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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游戲、唱歌、看網劇……背后或暗藏侵權風險

2020年01月17日06:58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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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直播打游戲、唱歌、看網劇……這些行為背后可能暗藏侵權風險

  新華社廣州1月16日電(新華社記者黃垚、周穎)網游直播如火如荼、“買它”帶貨方興未艾、電影解說屢見不鮮……在這個“萬物皆可播”的時代,直播已經融入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絡視頻用戶達7.59億,網絡直播用戶達4.33億。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市場火爆的背后,涉直播的侵權糾紛也日益增多,涵蓋網游、網劇、音樂、電影等多個內容領域。直播創作,如何避免“觸雷”侵權?這既關系著作權保護,也關系直播行業健康長遠發展。

  網游直播侵權糾紛增多 網劇、電商也“觸雷”

  近日,歷時五年、備受行業關注的“夢幻西游”網絡游戲直播侵權案終審宣判。此前,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起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稱華多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組織人員直播“夢幻西游2”游戲內容。

  廣東高院審理認為,“夢幻西游”網絡游戲連續動態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華多公司未經許可組織主播人員直播涉案游戲,並從中抽成獲利,直接侵害了網易公司的著作權。法院判決其停止侵權,並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

  事實上,不僅直播網絡游戲可能侵權,未經許可在直播中播放音樂、影視劇等,也具有侵權風險。

  2019年3月,網劇《秘果》直播侵權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宣判。在《秘果》熱播期,花椒平台上有主播直播看劇,被該劇著作權人愛奇藝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內容的網絡用戶未經愛奇藝公司許可,提供涉案視頻,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視頻,侵害了愛奇藝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播平台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下線等必要措施,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直播平台所屬公司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

  “當前,網游直播行業正駛入快車道,隨著游戲廠商與直播平台的版權糾紛問題越來越突出,版權會成為行業發展不可忽視的門檻。”新經濟產業研究機構艾媒咨詢CEO張毅說,此外,主播在直播中播放音樂的版權問題、直播“帶貨”中的創新型商品如漢服的版權問題等,引發的爭端也越來越多。

  侵權認定存爭議 直播平台“喊冤”更要“作為”

  直播打游戲、直播放音樂、直播解說電影……到底哪些行為構成侵權?平台應該承擔怎樣的監管義務?這些都存在爭議。

  “判定使用原作品是否構成侵權,需要綜合考慮是否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是否具有營利目的等多重因素。”北京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張澤吾說,網絡主播接受打賞、與平台分紅等均屬營利行為,這類直播應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針對一些解說電影類視頻對原作品的大篇幅使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引用他人作品必須要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原作品不能構成直播視頻的實質性內容。

  對用戶自行上傳、可能涉侵權的視頻內容,平台承擔怎樣的監管責任?某視頻直播平台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業內主要遵循侵權責任法中的“避風港”原則。“對於非平台官方生產的內容,一般是著作權人提出主張,我們核實后再對相關涉侵權視頻進行刪除,避免責任糾紛。”該負責人說,由於行業缺乏規范,面對海量的自上傳視頻,從版權角度來對視頻進行事先審核,確實存在一定難度。

  但記者了解到,侵權責任法同時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秘果”案判決書也明確指出,針對此類視頻,平台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以避免侵權行為發生。

  張澤吾說,平台若對內容進行了介入,如鼓勵、推薦、分類編輯等,需與主播承擔同等的侵權注意義務,應當主動審查相關內容的合法合規性。

  記者在多個直播和視頻平台上看到,有大量類似“幾分鐘帶你看完整部電影”解說影視作品的內容。在這類視頻中,部分原影視作品畫面構成了視頻實質主體,且解說內容基本包括全部劇情。多名業內人士表示,此類視頻也存在較高侵權風險。

  視頻直播與原著作權作品保護如何相得益彰?

  業內人士及受訪專家認為,原著作權作品為直播和短視頻提供了豐富的內容支撐,直播也能為原著作權作品帶來一定傳播效果,它們應是互相促進的關系。營造良好的共生環境需要用戶、平台和著作權人共同努力。

  事實上,業內已有一些探索。記者採訪了解到,目前,已有游戲直播平台與游戲開發公司合作,取得游戲直播許可﹔也有不少視頻平台與影視公司達成版權合作,推動短視頻版權正規化。張毅介紹,針對數量龐大、監管難度高的用戶自制內容,有平台通過購買曲庫等方式,引導用戶保護版權。

  “作為僅提供技術服務的平台,也應當遵守注意義務,平台明顯發現侵權行為后,不能簡單以‘不知者無罪’或僅憑盡到‘通知—刪除’義務而主張免責。”張澤吾建議,對知名度高的作品,平台要主動設置屏蔽詞﹔對於明顯涉嫌侵權的直播行為,應主動審查和處理。

  劉俊海等專家認為,用戶和著作權人都應該增強法律意識。網絡主播和視頻作者要明確把握合法與侵權的界限﹔著作權人可通過著作權登記、在作品發行前向相關平台發送侵權預警函等方式,明確宣示從而保護自己的權益。另外,在網絡直播許可方面,著作權人的許可定價應當與著作權的市場價值匹配、公平合理。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應在法律范圍內,合力促進知識文化傳播和網絡直播行業健康、共贏發展。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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