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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行為 保障權益——國家版權局就《關於依法加強對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管理的意見》答記者問

賴名芳
2019年11月13日13:21 |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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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10月17日印發的《關於依法加強對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管理的意見》,進一步加強了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管理和引導,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是國家版權局保障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在華活動的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近日,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並就《意見》進行了解讀。

問:國家版權局發布《意見》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歡迎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開展友好交流合作,並努力創造良好法治環境,為其在華活動提供便利,保障其合法權益。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指出,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國家版權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上世紀90年代起,國家版權局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和完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管理制度。國家版權局先后下發了《國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關於加強對國外著作權認証機構中國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管理的意見》等文件,逐步形成了有效的、持續性的管理機制。經國家版權局批准,目前有美國電影協會、國際唱片業協會、商業軟件聯盟、日本唱片業協會、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和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等6家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設立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

2016年4月,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以法律形式規范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的活動。依據該法,國家版權局為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公安部門為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充分適應管理機制的新變化,積極發揮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重要作用,國家版權局著手研究起草對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依法加強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數易其稿並廣泛征求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意見,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終出台《意見》。

問: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發揮了哪些作用?

答: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在我國依法開展各類活動,是溝通境外權利人與境內使用者及國內外版權界的橋梁和紐帶。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基本職能是負責其會員的作品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著作權認証聯絡。權利認証工作能夠有效避免境外相關利益方“假授權”,降低國內使用者侵權風險,推動我國著作權制度的完善和著作權秩序的淨化。此外,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還開展有關著作權法律政策咨詢、研究和宣傳普及,著作權相關產業研究與合作,著作權人才培訓和能力建設以及著作權保護等活動。積極配合國家版權局每年開展的“劍網行動”,提供查案線索,協助開展著作權重點宣傳工作、國際著作權交流等活動。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為規范我國著作權交易行為,繁榮影音出版市場,促進中外著作權交流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問:國家版權局對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管理職責具體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相關規定,《意見》規定國家版權局是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公安部門是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家版權局負責對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設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等提出意見,指導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在我國依法開展活動,審核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等文件,協助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年審工作、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問:《意見》就國家版權局對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具體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近年來,國家版權局在實際工作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並納入規范化軌道。《意見》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3個方面。一是建立通氣會制度。國家版權局每年第一季度召開相關會議,聽取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上年度工作總結及本年度工作計劃,通報國家版權局重點工作。二是強化監督制度。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違反我國政策和法律的,國家版權局視情況對各機構採取誡勉談話、責令改正、暫緩年檢等措施,有效加強了管理。三是完善審核備案制度。國家版權局堅持依法審批備案,科學有效管理。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變更登記事項、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活動計劃備案表等業務,應經國家版權局審核。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注銷登記、舉辦年度活動計劃外的臨時活動、聘用工作人員等業務,應報國家版權局備案。

問:就著作權法律法規實施和國際著作權交流合作方面,《意見》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多年來,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積極配合國家版權局開展重點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為提高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工作效率,便利各相關部門開展執法監管,《意見》總結實踐經驗,明確規定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進行侵權投訴、出具相關鑒定和法律意見書等,可以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名義進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外著作權交流合作日益頻繁,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均有臨時來華訪問等活動,為便於交流合作,《意見》規定,各境外著作權認証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對年度活動計劃外新增的交流互訪活動應當提前15日報送國家版權局備案,年度活動計劃外其余新增活動應當提前30日進行報備。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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