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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發布 明確16個禁區

2019年04月04日07:06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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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包裝炒作明星子女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昨天發布《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該《規定》自4月30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16條未成年人節目禁止的內容,並對未成年人參與節目制作、未成年人節目廣告播出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例如,要求未成年人節目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不得肯定、贊許未成年人早戀。

  《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是第一份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節目發布的管理規定。近年來,廣電部門發出的規范性通知中,已經多次提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於發展較快的真人秀等類型節目如何保護未成年人還作了專門規定。此次《規定》中引發熱議的“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等內容,在此前文件中已經被明令禁止。

  ■ 亮點

  未成年人節目不得肯定早戀

  此次出台的《規定》所稱的未成年人節目,包括未成年人作為主要參與者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接收對象的廣播電視節目和網絡視聽節目。

  《規定》明確了16條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學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話題、畫面﹔肯定、贊許未成年人早戀等。

  《規定》還指出,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

  廣告方面,《規定》要求針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同時,《規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與《廣告法》要求一致。

  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

  針對部分節目邀請未成年人參與制作,《規定》為保護青少年人合法權益,對此類節目進行了規范。《規定》要求,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制作,應當事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規定》指出,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制作,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征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未成年人節目應當嚴格控制設置競賽排名,不得設置過高物質獎勵,不得誘導未成年人現場拉票或者詢問未成年人失敗退出的感受。

  網站應建設未成年人專區

  根據《規定》,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在顯著位置對傳播的未成年人節目建立專區,專門播放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節目。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網絡專區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聽收看的節目。

  根據《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要對未成年節目配置專人審查。上述機構應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專員制度,安排人員專門負責未成年人節目、廣告的播前審查,提出播出建議。

  未成年人節目16條禁止內容

  ●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除健康、科學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話題、畫面

  ●肯定、贊許未成年人早戀

  ●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表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宣揚、美化、崇拜曾經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和實施殖民統治的國家、事件、人物

  ●宣揚邪教、迷信或者消極頹廢的思想觀念

  ●宣揚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觀、婚戀觀、利益觀

  ●過分強調或者過度表現財富、家庭背景、社會地位

  ●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及游戲項目等

  ●表現吸毒、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其他違禁藥物

  ●表現吸煙、售煙和酗酒

  ●表現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擾亂社會秩序等不良舉止行為

  ●渲染幫會、黑社會組織的各類儀式

  ●宣傳、介紹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 解讀

  網絡節目納入管理 網上網下統一標准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發言人介紹,未成年人節目一直是廣播電視管理的重點,總局多次發文對此類節目予以規范。但近年來,部分未成年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中,出現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裝“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調侃、侵犯隱私權等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其中個別節目有“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制定《規定》就是為了針對當前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將未成年人節目管理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定》管理范圍不僅包括廣播電視節目,也包括網絡視聽節目,“網上網下統一標准”。

  該發言人介紹,此次《規定》將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重點,通過多條款規定予以落實。

  例如,將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制作、傳播和管理未成年人節目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將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納入支持和鼓勵的未成年人節目內容范疇。

  《規定》還特別強調了保護未成年人及其親屬的隱私信息,規定確需報道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當事人相關信息,含有相關信息的畫面和聲音應當採取技術處理,達到不可辨識的標准。(記者 倪偉)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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