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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防治網絡犯罪的嚴密法網

2018年11月27日07:11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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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構筑防治網絡犯罪的嚴密法網

  網絡虛擬空間被稱為與現實物理空間相區別的第二層空間。無論是農耕文明還是工業文明,都屬於單層社會,但隨著網絡文明的發展,單層社會變成了現實與網絡共同組成的雙層社會。現實社會需要法律規制,網絡社會也同樣需要法律規制。

  網絡犯罪的代際演變

  網絡犯罪最初來源於計算機犯罪。計算機出現初期,並無互聯網,當時涉及計算機的犯罪就是以計算機為犯罪對象的犯罪,簡稱計算機犯罪或電腦犯罪。計算機實現聯網后,涉及計算機的犯罪也相應向網絡化發展,網絡犯罪或互聯網犯罪的提法取代了原來的計算機犯罪或電腦犯罪。此時網民之間點對點地利用網絡來實施犯罪的行為顯著增多,傳統犯罪的網絡化呈現井噴式增長。為應對這一態勢,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有關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應規定來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法律文件解決了司法機關對於傳統犯罪網絡化所產生的定性困惑,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通過一系列的司法解釋,進一步解決了傳統犯罪網絡化所產生的定量困惑。

  隨著網絡社會的快速發展,網絡對人們工作和生活的滲透和影響越來越大。現在,網絡已經成為許多經營、服務行為的重要平台,社會各行各業都在深度融入網絡社會。在網絡給人們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形形色色的網絡犯罪也迅猛增加。據統計,在杭州等互聯網發達的地區,發生在網絡上的各種犯罪已經大大超過了現實社會的犯罪,其他地區也呈現出網絡犯罪佔比越來越大、現實社會的犯罪佔比越來越少的相同趨勢,這與人們花在網絡上的時間越來越多、人們的工作和生活越來越依賴網絡是密切相關的。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犯罪的防控、打擊重點將從線下轉移到線上,這是當代國際國內社會結構因網絡而導致巨大變化所帶來的必然結果。

  當前網絡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是犯罪種類遍及各個領域,又相對集中於侵財領域。從已發案件看,網絡犯罪遍及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十大類犯罪,其中又以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為最。具體而言,電信詐騙,非法集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傳播淫穢物品,販賣毒品,非法買賣、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開設賭場,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犯罪行為佔據了個罪的高位。大數據顯示,網絡犯罪的最大動因還是經濟因素,近年來案發數量最多、增長幅度最大的幾類案件均為侵財類犯罪。

  二是犯罪手段不斷翻新,迷惑性強。以電信詐騙為例,隨著電信詐騙犯罪的上游犯罪漸次形成成熟的黑灰色產業鏈,電信詐騙犯罪的手段和規模也愈加多樣化、復雜化,尤其是上游非法獲取、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肆虐,致使點對點的電信詐騙成為重災區。犯罪團伙精心進行情境設計,緊跟老百姓的生活場景,使電信詐騙越來越多地從“撒網式”詐騙向“精准式”詐騙轉變。此外,在一些利用互聯網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甚至集資詐騙案件中,犯罪組織和其骨干成員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利用民眾發財致富的心理,極具蠱惑性地發展下線、非法集資,一旦資金鏈斷裂導致案發,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萬的投資人血本無歸,受害者遍布各個行業、各個地區。

  三是涉案人數多,作案地域廣。網絡的人際互聯、空間跨界等特點,加上日趨專業的犯罪集團、復雜的分工體系和龐大的犯罪利益鏈條,使得在網絡犯罪中不僅犯罪人一方參與人數眾多,而且受害人一方也往往人數眾多。像近年來的一些電信詐騙案、非法集資案,涉案的被告人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被害人則更多,涉案金額也高達上千萬甚至上億。

  強化對網絡犯罪的防治

  重在預防。要通過多種宣傳渠道,讓廣大民眾及時知悉網絡犯罪新的表現形式,提供公民自我防護的能力。也要加強普法宣傳,讓某些對自己行為性質缺乏明確認知的人意識到自己從事的是違法犯罪行為,了解其法律后果。同時,還要加強網絡安全的技術研發,注重運用先進網絡技術來預防、控制和偵查網絡犯罪。另外,有關機構應建立起防控舉措的合力機制,多部門聯動,使政法機關、金融、電信企業、互聯網企業等共同參與到網絡犯罪的防范中來。

  完善立法和司法。迅速發展的網絡社會必然加劇包括刑事法律在內的法律的廢、改、立,我國近年來的刑法修訂工作也針對網絡犯罪的新特點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如強化網絡服務商的安全管理義務、使刑法介入提前以有效預防更嚴重犯罪的發生等,但目前這些新罪名在實踐中適用得並不多,為此需要對司法適用中的疑難問題進行調研,盡快出台這方面的司法解釋,使這些罪名早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順暢適用。另外,鑒於網絡犯罪的特點,目前還亟須從立法和司法上解決一系列現實問題,如管轄權的重疊與沖突、電子証據的獲取與效力、執法人員的專業技術提升等。

  加強跨境刑事司法協作。隨著國內對網絡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越來越多的犯罪團伙將機房設置到境外。在打擊網絡犯罪方面,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不同,加上雙邊或多邊的司法協助機制不健全、已有的司法協助規定不明確或者落實不到位等原因,還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協作不順暢的問題。未來應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等區際刑事司法協作文件,充分利用好《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國際公約和雙邊條約的合作框架,擴大與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提高跨境警務合作水平,通過跨境偵查協作平台的建立,構建犯罪資訊情報交流機制。

   (作者:劉仁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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