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子论文:新闻中“再度伤害”现象剖析
雷宇
2007年11月16日10:13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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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上海《新闻晚报》内部的一场讨论文章,发表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和传媒的关注。事情的起因是《新闻晚报》记者李宁源采访归来写了一篇文章《一名新记者的困惑》,述说他采访在阿富汗被恐怖分子袭击身亡的某民工家属时的遭遇:其家人为了不让88岁的老太太知道儿子的噩耗而发生意外,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李宁源退出后,村委会主任却陪着当地领导和一群记者,浩浩荡荡地冲进这个民工的家门,领导人在老太太哭天喊地的悲痛中完成了“亲切慰问”,随行记者抓拍到了具有“震撼力”的悲痛镜头。李宁源为此发问:在职业与道德面前,记者如何选择?[1]
当前,传媒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灾难报道、犯罪报道是媒体特别是都市类报纸拼抢的重点。值得警惕的是,很多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对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亲属,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保护意识,受害者及其亲属在新闻采访中再次甚至多次受到伤害,此即新闻报道中的“再度伤害”现象。
一、 新闻再度伤害的表现形式
灾难、犯罪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经暴露往往引起受众的关注,尤其是与事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群非常渴望迅速了解相关情况,进一步深化对事件的认知。由于我国对新闻报道的规范并不成熟,此类新闻大多是仅仅把受害人当着一个客体,事件一发生,众多记者就一轰而上,尽情地享用所谓的“媒体盛宴”。
1.紧迫盯人。
在重大灾难和犯罪类事件中,媒体对受害者频频采取“紧迫盯人”的方法。不少受害人可能在刚刚报案之后,就在媒体的包围下,接受采访,讲述受害过程,揭起心中的创伤。印度洋海啸发生之后,上海《申江服务导报》记者在《我们放弃了近在咫尺的采访》中有过这样的描述,“一位在海啸中左脚受伤的女孩尽管已被惊惶、疲惫折磨得几近虚脱,然而在众多话筒、照相机、摄像机的包围中,不得不面对无数的问题”。
2.多次曝光。
由于媒体获取信息、判断信息和地域性等原因,采访时间往往不能统一,由此,有些记者对受害人或其亲属进行没有节制的重复采访和一窝蜂、轰炸式地跟风采访。如,一起性侵犯案件,从事发、批捕、起诉、开庭、判决,仅一家媒体可能就有5次将受害者及其亲属置于公众视野,这还不包括其他媒体不同时间、不同阶段的采访。
3.细节再现。
近年来,一些新闻报道刻意渲染犯罪细节、血腥暴力和灾难现场,甚至引入文学手法和个人想象成分。一些媒体对受害者受暴过程进行细致的报导,有的记者更以色情小说的叙事方式描绘性侵犯过程,一些不堪入目的用字遣词不时凸现。有统计显示,兰州某都市报曾经在一篇关于教师性侵犯的报道中,使用了1112字描述性侵犯过程。在灾难报道中,有些媒体为了过分渲染死难者家属失去亲人后的悲痛情绪,就故意把死难者家属痛苦流涕、撕心裂肺的表情毫无遮拦的表现在画面上。
4.冷血调侃。
这是几条已经被广泛批评过的新闻报道:
“触电男子成烧焦的烤鸭”,冷酷地将死者比喻成“烤鸭”,称之为“电死”、“毙命”、“自吃苦果”,同时,庆幸人的死亡没有对列车运行造成影响;
报道俄罗斯别斯兰人质危机事件时,进行“人质死亡人数有奖竞猜”,把人的痛苦拿来做游戏,诱导受众在他人不幸的时候争当“幸运者”;
江苏一行人头部惨遭车碾而亡,某报报道的标题称之“中头彩”。与此“异曲同工”的还有,两车相撞的车祸被形容为“激情拥吻”。
类似调侃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二、新闻再度伤害成因及其危害
近年来,媒体的一些造成新闻再度伤害的报道,从客观上看,主要在于 “新闻大战”的压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媒体甚至进行“扒粪式报道”,从业人员以全天盯梢、尾随、跟踪、偷拍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形成“狗仔队”现象,令采访对象无所遁形,提心吊胆。
片面理解“言论自由”,也是一大顽疾。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责任和自由相符相随。媒体在自由报道的同时,必须保守和尊重个人的隐私,更应该保护未成年人。遗憾地是,这些准则和常识似乎都在新闻大战中被忽略了。在一些报道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荡然无存,基本人权更被任意践踏,这无疑是媒体对自由报道权利的滥用。
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亲属往往在一定环境下和一定时期内,心理和情感非常脆弱。有的记者只图完成采访任务和写出轰动性稿件,全然不顾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感受,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侵权。
甘肃省临夏县大鲁家小学的“禽兽教师”案披露后,当地多家媒体的记者赶到学校采访。当地一些群众从报道中得知详情,表示儿子娶媳妇坚决不能要大鲁家的姑娘。
新闻再度伤害现象使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新闻传媒具有教化功能而被人们称为“社会的学校”,新闻从业人员也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闻报道应该显示并传递人们如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怎样声援和救助受难者等社会主流价值观,向公众彰显社会规范,树立新闻传媒的影响力和公信力。然而,新闻的“再度伤害”现象的对此做出了反讽。
2006年7月,在陕西省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的新闻大战中,不难看出邱的家人撕裂亲情时的内心挣扎。一拨又一拨的记者轮番上门,追问他们对丈夫、对父亲的感情和看法,使他们一再痛苦地作出回应。媒体还刊登邱的妻子儿女的正面或侧面照片,使他们暴露在受众面前……这场新闻大战并没有赢得掌声,社会上质疑媒体人文精神的声音至今不绝。
三、新闻再度伤害的法律视角
新闻自由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也是公民实现知情权和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根本保障。但是,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新闻自由在和其他社会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的“侵害他人隐私”包括: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如披露性犯罪、性侵扰的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使受害人受到“再度伤害”。如果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讨说法,媒体和记者将难逃其咎。
【1】 【2】
当前,传媒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灾难报道、犯罪报道是媒体特别是都市类报纸拼抢的重点。值得警惕的是,很多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对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亲属,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保护意识,受害者及其亲属在新闻采访中再次甚至多次受到伤害,此即新闻报道中的“再度伤害”现象。
一、 新闻再度伤害的表现形式
灾难、犯罪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一经暴露往往引起受众的关注,尤其是与事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群非常渴望迅速了解相关情况,进一步深化对事件的认知。由于我国对新闻报道的规范并不成熟,此类新闻大多是仅仅把受害人当着一个客体,事件一发生,众多记者就一轰而上,尽情地享用所谓的“媒体盛宴”。
1.紧迫盯人。
在重大灾难和犯罪类事件中,媒体对受害者频频采取“紧迫盯人”的方法。不少受害人可能在刚刚报案之后,就在媒体的包围下,接受采访,讲述受害过程,揭起心中的创伤。印度洋海啸发生之后,上海《申江服务导报》记者在《我们放弃了近在咫尺的采访》中有过这样的描述,“一位在海啸中左脚受伤的女孩尽管已被惊惶、疲惫折磨得几近虚脱,然而在众多话筒、照相机、摄像机的包围中,不得不面对无数的问题”。
2.多次曝光。
由于媒体获取信息、判断信息和地域性等原因,采访时间往往不能统一,由此,有些记者对受害人或其亲属进行没有节制的重复采访和一窝蜂、轰炸式地跟风采访。如,一起性侵犯案件,从事发、批捕、起诉、开庭、判决,仅一家媒体可能就有5次将受害者及其亲属置于公众视野,这还不包括其他媒体不同时间、不同阶段的采访。
3.细节再现。
近年来,一些新闻报道刻意渲染犯罪细节、血腥暴力和灾难现场,甚至引入文学手法和个人想象成分。一些媒体对受害者受暴过程进行细致的报导,有的记者更以色情小说的叙事方式描绘性侵犯过程,一些不堪入目的用字遣词不时凸现。有统计显示,兰州某都市报曾经在一篇关于教师性侵犯的报道中,使用了1112字描述性侵犯过程。在灾难报道中,有些媒体为了过分渲染死难者家属失去亲人后的悲痛情绪,就故意把死难者家属痛苦流涕、撕心裂肺的表情毫无遮拦的表现在画面上。
4.冷血调侃。
这是几条已经被广泛批评过的新闻报道:
“触电男子成烧焦的烤鸭”,冷酷地将死者比喻成“烤鸭”,称之为“电死”、“毙命”、“自吃苦果”,同时,庆幸人的死亡没有对列车运行造成影响;
报道俄罗斯别斯兰人质危机事件时,进行“人质死亡人数有奖竞猜”,把人的痛苦拿来做游戏,诱导受众在他人不幸的时候争当“幸运者”;
江苏一行人头部惨遭车碾而亡,某报报道的标题称之“中头彩”。与此“异曲同工”的还有,两车相撞的车祸被形容为“激情拥吻”。
类似调侃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二、新闻再度伤害成因及其危害
近年来,媒体的一些造成新闻再度伤害的报道,从客观上看,主要在于 “新闻大战”的压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媒体甚至进行“扒粪式报道”,从业人员以全天盯梢、尾随、跟踪、偷拍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形成“狗仔队”现象,令采访对象无所遁形,提心吊胆。
片面理解“言论自由”,也是一大顽疾。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责任和自由相符相随。媒体在自由报道的同时,必须保守和尊重个人的隐私,更应该保护未成年人。遗憾地是,这些准则和常识似乎都在新闻大战中被忽略了。在一些报道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荡然无存,基本人权更被任意践踏,这无疑是媒体对自由报道权利的滥用。
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亲属往往在一定环境下和一定时期内,心理和情感非常脆弱。有的记者只图完成采访任务和写出轰动性稿件,全然不顾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感受,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侵权。
甘肃省临夏县大鲁家小学的“禽兽教师”案披露后,当地多家媒体的记者赶到学校采访。当地一些群众从报道中得知详情,表示儿子娶媳妇坚决不能要大鲁家的姑娘。
新闻再度伤害现象使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新闻传媒具有教化功能而被人们称为“社会的学校”,新闻从业人员也被誉为“人类灵魂工程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闻报道应该显示并传递人们如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怎样声援和救助受难者等社会主流价值观,向公众彰显社会规范,树立新闻传媒的影响力和公信力。然而,新闻的“再度伤害”现象的对此做出了反讽。
2006年7月,在陕西省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的新闻大战中,不难看出邱的家人撕裂亲情时的内心挣扎。一拨又一拨的记者轮番上门,追问他们对丈夫、对父亲的感情和看法,使他们一再痛苦地作出回应。媒体还刊登邱的妻子儿女的正面或侧面照片,使他们暴露在受众面前……这场新闻大战并没有赢得掌声,社会上质疑媒体人文精神的声音至今不绝。
三、新闻再度伤害的法律视角
新闻自由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也是公民实现知情权和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根本保障。但是,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新闻自由在和其他社会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的“侵害他人隐私”包括: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如披露性犯罪、性侵扰的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使受害人受到“再度伤害”。如果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讨说法,媒体和记者将难逃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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