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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不能就虛說實 傳播應符合傳播倫理標准

2019年02月13日07:39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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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自媒體不能就虛說實

導讀:

這是一個自媒體野蠻生長的時代,其間百花齊放,亦魚龍混雜、泥沙俱下。

前不久,一篇描寫寒門狀元之死的文章刷爆朋友圈,后因網民投訴內容虛構而被微信平台封禁。此事件並非孤例,近幾年來,一些自媒體賬號為了吸引眼球,經常用亦真亦假的寫作方式放大社會焦慮、渲染社會不公、煽動社會情緒,加劇社會撕裂。如何看待這種現象?自媒體寫作應該堅持哪些原則?本期“聲音”版刊發若干專家學者和讀者的觀點,與大家一道進行探討。

自媒體傳播應符合傳播倫理標准

朱巍

所謂“非虛構寫作”,不同於文學創作,前者是基於考証的事實或者親歷事件,后者則是一個文學演繹編撰的過程。非虛構寫作的類型很多,包括深度調查、紀實文學等,之所以將其區別於新聞報道,就是在於前者寫作並不局限於事實敘述和評論,也有一定的文學加工成分。比如,《三國志》是史官陳壽所著,屬於非虛構寫作,《三國演義》則是羅貫中在史書基礎上的文學創作,就不屬於非虛構寫作,而是屬於文學演繹了。

“非虛構寫作”中最核心的要素就是“誠實信用”,特別是親歷性寫作,若沒有誠信在裡面,這與普通文學創作就沒有區別。此前刷爆朋友圈的“寒門狀元之死”並非是非虛構寫作,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多個不同事件中的事實合並到一個事件之中,本質就是虛構,這就是新聞報道中所言的,“多個事件事實的拼湊不是事實”。二是,該文寫作包括時間、地點、人物、情節等被証明與事實不符,這是嚴重違反非虛構寫作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的。三是,該文通篇在渲染的是情緒,而非對事實的記錄,編造的事實目的為帶動讀者之情緒,產生的共鳴目的在於獲取更高點擊量,這是有違傳播倫理的做法。

創作團隊聲稱是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做的技術處理,這種回應是站不住腳的。新聞類的報道或者紀實類的文學創作,可能會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按照隱私相關法律規定和傳播倫理,在作品呈現給大眾前,應該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或對其進行隱名處理。這裡講的隱名處理,一方面,並非是打著“技術處理”旗號,實際進行虛構的捏造﹔另一方面,隱名處理方式必須得當,直接或間接都無法識別到當事人才符合標准。但“寒門狀元之死”這篇文章目的隻有一個,那就是讓讀者形成心中確信——這篇文章就是真實的真人真事。該文從寫作手法和技術上看,與隱名處理毫無關系。歸根到底,這就是一種打著保護隱私旗號,實際捏造事實誤導公眾的做法。

在關注度經濟下,自媒體經濟形態就是要獲取流量,流量是自媒體盈利的基礎性條件。一些自媒體獲取巨大流量的原因,除了偽裝成非虛構寫作,將虛假事實變為真實事件之外,煽動公眾情緒、傳播消極思想、利用讀者獵奇思維也是獲取高流量的方式。目前,一些宣傳獵奇、迷信、涉黃涉暴、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造謠傳謠擾亂社會秩序的自媒體,不顧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社會責任,流量變現是其唯一目的。這些自媒體亂象已經嚴重擾亂網絡傳播環境,侵害了全體網民的合法權益。國家有關部門對此進行過多輪治理,效果明顯,一定程度上淨化了網絡傳播環境。

然而,這些治理是按照網絡安全法第12條,即以保障信息內容安全作為主要依據的,缺乏對新聞傳播倫理的治理。目前,個別自媒體開始轉型,從明顯違法獲取關注,轉到違反傳播倫理獲取關注。比如,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非虛構寫作的核心並沒有寫在法律裡面,而是作為媒體從業者自律准則存在。因此,一旦違反這種原則,欺詐公眾的法律后果卻很難追責。再比如,誤導性標題黨在社會危害中一點不比虛假新聞小,但在法律責任承擔方面還是空白。

“寒門狀元之死”一文暴露出來的系列傳播倫理問題,應該為我國互聯網自媒體傳播敲響警鐘。自媒體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之外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受眾越多,社會責任也應該越大,傳播倫理責任應該落在實處。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必須將傳播倫理納入到信用體系,做到依法治理和“依信治理”相結合,建立自律組織和落實黑名單制度,才能真正避免自媒體淪為騙取點擊的流量工具。作為自媒體平台來說,應主動設立辟謠機制,健全網民舉報投訴渠道,將自媒體納入到信用體系考核之中,這也是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作者不能腳踩兩條船

王四新

對一篇自媒體文章究竟是非虛構寫作,還是文學創作進行定性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第一,自媒體平台的屬性是什麼,是針對什麼類型的內容開設的,如果是小說或神話,不用強調其虛構性,讀者也會認為這不是真實故事﹔第二,要考慮作者在該平台上打造的自媒體平時都寫了什麼,即考慮作者一貫的創作風格﹔第三,要結合作者在具體文章中的寫法來判定。如果作者先聲明了這是編造的,給讀者一個交代,事后根本不用再專門出來強調其虛構性。

自媒體作者不能腳踩兩條船,平時以販賣現實、真實的新聞故事為主基調,出了意外情況,被讀者的火眼金睛識破了,或者被監管機構監測到了,就用非虛構寫作的噱頭來逃避責任。

對於自媒體行業的治理,國家要從宏觀綜合的角度進行規制,該出手時要果斷、及時出手。對於有問題的文章和有問題的導向性內容,要及時發現和糾正﹔同時,要嚴格落實自媒體平台和自媒體主體傳播責任,自媒體寫手必須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不能輕易以言論自由或者輿論監督為借口,來拓展自己的言說空間。

我之所以持該觀點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這些文章背后多是由具有明顯商業訴求和商業利益的團隊操作。這種操作如果法律視而不見,平台不對其進行有效監管,就會成為社會發展的毒瘤。這種行為不受法律懲罰,反而能不斷獲取商業利潤的滋養的話,寫作者就會越來越大膽,其他效仿者也會越來越多,長此以往,這個行業風氣乃至社會風氣都將變得令人堪憂。(作者系中國傳媒大學教授)

推行實名制顯性化機制

胡鋼

目前,自媒體賬號多通過免費提供內容產品吸引讀者注意力,然后發布廣告獲利,這也是自媒體行業的主要盈利模式。在這種情況下,用戶瀏覽網上信息、公眾號文章就屬於文化消費和信息消費范疇,盡管很多消費者沒有支付價款,但卻投入了時間和注意力對價,這也是注意力經濟時代文化消費的典型特點。

如果自媒體故意將杜撰、虛假的內容說成是真實事件,以此煽動社會情緒,吸引讀者關注和轉發,那麼就涉嫌欺詐。對此,讀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起索賠。考慮到單個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消協、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適格主體可以對相關公號的經營者提起公益訴訟進行索賠。通過懲罰性賠償可以讓這類經營者付出更高的經濟代價,這會比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能發揮更大的威懾力。

同時,為了降低虛假內容的傳播范圍和社會危害性,可以適度推行“實名制顯性化”。目前,依據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時,應當落實實名制,隻不過實踐中很多平台採取了“后台實名、前台匿名”的方式。以后如果相關文章在全網傳播達到一定數量級后,可以讓相關賬號在前台也以“實名”的形式出現,這樣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自媒體的法律意識,讓其感受到網絡並非法外之地,而且推行實名制本身也是我國相關法律的基本要求。(作者系中國互聯網協會法治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

杜撰非虛構故事就是欺詐

雖然非虛構寫作不同於新聞報道,但按照絕大多數人的理解,真實是非虛構寫作的核心原則,任何時候都不能突破和逾越。再者,為了保護非虛構寫作故事中主人公的隱私,確實有必要在一些細節信息上進行隱藏,但這並不等於就可以用虛構手法來撰寫所謂的非虛構故事,更不等於在細節處直接採取虛構手法。打著非虛構寫作的旗號進行宣傳,讓讀者誤認為是真人真事,卻採用虛構手法進行寫作,這實質上就是欺詐,是對讀者的欺騙。

實際上近年來,非虛構寫作相當火爆,很多媒體、自媒體平台都推出了非虛構寫作活動或者欄目。但是,現實生活終究是平淡的,沒有那麼戲劇,能夠吸引人眼球的真實故事相當有限,甚至可以說非常少。這使得一些創作者為了吸引人們的眼球,增加流量,紛紛打著非虛構寫作的旗號進行以傳播放大社會焦慮為主要內容的虛構創作,以欺騙讀者、大眾,達到追求“10萬+”和獲得經濟收益的目的。(山東 何勇)

不同文體寫作原則不可混淆

是新聞便是新聞,是紀實便是紀實,是虛構的小說便是小說,三者各有各的寫作原則,不可混淆,更不可隨意混搭胡亂穿越欺騙讀者。然而,一些有影響力的自媒體大號,就是憑借泄憤式的標題、胡編亂造的故事套路,產生一夜 “刷屏”的轟動效應,博取關注和點擊量,最終的目的還是在於獲取名利。

而這種通過偽造的“真實故事”流傳到現實生活中,不僅混淆公眾判斷社會的是非視線﹔渲染社會不公、煽動社會情緒也使世相百態變得混沌不清,還會對缺乏分析力的網友尤其是青少年造成及其嚴重的負面導向。

“寒門狀元之死”一文遭到質疑並被封禁,証明互聯網自我淨化能力逐漸增強。社會在進步,網友們逐漸練就了火眼金睛,維護現代、文明、健康的網絡“公地”也逐步成為網民共識。對於自媒體亂象相關部門要強化監管,而販賣焦慮、混淆是非、挑逗情緒的自媒體們也該反省自律。(湖北 斯涵涵)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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