,首先需要查清對方的資質,比如此前代理過哪些圖書,並將這些圖書對接至哪些出版社或平台、渠道,從而証明對方能夠有能力和資質來進行版權代理,此外在簽署合同的時候則需要看清每一條條文,避免在合同上有漏洞或套路導致今后出現問題影響到作者的權益。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認為,在進行授權的過程中,需要保証授權文件從頭到尾鏈條完整,一環套一環,否則容易出現風險,造成權益受損。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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