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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答記者問

2020年04月28日08:26 | 來源:中國網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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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改委等12個部門聯合發布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對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公眾健康和安全至關重要。我國建立網絡安全審查制度,目的是通過網絡安全審查這一舉措,及早發現並避免採購產品和服務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帶來風險和危害,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辦法》的出台,為我國開展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問:網絡安全審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網絡安全審查是依據《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開展的一項工作。《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問:網絡安全審查主要審查哪些內容?

  答: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包括: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以及重要數據被竊取、泄露、毀損的風險﹔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因素。

  問:哪些網絡運營者採購產品和服務需要考慮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根據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電信、廣播電視、能源、金融、公路水路運輸、鐵路、民航、郵政、水利、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社會保障、國防科技工業等行業領域的重要網絡和信息系統運營者在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時,應當按照《辦法》要求考慮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問:何時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答:通常情況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在與產品和服務提供方正式簽署合同前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如果在簽署合同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建議在合同中注明此合同須在產品和服務採購通過網絡安全審查后方可生效,以避免因為沒有通過網絡安全審查而造成損失。

  問:網絡安全審查有無時限要求?

  答:通常情況下,網絡安全審查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會延長15個工作日。

  進入特別審查程序的審查項目,可能還需要45個工作日或者更長。

  根據《辦法》要求,補充提供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問:審查過程中如何保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及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答:網絡安全審查充分尊重和嚴格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辦法》規定,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用於審查以外的目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或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有關部門舉報。

  問:網絡安全審查是否會限制或歧視國外產品和服務?

  答:《辦法》明確規定了要審查的內容,從中可以看出,網絡安全審查的目的是維護國家網絡安全,不是要限制或歧視國外產品和服務。

  對外開放是我們的基本國策,我們歡迎國外產品和服務進入中國市場的政策沒有改變。

  問:違反《辦法》規定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當申報網絡安全審查而沒有申報的,或者使用網絡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產品和服務,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採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問:網絡安全審查向誰申報?

  答:根據《辦法》,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具體工作委托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証中心承擔。

  中國網絡安全審查技術與認証中心在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的指導下,承擔接收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具體組織審查工作等任務。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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