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傳媒

個人信息保護尚需“摸石頭過河”

張均斌
2018年11月13日08:15 | 來源:中國青年報
小字號
原標題:個人信息保護尚需“摸石頭過河”

  “個人信息保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尤其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難度更大。大數據到底是阿裡巴巴的寶庫,還是潘多拉的魔盒?”在第五屆世界互聯網大會“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分論壇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如此提問,他覺得,“這取決於我們如何認真應對、強化法治、謀求共治。”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大數據時代已經來臨。個人信息作為重要的數據資源,其價值得到進一步挖掘和釋放,但同時又極易成為犯罪分子非法獲取和交易的對象,數據安全風險日益凸顯。

  “以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為例,2016年1月至今年9月,共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645件1973人,依法提起公訴421件1168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宇說,同類案件呈快速增長態勢。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4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18年上半年,54%的中國網民在上網過程中遇到過網絡安全問題,其中遭遇個人信息泄露問題佔比最高,達28.5%。圍繞個人信息的非法獲取、出售,非法提供,非法利用,形成了非法產業鏈。

  形勢嚴峻。在大數據時代,如何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成了一道必答題。

  “頂層設計”仍需完善

  目前,《民法總則》《刑法》《侵權責任法》《網絡安全法》等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護以及侵害個人信息的處罰作了規定,奠定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基礎。

  但是,“頂層設計”仍有完善的空間。目前,針對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司法、執法人員對適用法律存在爭議,案件處理認識不一。據賈宇介紹,“被收集者同意”往往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違法阻卻事由。但公民在網站上自行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否可被推定為同意他人收集使用?如果推定為同意,同意范圍是否僅限於發布目的,收集使用者的行為目的、行為方式有無限定、如何限定?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在司法實務中還有分歧。

  同時,重刑法輕民法現象較為明顯,民事救濟相對薄弱。個人信息權屬於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受侵害時,民事救濟應當是主要手段。但是,司法實踐恰好相反,刑事保護在先,民事救濟靠后。

  “造成這一現象,既有網絡時代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隱蔽性、侵權者與被害人處境事實上不對等等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司法認識不統一的主觀原因。”賈宇認為,特別是對“個人信息權的民事權利屬性是什麼”這一問題,不同司法人員、不同司法機關有不同認識,這就決定了不同司法機關在保護范圍、保護力度、証據要求等方面有不同做法,導致個人信息的民事司法保護與民眾的期待還有差距。

  另外,賈宇表示,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工作有待深化。按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隻能就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四個領域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不在此四個領域內,檢察機關無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賈宇認為,公益訴訟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在個人信息數據頻受侵害的當下,檢察機關應當有所作為。據了解,目前浙江省檢察機關正在嘗試對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電話騷擾、廣告騷擾的公害行為採取檢察建議,通過檢察建議提起訴訟。“這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我們在嘗試改革。”他說。

  把握保護的“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童建明指出,一方面,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就涉嫌構成侵犯個人信息犯罪,需要適用刑法認定和處罰﹔另一方面,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也是針對個人信息權的民事侵權行為,需要適用民事法律認定和調整。“這兩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都涉及到立法的完善,都需要我們深入思考和研討。”

  大數據時代,不同主體對個人信息有不同利益,同一主體也有不同需求。就個人而言,公民對自己的信息具有強烈的保護訴求,但同時又離不開對他人信息的利用。就商業組織、信息行業從業者而言,既要求通過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數據,創造更多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也要求自身掌握的信息數據能夠受到法律保護。就國家而言,更是兼具利用者、管理者、保護者的三重身份。

  因此,如何體現各類主體利益訴求、實現共贏多贏,是個人信息立法必須首要解決的問題。

  在健全基本法律方面,賈宇建議,要在《民法典》各分編中明確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地位、權利屬性以及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原則﹔要盡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推進個人信息的專門化、系統化保護。其次要分領域制定規章制度,在金融、通信、電子商務、教育、醫療衛生、傳媒等重點領域制定個人信息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形成既反映實際需要又整體統一的法律保護體系。同時要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建設,引導重點行業、領軍企業在國家法律框架內建立個人信息開發利用從業規則,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機制,節省社會公共管理成本。

  另一方面,保護個人信息安全並不意味著放棄對數據的使用分析挖掘,個人信息數據隻有充分流動、共享、交易,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價值。賈宇認為,個人信息保護要有區分、有側重。既要區分信息類型,將個人信息區分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與一般信息,並在保護態度、開發利用程度、侵權追責力度上有所不同。另一方面,要區分信息開發利用環節。收集和使用是個人信息開發利用的兩個主要環節,“與信息收集相比,信息非法使用是目前個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高發環節。從問題導向出發,區分信息的採集和使用,應將信息使用作為重點規制環節。”他說。

  張軍表示,相關法律法規需要結合現實、以問題為導向才能落到實處。在法律層面,我國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法規是齊全的,“關鍵就在制度的落實”。他說,現在由於剛剛進入大數據時代,法制正在健全,司法、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犯罪的具體手段都有一個熟悉的過程,所以個人信息保護暫時呈現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況,但他相信,用不了多久這種情況就會改變。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傳媒推薦
  • @媒體人,新聞報道別任性
  • 網站運營者 這些"紅線"不能踩!
  • 一圖縱覽中國網絡視聽行業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