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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上傳《我不是藥神》純音頻 B站被判幫助侵權

鄭蕊 王晨婷
2020年06月30日06:55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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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用戶上傳《我不是藥神》純音頻B站被判幫助侵權

  6月29日,記者從北京互聯網法院得知,因用戶在bilibili網站上傳《我不是藥神》電影的純音頻,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娛公司”)被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寬娛公司應當知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優酷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原告訴稱,其享有影片《我不是藥神》的獨佔性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網站用戶將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純音頻上傳至“影視>影視剪輯”欄目中,並將標題編輯為“【1080P】我不是藥神 影視原聲”。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提供涉案電影的全部影視原音的播放和下載服務,以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音頻是涉案電影作品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被訴行為屬於提供涉案電影的行為。對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不應狹隘地理解為向公眾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性的表達,隻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之內。據此判斷,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關鍵需要考察涉案音頻是否使用了涉案電影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據悉,電影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由此,無論是伴音還是畫面都是電影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都是可以承載電影作品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

  本案中,涉案音頻系涉案電影作品的完整伴音,該伴音是涉案電影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包含了導演、錄音、剪輯等多環節創作活動的成果,屬於涉案電影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並非公有領域的創作元素。並且,該伴音包含被固定在電影作品音軌上的口語、音樂、音效等多種聲音元素,在此均未脫離涉案電影而單獨使用,事實上仍然是對涉案電影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一種途徑。

  此外,涉案音頻提供的完整伴音,迎合了當下網絡用戶獲取涉案電影的多元化需求,構成對電影作品伴音加畫面的傳統傳播形式的實質性替代,未經許可使用必然會對涉案電影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故此,被訴行為屬於涉案電影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

  本案承辦法官龔娉認為,被告構成幫助侵權。首先,根據行業慣例和一般認知,個人網絡用戶很難對專業制作的電影作品獲得相應的權利,權利人一般也不會允許個人用戶將其作品上傳分享到網絡上,供公眾在線播放觀看。本案中,涉案音頻系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涉案電影的完整原聲,且上傳時間在涉案電影經院線上映后還未正式登陸優酷網之前,正值涉案電影的熱播期。因此,被告應當知曉涉案音頻為未經許可提供。

  其次,被告對其經營的存儲空間進行了分類和檢索條件的設置,即便是為了保証正常經營,方便網絡用戶上傳、瀏覽與觀看作品,應當同時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尤其是針對“影視剪輯”這種存在極大侵權風險的分類設置,更應施以足夠的注意義務,如設置上傳文件大小、時長和標題等限制。然而涉案音頻時長近兩小時,不僅標題中包含了涉案電影的完整名稱,而且位於涉案電影名稱搜索結果的第一位。因此無論是從時長、標題還是所在位置來看,涉案視頻應能被明顯感知。顯然,被告應當能知曉涉案音頻在其網站傳播,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

  綜上,被告應當知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寬娛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60000元和合理開支5000元。

  “當前市場為了迎合用戶的多元化觀影需求,通過不同的方式向用戶提供電影欣賞服務。但是對於電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並不會因為其提供內容方式的不同而降低。”龔娉告訴記者,該案判決明確指出,電影音頻屬於電影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提供全片音頻仍是使用電影的一種形式,他人在使用前必須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否則將承擔侵權后果。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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