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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谁建群谁负责

来源:信息时报(2017-09-08 08:16)

  据新华社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日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群组方便了群众工作生活,但一些互联网…[详细]

谁建群谁负责,公众平台设总编辑 不能不知的互联网新规

来源:人民网(2017-09-08 08:13)

  ※传媒茶话会供稿 导读: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以及各类群组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并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以下是规定要点: 重点一:谁建群谁负责!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详细]

国家网信办规范互联网信息 两周内四部新规相继出台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7-09-08 07:53)

  中新社北京9月7日电 (记者 刘育英)自网络安全法6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信息的规范也加快了脚步,从8月25日至9月7日,共出台了四部管理规定,分别针对互联网群组、公众账号、论坛社区和跟帖评论。 9月7日,网信办出台两部管理办法。一部是《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详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群组、公众号管理规定

来源:北京日报(2017-09-08 07:25)

  10月8日起,“群聊”将有新规。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10月8日起施行。届时,微信、QQ等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须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等。 依据规定,“互联网群组”包括如微信群、Q…[详细]

国家网信办:加强对互联网公众号发布内容的监测管理

来源:新华社(2017-09-08 07:06)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李亚红、王思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印发《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提供者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发布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有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等。 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详细]

国家网信办:微信群等群主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来源:新华社(2017-09-08 07:05)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记者李亚红、王思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群组方便了群众…[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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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依法规范。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移动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提供公众信息服务的新业态不断涌现,各类用户注册使用公众账号发布信息的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信息需求,丰富了网络文化生活。但一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部分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传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营销诈骗、侵权盗版等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反映强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概念释疑

  • 互联网群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具体而言,在各类社交网站和客户端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如腾讯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百度的百家号、网易的网易号,今日头条的头条号、腾讯的企鹅号、一点资讯的一点号等;在花椒、映客等直播平台和秒拍、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知乎、分答等互动平台开设的对公众答复的用户公众账号等,均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