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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个优秀的摄影师或漫画家、评论家,或者是一个大腕特稿记者,本来可能很轻松地成为高收入阶层,然而,只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限制,在中国从事新闻传播的内容创作的同行,都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其他媒介据为己有。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所在,这些年来,新闻传播界没有少做保护著作权的文章,舆论上也已经形成了妇孺皆知的声势。可是,这种宣传大都集中在软件、音乐、创意、设计、商标等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对新闻传播行业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却不可思议地出现了 “灯下黑”。
西方国家的权威报刊的网络版有不少都是付费方可浏览的,中国至今没有一家付费的报刊网站。西方的稿件作者,收入是与作品被转载或同时刊登的媒介数量多少成正比的,在严肃的著作权法范围中,从事精神产品的劳动者,如果成绩确实出众,那么就能享有远远高于一般同行的经济报酬。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辛迪加。评论、特稿、漫画、专栏等体裁,借助这种商业形式,在作者与媒介之间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供应(订货)关系。这样,美国的报刊从业人员就有了年收入过千万美元的漫画家舒尔茨。
可是在中国,只要是从事新闻传播的内容生产的文化人,都要面对一个现实:无论你的作品多好,无论有多少报刊或电台、网络转载了你的稿子,除了首发的或你直接投稿的媒介外,其他的转载应付报酬你都无法获得。九十年代时,报刊的多版化以及大量文摘报刊的涌现,已经使新闻传播从业人员的著作权问题变得突出起来,因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定,甚至成立了转载稿费收转中心,遗憾的是,随着网络的兴起,法规并没有相应完善与升级,同时,更遗憾的是在执行力度上效果微乎其微,以不才为例,就没有得到过收转来的一笔转载费,不知是全国的报刊没一家照章付费,还是这一收转中心没有真正转付给我。
盗版光盘有人反,有人查,因为关系到企业利益。而新闻信息与评论、文章却是个体生产,分散的个人是很难有精力与时间甚至是实力,去与媒介打这种零碎官司的,尽管知道自己必胜。 之所以新闻传播从业人员疏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既有现实的原因,也有历史的根源。现实社会中,新闻传播媒介太多,近些年来文摘盛行,几乎所有的媒介都是抄来摘去,一个作者要想有效地保护自己不被侵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在历史上,要知道,中国的新闻传播经历了相当长的非市场化时期,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前后十多年时间,不仅报刊等媒介在发表了稿件后不再支付稿费,甚至连作者署名权都剥夺了。从这样的环境中过来,老一辈新闻传播工作者也就从根本上丧失了对稿酬的高度重视、非常在意以及敏感。事实上,另一个因素也很重要,那就是从事新闻传播的人,和稿费相比,更看重社会影响,尤其是愿意被权威的、有影响的媒介转载。
如今很多新闻单位都把自己的稿件被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或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介转载,当成一种考评奖励的客观指标,因此,一些新闻单位甚至会为了争取更多地被转载而去与上述单位大搞公关。在这种格局下,转载稿费不仅不会被作为要求提出来,甚至会主动放弃。
广泛传播当然使精神产品的价值与意义最大化,从知识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没有谁愿意自己的作品不受欢迎。即使是不给转载费,作者虽然认为自己的利益遭到了侵犯,不过,同时也未必不对自己的成果得到更多的承认而暗暗得意。
其实,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里,事情有一码说一码,社会效益固然重要,经济效益也不能不去计较。以我个人为例,我当然愿意自己的文章,能够被其他媒介转载推介给更多的读者,不过,如果哪一个媒介在转载了我的稿件而不付稿酬的话,我会对这种无知或无意识的侵权行为,感到非常地不满。
中国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数以百万,为各种媒介提供稿件的作者队伍就更庞大,媒介对转载稿件采取的这种海盗作法,事实上妨碍了相当一大批靠笔杆子为生的同行们致富。
(作者系经济日报研究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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