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缉"彰显出来的立法前沿问题
| 王志安 |
2008年11月19日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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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把“刀具”锋利到一定程度,就不再是简单的“工具”了!
一位人大代表主张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管辖范围,立即引起了媒体的躁动,很快立法提议人出来解释说,他的提案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而不是“人肉搜索”。一场争论将要平息,但在笔者看来,不管“人肉搜索”究竟该不该入刑法,在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是我们的立法者必须思考的一个“前沿性”问题。而“人肉搜索”却正是一个恰当的样本。
何谓“人肉搜索”?简单地说,就是首先有人在网上发起针对某人的“网络通缉令”,然后网民通过各自的信息渠道提供该人的各类信息,在很短的时间里,将某位公民的个人信息(尤其是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拼凑到一起的过程,并由此产生了对该当事人难堪的局面。反对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人主张,“人肉搜索并没有原罪”,它仅仅是一种技术,“正如刀具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一样,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已经有足够的法律条款可以对其进行惩罚,没有必要再专门立法。但在笔者看来,问题并不如此简单。
我想问的是,刀具虽然没有原罪,它可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但是,枪支呢?要知道,枪支可以培养奥运射击冠军,但也可以杀人,可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容许公民自由持有枪械。为什么?再进一步,导弹呢?核武器呢?
当一把“刀具”锋利到一定程度,就不再是简单的“工具”了!
别以为上面的推论是天方夜谭,我们来看下面的故事。国外一位军事发烧友,有一天突发奇想,想要自己生产一枚导弹。但是,谁会帮助他完成这个过程呢?没错,网络。令他自己也没有想到的是,一枚货真价实,可以用来制造恐怖袭击的导弹,从设计图纸到全部零配件,在网上全部可以采购到!就在他的导弹生产将要大功告成的时候,他的行为被发现,这位发烧友的行为实在太让人感到后怕。这个事情提醒我们,我们过去那些不容置疑的权利的边界,在网络时代,可能需要重新审视。
回头再说“人肉搜索”。我觉得,当下立法者需要考虑的是,在网络时代人际传播的规律和前网络时代有什么不同?这种不同,在面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时,又到底是否需要新的立法调整?在我看来,需要调整的理由可能更充分一些。
网络时代人际传播最大的特点是,传播路径不再是点对点,而是点对面。不再是口口相传,而是向全世界发布。在“人肉搜索”中,刨去一些发布者发布的明显有悖现行法律的个人隐私行为,还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每个人提供的信息可能都是合法的,但是,经过网民各自信息的拼凑后,却会产生对当事人相当不利的结果。果真如此的话,当我们按照现有的法律去调查,可能在一个当事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却找不到施害者。我这里说的“找不到”,不是指网络时代的寻找成本高,而是这些人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可能是完全合法的。在前网络时代,由于信息传播是点对点进行的,聚集度非常低,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无法做到高度共享,上述情况很难出现,但是,这一规律,在网络时代被彻底颠覆了。
不管怎么说,在一个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社会,如果出现了公民权利频繁受到侵害而又找不到施害对象时,法律就必须进行积极的面对和调整。但怎么调整,如何调整,是相当考验智慧的。因为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不能伤害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个原则,在网络时代仍然适用,并应该继续坚持。
具体到如何调整上,依笔者的看法,在网上发布针对某位公民的“网络通缉令”的行为,有明显侵权的嫌疑,尽管这种行为在非网络平台可能不构成侵权。因为非网络平台上,这样的信息征集基本是无效的,但在网络时代,却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更关键的是,对这种行为本身的限制,并不会伤害到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策划组主编)
文章来源:人民网——《青年记者》
一位人大代表主张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管辖范围,立即引起了媒体的躁动,很快立法提议人出来解释说,他的提案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而不是“人肉搜索”。一场争论将要平息,但在笔者看来,不管“人肉搜索”究竟该不该入刑法,在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是我们的立法者必须思考的一个“前沿性”问题。而“人肉搜索”却正是一个恰当的样本。
何谓“人肉搜索”?简单地说,就是首先有人在网上发起针对某人的“网络通缉令”,然后网民通过各自的信息渠道提供该人的各类信息,在很短的时间里,将某位公民的个人信息(尤其是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拼凑到一起的过程,并由此产生了对该当事人难堪的局面。反对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人主张,“人肉搜索并没有原罪”,它仅仅是一种技术,“正如刀具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一样,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已经有足够的法律条款可以对其进行惩罚,没有必要再专门立法。但在笔者看来,问题并不如此简单。
我想问的是,刀具虽然没有原罪,它可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但是,枪支呢?要知道,枪支可以培养奥运射击冠军,但也可以杀人,可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容许公民自由持有枪械。为什么?再进一步,导弹呢?核武器呢?
当一把“刀具”锋利到一定程度,就不再是简单的“工具”了!
别以为上面的推论是天方夜谭,我们来看下面的故事。国外一位军事发烧友,有一天突发奇想,想要自己生产一枚导弹。但是,谁会帮助他完成这个过程呢?没错,网络。令他自己也没有想到的是,一枚货真价实,可以用来制造恐怖袭击的导弹,从设计图纸到全部零配件,在网上全部可以采购到!就在他的导弹生产将要大功告成的时候,他的行为被发现,这位发烧友的行为实在太让人感到后怕。这个事情提醒我们,我们过去那些不容置疑的权利的边界,在网络时代,可能需要重新审视。
回头再说“人肉搜索”。我觉得,当下立法者需要考虑的是,在网络时代人际传播的规律和前网络时代有什么不同?这种不同,在面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时,又到底是否需要新的立法调整?在我看来,需要调整的理由可能更充分一些。
网络时代人际传播最大的特点是,传播路径不再是点对点,而是点对面。不再是口口相传,而是向全世界发布。在“人肉搜索”中,刨去一些发布者发布的明显有悖现行法律的个人隐私行为,还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每个人提供的信息可能都是合法的,但是,经过网民各自信息的拼凑后,却会产生对当事人相当不利的结果。果真如此的话,当我们按照现有的法律去调查,可能在一个当事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却找不到施害者。我这里说的“找不到”,不是指网络时代的寻找成本高,而是这些人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可能是完全合法的。在前网络时代,由于信息传播是点对点进行的,聚集度非常低,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无法做到高度共享,上述情况很难出现,但是,这一规律,在网络时代被彻底颠覆了。
不管怎么说,在一个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社会,如果出现了公民权利频繁受到侵害而又找不到施害对象时,法律就必须进行积极的面对和调整。但怎么调整,如何调整,是相当考验智慧的。因为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不能伤害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个原则,在网络时代仍然适用,并应该继续坚持。
具体到如何调整上,依笔者的看法,在网上发布针对某位公民的“网络通缉令”的行为,有明显侵权的嫌疑,尽管这种行为在非网络平台可能不构成侵权。因为非网络平台上,这样的信息征集基本是无效的,但在网络时代,却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更关键的是,对这种行为本身的限制,并不会伤害到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策划组主编)
文章来源:人民网——《青年记者》
(责任编辑:[实习]魏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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