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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该负什么责
叶雷
  2007年03月20日09:4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针对层出不穷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京华时报》3月18日)

  虚假广告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而这一公害的制造者就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依照我国现行的《广告法》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涉及。

  面对这些现实,社会已经进行了很多努力。比如北京市消协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通过媒体公开发出《致社会名人、明星的公开信》,希望他们“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形象,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2006年9月,中消协做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67.8%的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46.4%和21.2%的人“很不信任”和“较不信任”商业广告,有78.2%的人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虚假广告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更是整个广告行业,而且通过法律来规范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民意基础。

  实际上,面对类似情况,国外的法律多有规定,代言人必须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代言明星必须是该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或者直接规定“代言人的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

  因此,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就是对这一法律空白的填补,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之举,更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长远之计,因此,这是个好建议。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和消费者,我们希望这个建议早日变成现实。

  

 

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任编辑: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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