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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視覺中國事件折射的現實問題

李俊慧
2019年04月24日08:07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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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視覺中國事件折射的現實問題

對備受關注的視覺中國黑洞照片版權爭議,監管部門日前正式作出處理。上周四,天津市網信辦發布公告,認定視覺中國在其發布的多張圖片中刊發敏感有害信息標注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相關規定,決定依法對網站運營主體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罰款30萬元。

按照《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網絡運營者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視覺中國領到的“30萬元”罰款雖尚未達到頂格,但確實已屬“從重處罰”。由此也就意味著,對國旗、國徽和“黑洞”等特殊圖片標注獲得版權許可或授權做法是錯誤的,從監管層面即無法得到認可。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視覺中國引發的圖片版權保護爭議問題,就此得到了完美解決。事實上,此番視覺中國激起輿論漩渦,除去其圖片標注或版權聲明管理等存在不規范問題外,還有兩個備受關注的問題:一是視覺中國這種圖片版權代理經營模式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二是視覺中國將沒有獲得版權許可或授權的圖片,用於對外許可或收費,是否涉嫌欺詐或敲詐勒索。

先說第一個問題。《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視覺中國的運營模式,實際是從眾多圖片版權人處獲得特定著作權的許可授權或轉讓,以圖片版權人名義或自身名義對外進行維權。

視覺中國代理維權的模式,與法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法定職責非常相似。因此,如果認定視覺中國的經營行為,屬於應由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行為,那麼其就可能存在違反著作權法上述規定嫌疑。不過,與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同的是,視覺中國可能只是從部分著作權人處獲得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授權或代理維權委托,並未獲得作者著作權的全部權利委托,據此判定其違法實施了著作權集體管理行為,確實也存在較大爭議。

對於第二問題,則需要對視覺中國對網站或圖片庫裡的圖片作品是否合法、真實地獲得了作者授權,以及作者對特定作品是否確實享有完整著作權是否進行逐一有效核實。這也正是此番引發各界關注和熱議的焦點之一。

依照《著作權法》,類似簡單包含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圖片,不具有獨創性,不滿足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要求,很難再形成獨立的作品。此外,很多類似人物肖像圖片,即使從拍攝者處獲得版權授權,但由於此類圖片還涉及肖像權保護,對外許可授權使用實際上也並非視覺中國一家說了算。在視覺中國龐大的圖片數據庫中,有多少圖片是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有多少又是真實作者上傳的,又有多少確實獲得了合法、正當授權?現在確實是一個“黑洞”,這需要視覺中國自証清白。

這也凸顯了我國圖片著作權保護領域的一些機制缺失。截至目前,我國已經分別在音樂作品、文字作品、音像作品、攝影作品和電影作品等領域,成立了專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分別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問題是,由於圖片不僅可能構成攝影作品,還可能構成美術作品或圖形作品,這使得負責攝影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可能無法代為管理美術作品或圖形作品等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事宜。這同樣需要相關部門從頂層設計的層面及時化解。

反思和復盤視覺中國事件,並不是要抹殺一些正規機構為推動社會各界重視包括圖片等在內的各項作品版權保護工作所付出的努力,重要的是立足現狀剖析問題和原因,更好地完善機制,從而實現更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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