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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商品被指夸大宣傳 行政監管部門須完善投訴舉報渠道

韓丹東 實習生 林銀婷
2019年11月08日08:35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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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行政監管部門須完善投訴舉報渠道

前不久,一款名為“EVE白兔止痛片”的網紅產品就被某科普大V發文“懟”了,該科普大V稱:“‘白兔止痛片’絕非神仙藥,其中含有的成分還容易導致血小板大量減少。”

這款網紅止痛藥曾號稱“日本第一止痛藥和痛經殺手”,至今在一些平台上翻看對其的評價,諸如“效果非常好,也是日本藥店醫生推薦的痛經片之一,女性常備藥”等評論比比皆是,簡直把這款止痛藥夸上了天。

隨著今年“雙11”臨近,許多商家開始找網紅們“帶貨”,而有些本身就是“網紅”的商品更是被提前加入了購物車。那麼,“網紅帶貨”的產品或“網紅商品”真的好用嗎?

夸大宣傳誘導消費

網紅商品屢遭質疑

其實,類似的網紅“日本神藥”早就被曝光過,如日本各款包裝顏值高的網紅眼藥水就曾被央視官方“點名”,相關專家更是明確告知大家,“請把這些網紅眼藥水扔了!它裡面的成分,長期使用會對眼睛造成傷害”。

如今,借著直播或者短視頻推銷商品的商家層出不窮,售賣的商品更是五花八門。

北京市朝陽區市民劉亮(化名)曾買過一款網紅產品,“在觀看某視頻App時,有主播推薦了某款手動洗牙器,聲稱可以深度清潔污漬,讓口腔不再有殘留物,我看著視頻展示效果很好,就購買了一個”。

收到貨后,他立刻嘗試了一下,發現這個原理類似於小時候玩的滋水槍,先灌滿水,然后對准需要清洗的地方按噴水的按鈕。“用了一次我就不用了,先不說深度清洗,連表面清洗都有困難,雖然價錢不貴,但是有種上當的感覺。”劉亮說。

無獨有偶。家住北京市豐台區的張力(化名)是一名奇石愛好者,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觀看直播時經常看到主播推銷膠水,“他們用膠水粘接各種東西,並通過各種實驗來展示其粘接得很牢固,聲稱什麼都可以粘。”

由於比較喜歡奇石,張力就想用這個膠水粘一些奇石造型,於是下單買了幾瓶。貨到后,他找了幾塊石頭准備粘在一起,卻發現根本粘不住,所謂的神奇效果隻在視頻中。

“網紅爆款產品是指借由網絡平台推廣、平台主播推薦等,需求在短時間內急劇增加的產品,通常是由平台主播與商品生產銷售商之間的商業合作而產生。”據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法律系副主任鄭寧介紹,主播積累一定數量的粉絲,掌握一定的流量后,通過與商家合作,將自身擁有的流量變現獲取回報。生產銷售商通過支付商業廣告服務費用,則可以較低的價格快速銷售商品。

鄭寧說,相較於以傳統的方式投放廣告,借由平台主播投放廣告的回報率更高、回報時間更短,原因在於平台主播掌握大量擁有購買能力、消費需求的粉絲,主播已經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粉絲的信任,在極短的時間內,通過推薦,可以將大量粉絲轉化為實在的消費者。

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來,這些所謂的網紅產品是主播們通過流量變現的方式來銷售商品,其中有的主播自己就是產品商家,有的主播和商家簽協議,幫助商家銷售貨品。網紅產品有許多共同點,包括夸大宣傳、成本很低、缺乏售后服務等。

加大宣傳打擊力度

增強消費維權意識

針對網紅產品存在的問題,鄭寧認為,平台作為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証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主張懲罰性賠償,並可要求廣告發布者承擔賠償責任﹔行政監管部門完善投訴、舉報渠道,對集中舉報的虛假宣傳進行查處,公布典型案例,通過宣傳典型案例制約虛假宣傳。

在朱巍看來,每天都在直播賣貨的主播和其他主播不一樣,因為賣貨的主播有經營行為,所以這類主播應有相關資質。此外,相關主體的責任也應該類型化,比如廣告主、主播、平台等都應該負有什麼樣的責任,要予以明確,嚴格執行。

對於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相關直播或短視頻平台是否有責任?據鄭寧介紹,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証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網紅產品還存在付款方式隨意、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

對此,鄭寧認為,消費者應該提高警惕意識,通過正規的渠道完整購買商品,避免通過以私下轉賬的方式進行交易。一方面以正規渠道購買商品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買到假冒偽劣的商品,另一方面即使產生權益糾紛也容易獲取証據,找到侵權主體,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權益被侵犯,消費者應當及時固定証據,明確侵權主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經營者賠償﹔在經營者和無法確定時,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責任。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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