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 张晟 |
2007年12月17日14:23 来源:人民网――《视听界》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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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事新闻的界定
新闻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时事新闻,一类是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认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这个定义,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的一部分。可以认为,法律认可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但“单纯”何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时事”即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新闻”在《辞海》中解释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时事”与“新闻”相结合,“时事新闻”可理解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最近期间国内外大事包括政治事件、
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1] 这一定义从新闻学角度讲比较符合我国新闻实际,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的简约解释则没有结合新闻实务的具体情况,导致“时事新闻”的范围常被扩大。
二、时事新闻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上的作品,有个特征,那就是独创性。认为,时事新闻因为如实反映事情无须作者创作,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时事新闻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争论焦点。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而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不是新颖的,它只要求体现作品的个性。”[2]那么何为独立创作完成,又怎么理解个性呢?独立创作完成是通过自己的独立选材、构思而创作作品,而非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完成,至于创作者是单一还是多数在所不问;个性则主要是指作品应该具有原创的成分。[3]据此,对于一般的作品而言,只要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就可以认定为有独创性。同样一个事实,几个作者分别以不同表现形式创作成作品,尽管他们的创作发表时间不同步,但都是作者通过大量的智力活动而最终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创作成果。因此,时事新闻毫无疑问的应该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应受法律的保护。
诚然,时事新闻作为对客观事实的表述,具有惟一的表达形式,但是,新闻事实的客观惟一性需要新闻工作者通过特殊的社会劳动来表现。绝大多数新闻报道都凝聚着报道者的思想观点,都是报道者从新闻事实中选择一部分,有意识地进行整理、加工和表现,理应对自己的独创性发现及描述享有权利。
三、时事新闻著作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产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尊重和维护人们的财产权利。国际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1994年)第七条规定:抄袭、剽窃行为实为严重的职业罪恶。俄罗斯、韩国等国家在相关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都规定严禁抄袭剽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2款规定: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反对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由此可见,时事新闻是一种劳动成果,是劳动成果就有产权,时事新闻作为一种智力产品具备作品的独创性、有形可复制性,理所当然享有著作权。
在市场经济下,随着竞争的加剧,各家媒体为了追求独家新闻,都广泛使用“提供新闻线索有奖”、“新闻线人”等形式。无偿使用信息来源这种旧的习惯已经被打破。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件的采访过程中,金钱是打通采访渠道的制胜武器。有些新闻信息是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得来的,如果被其他媒体无偿使用,对记者和他所在的媒体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知识产权伦理的。
四、时事新闻应该受到保护
媒体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国家和党的政策方针,从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力度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法》特别规定法律对作品的保护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从而鼓励各家媒体及时转载重要时事新闻。现在看来,受当时计划经济时代环境的影响,对时事新闻的规定考虑了促进新闻的传播,却忽略了记者、媒体的劳动。时事新闻的产生是新闻媒体特有的新闻采编网络完成的,新闻机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通过报道体现出来,付出劳动就应该有相应的价值回报。
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新闻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时事新闻等新闻作品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对信息来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特别是重大事件的新闻,是新闻媒体赖以确立业内地位、提高自身形象的重要资源。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劳而获或不付分文就剽窃别人的劳动果实,是不合理的。因此,时事新闻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稿酬),凡此种种,必须依法的到保护。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新闻信息的合理使用作出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把无著作权的新闻信息限制到最小范围。日本把纯事实界定为“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信息”,这一界定就比我国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定义要具体得多。而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对无著作权的新闻信息也提供法律保护,以商业上的“不公平竞争”原则来解决有关纠纷。[4]中国当代新闻体制的革新是渐进式的,新闻信息从无偿使用的“公共品”越来越转化成“商品”。近年来,商业广告的强力渗透与新闻节目广告时段的竞标拍卖行为,使新闻信息(节目)成为一种地道的“信息产品”。因此,新闻信息媒介间的多次传播,就不仅仅是“出于公众使用的目的及社会生活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新闻信息传播已经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文件等公益性的大众传播行为产生本质的区别。随着不少大众传媒打出“不经许可,不准转录”的保护标识,越来越多的媒介开始有意识地利用著作“权利的限制”等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新闻信息,使新闻信息的“合理利用”转化为“许可使用”。
注释:
[1]顾理平.新闻法学修订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426.
[2]文化电影信息,200(21).
http://www.library.hn.cn/jbzt/jb/bj-data/whdyxx/21wh.htm
[3]邵培樟.中国知识产权报.
[4]周庆山.信息法教程.科学出版社,2002.
吉尔摩.美国大众传播法:判断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64-165
(作者单位:吴江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综合频率)
新闻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时事新闻,一类是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认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按照这个定义,时事新闻是单纯事实消息的一部分。可以认为,法律认可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但“单纯”何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时事”即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新闻”在《辞海》中解释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时事”与“新闻”相结合,“时事新闻”可理解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最近期间国内外大事包括政治事件、
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1] 这一定义从新闻学角度讲比较符合我国新闻实际,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的简约解释则没有结合新闻实务的具体情况,导致“时事新闻”的范围常被扩大。
二、时事新闻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上的作品,有个特征,那就是独创性。认为,时事新闻因为如实反映事情无须作者创作,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时事新闻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争论焦点。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是前所未有的,而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不是新颖的,它只要求体现作品的个性。”[2]那么何为独立创作完成,又怎么理解个性呢?独立创作完成是通过自己的独立选材、构思而创作作品,而非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完成,至于创作者是单一还是多数在所不问;个性则主要是指作品应该具有原创的成分。[3]据此,对于一般的作品而言,只要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就可以认定为有独创性。同样一个事实,几个作者分别以不同表现形式创作成作品,尽管他们的创作发表时间不同步,但都是作者通过大量的智力活动而最终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创作成果。因此,时事新闻毫无疑问的应该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应受法律的保护。
诚然,时事新闻作为对客观事实的表述,具有惟一的表达形式,但是,新闻事实的客观惟一性需要新闻工作者通过特殊的社会劳动来表现。绝大多数新闻报道都凝聚着报道者的思想观点,都是报道者从新闻事实中选择一部分,有意识地进行整理、加工和表现,理应对自己的独创性发现及描述享有权利。
三、时事新闻著作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产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尊重和维护人们的财产权利。国际记者联合会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1994年)第七条规定:抄袭、剽窃行为实为严重的职业罪恶。俄罗斯、韩国等国家在相关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都规定严禁抄袭剽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2款规定: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反对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由此可见,时事新闻是一种劳动成果,是劳动成果就有产权,时事新闻作为一种智力产品具备作品的独创性、有形可复制性,理所当然享有著作权。
在市场经济下,随着竞争的加剧,各家媒体为了追求独家新闻,都广泛使用“提供新闻线索有奖”、“新闻线人”等形式。无偿使用信息来源这种旧的习惯已经被打破。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件的采访过程中,金钱是打通采访渠道的制胜武器。有些新闻信息是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得来的,如果被其他媒体无偿使用,对记者和他所在的媒体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知识产权伦理的。
四、时事新闻应该受到保护
媒体的主要功能是宣传国家和党的政策方针,从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力度的角度来看,《著作权法》特别规定法律对作品的保护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从而鼓励各家媒体及时转载重要时事新闻。现在看来,受当时计划经济时代环境的影响,对时事新闻的规定考虑了促进新闻的传播,却忽略了记者、媒体的劳动。时事新闻的产生是新闻媒体特有的新闻采编网络完成的,新闻机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通过报道体现出来,付出劳动就应该有相应的价值回报。
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新闻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时事新闻等新闻作品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对信息来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特别是重大事件的新闻,是新闻媒体赖以确立业内地位、提高自身形象的重要资源。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劳而获或不付分文就剽窃别人的劳动果实,是不合理的。因此,时事新闻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稿酬),凡此种种,必须依法的到保护。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新闻信息的合理使用作出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把无著作权的新闻信息限制到最小范围。日本把纯事实界定为“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信息”,这一界定就比我国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定义要具体得多。而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对无著作权的新闻信息也提供法律保护,以商业上的“不公平竞争”原则来解决有关纠纷。[4]中国当代新闻体制的革新是渐进式的,新闻信息从无偿使用的“公共品”越来越转化成“商品”。近年来,商业广告的强力渗透与新闻节目广告时段的竞标拍卖行为,使新闻信息(节目)成为一种地道的“信息产品”。因此,新闻信息媒介间的多次传播,就不仅仅是“出于公众使用的目的及社会生活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新闻信息传播已经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文件等公益性的大众传播行为产生本质的区别。随着不少大众传媒打出“不经许可,不准转录”的保护标识,越来越多的媒介开始有意识地利用著作“权利的限制”等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新闻信息,使新闻信息的“合理利用”转化为“许可使用”。
注释:
[1]顾理平.新闻法学修订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426.
[2]文化电影信息,200(21).
http://www.library.hn.cn/jbzt/jb/bj-data/whdyxx/21wh.htm
[3]邵培樟.中国知识产权报.
[4]周庆山.信息法教程.科学出版社,2002.
吉尔摩.美国大众传播法:判断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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