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对新闻传播事业的管理
| 李 芝 |
2010年10月25日14:53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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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传媒》杂志供稿
摘 要:行政法调整的最主要关系,就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权利)和义务(责任)关系。在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就是依法实施国家对于新闻事业的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就是各种新闻传播事业、企业单位和参与新闻传播活动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本文主要讲述国家行政机关对报纸的监督管理,兼顾期刊。
关键词:报纸;期刊;行政机关;监督管理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在现代社会,报纸是传播新闻的主要载体。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在我国,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新闻性期刊过去只有《半月谈》、《嘹望》、《民主与法制》等为数很少的几种,近年各地创办了一批新的新闻性期刊;还有一部分非新闻性的、社会科学类的期刊,也发表新闻作品。
报纸、期刊创办以后,就置于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全国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有关出版活动。此处主要介绍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根据报纸、期刊两个“管理规定”,出版部门对报刊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报纸、期刊两个“管理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这是一切出版物包括报刊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也是报刊管理的基本出发点。
一、依法出版制度
报刊属于连续出版物,在履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合法出版权利之后,在出版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遵守所有登记事项,不得任意变更。
按照“条例”和报刊的“管理规定”,有关登记事项必须在出版的每期报刊上标明。报纸在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报纸名称,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国内统一连续出版刊号,总编辑(社长)姓名,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印刷单位名称、地址,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期刊的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应当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并且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其他记录应印在封底或版权页上。
无论是报纸还是期刊,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或期刊,不能用同一个刊号出版不同的报纸或期刊。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的所有版页应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部分版页不得单独发行,报纸出版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须按创办新的报纸办理审批手续。期刊出版不同的版本,也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可以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增期应随主报发行,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和印数应与主报一致。报纸因重大事件可以出版号外,号外必须注明,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并在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期刊出版增刊,每年每种期刊可以出版两期,期刊增刊应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取得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的业务范围等必须同正刊一致。
报纸休刊10天以上和期刊休刊,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报纸休刊不得超过180日,期刊休刊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限许可证将被撤销,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报纸和期刊的出版许可证都不许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报刊的名称、刊号和版面也不许转让、出租和出卖。
如需改变报刊的登记事项,有两种情况:
一类是重大事项的改变,按《条例》第十七条和两个“管理规定”,包括:报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1]、出版新的报刊,报刊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包括宗旨、文种),都应当按照创办报刊的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中报刊刊期的变更,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另一类是除以上诸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如报纸变更开版,报刊社应当经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期刊变更开本,报纸和期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登记地区变更地址,报纸变更承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1】 【2】 【3】
摘 要:行政法调整的最主要关系,就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权利)和义务(责任)关系。在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就是依法实施国家对于新闻事业的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就是各种新闻传播事业、企业单位和参与新闻传播活动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本文主要讲述国家行政机关对报纸的监督管理,兼顾期刊。
关键词:报纸;期刊;行政机关;监督管理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在现代社会,报纸是传播新闻的主要载体。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在我国,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新闻性期刊过去只有《半月谈》、《嘹望》、《民主与法制》等为数很少的几种,近年各地创办了一批新的新闻性期刊;还有一部分非新闻性的、社会科学类的期刊,也发表新闻作品。
报纸、期刊创办以后,就置于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全国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有关出版活动。此处主要介绍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根据报纸、期刊两个“管理规定”,出版部门对报刊出版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报纸、期刊两个“管理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这是一切出版物包括报刊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也是报刊管理的基本出发点。
一、依法出版制度
报刊属于连续出版物,在履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合法出版权利之后,在出版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遵守所有登记事项,不得任意变更。
按照“条例”和报刊的“管理规定”,有关登记事项必须在出版的每期报刊上标明。报纸在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报纸名称,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国内统一连续出版刊号,总编辑(社长)姓名,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印刷单位名称、地址,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期刊的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应当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并且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其他记录应印在封底或版权页上。
无论是报纸还是期刊,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或期刊,不能用同一个刊号出版不同的报纸或期刊。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的所有版页应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部分版页不得单独发行,报纸出版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须按创办新的报纸办理审批手续。期刊出版不同的版本,也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可以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增期应随主报发行,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和印数应与主报一致。报纸因重大事件可以出版号外,号外必须注明,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并在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期刊出版增刊,每年每种期刊可以出版两期,期刊增刊应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取得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的业务范围等必须同正刊一致。
报纸休刊10天以上和期刊休刊,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报纸休刊不得超过180日,期刊休刊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限许可证将被撤销,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报纸和期刊的出版许可证都不许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报刊的名称、刊号和版面也不许转让、出租和出卖。
如需改变报刊的登记事项,有两种情况:
一类是重大事项的改变,按《条例》第十七条和两个“管理规定”,包括:报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1]、出版新的报刊,报刊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包括宗旨、文种),都应当按照创办报刊的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中报刊刊期的变更,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另一类是除以上诸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如报纸变更开版,报刊社应当经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期刊变更开本,报纸和期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登记地区变更地址,报纸变更承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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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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