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傳媒

人工智能時代如何保護時事新聞

袁博
2019年05月23日13:10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小字號
原標題:人工智能時代如何保護時事新聞

  今年兩會期間,剛剛拿到資料的記者跪在台階上寫稿。 本報記者 郝天韻 攝

  據媒體報道,為了迎接第三屆世界智能大會,天津大學推出了一款人工智能新聞主播“海小棠”,可以24小時不間斷地向大家介紹世界智能大會,介紹天津,介紹天津大學。

  今年兩會期間,新華社聯合搜狗公司在京發布全新升級的站立式AI合成主播並推出全球首個AI合成女主播,這是人工智能與新聞採編深度融合的新成果,為媒體融合向縱深發展開辟了新空間。但同時,這也意味著新技術給傳媒從業人員帶來了新的挑戰。

  在新的技術背景下,機遇和挑戰並存。那麼,如何才能更為有效地尊重和保障新聞從業人士原創的智力成果呢?在法律層面,筆者認為,首先需要重視的就是加強對時事新聞成果(包括新聞作品和不構成作品的純事實消息)的保護。

  首先,需要加強對於不構成作品的純事實性時事新聞的保護。隨著《著作權法》的普及,“單純的時事新聞不受保護”的觀念可謂眾所周知,即以平鋪直敘的方式和簡潔語言說明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的簡單新聞報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導致很多新聞從業人員花費很多心血和汗水採編的最新新聞成果往往甫經面世就被迅速轉載且不注明來源,嚴重挫傷了相關人員的積極性。

  時至今日,新聞產品已經從無償使用的公共產品開始轉化為一種具有競爭性的產品,新聞媒體的核心競爭主要圍繞新聞產品的採編和傳播展開。在這種背景下,對於一些需要憑借新聞機構的努力付出或者獨有資源才能獲得的新聞資源,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例如獨家新聞。獨家採訪的獨家新聞具有很強的時效價值和市場競爭優勢,正因為這一原因,對獨家新聞的侵害也顯得尤為嚴重,其他新聞機構往往在獨家新聞發布的同一天甚至短時間內就轉載發行,使得獨家採訪換來的時效價值和競爭優勢變得毫無意義。

  對於這一問題,歐盟更新了版權指令,根據新指令,Google、Facebook等網絡資訊平台在抓取新聞全文時需要向對應的媒體付費。筆者認為,這一立法值得我國借鑒。我國目前僅僅規定了轉發他人撰寫的時事新聞負有注明出處的義務,規定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即“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

  但這顯然還不能滿足現實中的需求,有必要在獨家新聞等特殊資訊方面確立“優先權”制度,例如,可以規定:除了關系到國家重大利益的時事新聞,對於其他領域的獨家新聞,從業者可以轉載和傳播,但是應至少給原創者16個小時的優先傳播權。對於侵犯優先權的行為,可以援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制。值得補充的是,即使按照目前《著作權法》的規定,新聞照片不屬於時事新聞,而屬於攝影作品,未經許可擅自轉載他人拍攝的新聞照片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其次,對於構成作品的時事新聞,對其轉載、傳播要嚴格遵照“合理使用”的規定。對於一些具有重大價值的新聞線索和社會焦點,新聞記者往往需要花費極大的心血,有時甚至需要冒著生命危險才能深入現場調查,公眾才得以在第一時間知曉重大社會事件的發生。如果對於這種構成作品的新聞作品不妥善保護,就會挫傷新聞行業從業者的積極性,原創新聞將會越來越少,而抄襲和轉載將會越來越多,最終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后果。

  因此,對於合理使用他人新聞作品的適用條件,要依照法律規定嚴格掌握: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主要是為了新聞傳播的目的,還是主要為了商業盈利的目的﹔第二,所使用的部分佔原有作品的數量和份額,即主要是屬於對基本事實材料的引用和轉述,還是屬於對大部分乃至全文的剽竊和抄襲﹔第三,這種使用對原有作品潛在市場所產生的影響。

  (作者供職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傳媒推薦
  • @媒體人,新聞報道別任性
  • 網站運營者 這些"紅線"不能踩!
  • 一圖縱覽中國網絡視聽行業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