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用媒体曝光来震撼醉驾者
| 姜泓冰 |
2009年11月07日12:01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在多数与南京、醉酒驾驶两个词都毫无瓜葛的人看来,南京市交管部门实名曝光醉酒驾驶者,不过是媒体中多了一长串无意义的人名和车牌号;但对醉驾者和他们的家庭、朋友来说,这一种“出名”究竟会带来多少痛感、热闹或者麻烦,还很难预料。
痛感,正是执法者希望获得的效果。拿南京交管部门的话说,就是要“让醉驾者得到震撼”,让全社会监督,“敦促”驾车人文明守法开车。
曝光醉驾者之举并非南京独创,不少地方早有尝试。此道不孤。尽管议论纷纷,但是“为了进一步震撼和打击醉酒驾驶行为”,这一深得人心的出发点,还是赢得了很多人的支持。对一起起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张旗鼓的宣传警示,全国范围内连续几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显然已经起到了在整个社会中最大限度地减少醉酒驾驶的功效。
整个社会普遍认同于打击醉驾的正义行动目标,质疑“实名曝光”手段是否合适的声音显得低哑细弱;醉驾者生活因信息曝光而受干扰、或已受过法律惩罚之类的说法,因为自认丢人,更像是心虚气弱的嘟囔和辩解;因为违法在先,再提“隐私权”,几乎成了自取其辱,人人教训说“既知今日,何必当初”。
但我们仍需追问:执法者真有权力将已经依法接受过相应处罚的公民的资料公之于众、对他们进行法律之外的道德惩戒吗?还是在没有事先约定和公开通告这一“额外惩罚”办法的前提下,临时添加的处罚手段?按法律专家的说法,公开曝光目前在中国的法律里并没有明确的授权。也就是说,执法者可以曝光哪些人的姓名、财产等情况,曝光到何种程度,仍处在暧昧阶段,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理清,而不能只因要达到某种“进一步震撼和打击”、杀鸡儆猴的目的,便可以理直气壮地任意施用。
信息时代,眼见着各种曝光越来越多。对某些不法者的“曝光”也十分赞同。最典型的,莫过于法院对那些有能力却不肯偿还债务、东藏西躲让依法惩罚无法执行的老赖们姓名身份的曝光。而醉酒驾驶不应在此列。对一个有几千年酒文化积弊的人情社会,治理酒后驾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应该相信多数酒后驾车者的违法行为并无影响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而属轻忽安全的过失之举,一次短时期集中整治,已有高罚金、吊销驾照到拘留等处罚显著奏效,让违法者“丢脸”、承受社会道德压力来围剿的做法,纵使施行,也只应限制在少数多次醉酒肇事,拘留、罚款等手段全然无效的人群。
在努力挣脱传统人治思想、建设法制社会的当代中国,面对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立足于尊重,比之利用个体来“震慑”、“打击”某个群体的做法更可取。治理社会问题,更应努力摆脱多年形成的群众运动模式,改变一个时期内“集中整治”便意味着可以超越法律常规进行“严厉打击”,甚至随意地临时增加新惩戒的做法。否则,中国进入法治时代,便可能遥遥无期。
更多传媒信息搜索:
痛感,正是执法者希望获得的效果。拿南京交管部门的话说,就是要“让醉驾者得到震撼”,让全社会监督,“敦促”驾车人文明守法开车。
曝光醉驾者之举并非南京独创,不少地方早有尝试。此道不孤。尽管议论纷纷,但是“为了进一步震撼和打击醉酒驾驶行为”,这一深得人心的出发点,还是赢得了很多人的支持。对一起起醉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张旗鼓的宣传警示,全国范围内连续几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显然已经起到了在整个社会中最大限度地减少醉酒驾驶的功效。
整个社会普遍认同于打击醉驾的正义行动目标,质疑“实名曝光”手段是否合适的声音显得低哑细弱;醉驾者生活因信息曝光而受干扰、或已受过法律惩罚之类的说法,因为自认丢人,更像是心虚气弱的嘟囔和辩解;因为违法在先,再提“隐私权”,几乎成了自取其辱,人人教训说“既知今日,何必当初”。
但我们仍需追问:执法者真有权力将已经依法接受过相应处罚的公民的资料公之于众、对他们进行法律之外的道德惩戒吗?还是在没有事先约定和公开通告这一“额外惩罚”办法的前提下,临时添加的处罚手段?按法律专家的说法,公开曝光目前在中国的法律里并没有明确的授权。也就是说,执法者可以曝光哪些人的姓名、财产等情况,曝光到何种程度,仍处在暧昧阶段,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理清,而不能只因要达到某种“进一步震撼和打击”、杀鸡儆猴的目的,便可以理直气壮地任意施用。
信息时代,眼见着各种曝光越来越多。对某些不法者的“曝光”也十分赞同。最典型的,莫过于法院对那些有能力却不肯偿还债务、东藏西躲让依法惩罚无法执行的老赖们姓名身份的曝光。而醉酒驾驶不应在此列。对一个有几千年酒文化积弊的人情社会,治理酒后驾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应该相信多数酒后驾车者的违法行为并无影响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而属轻忽安全的过失之举,一次短时期集中整治,已有高罚金、吊销驾照到拘留等处罚显著奏效,让违法者“丢脸”、承受社会道德压力来围剿的做法,纵使施行,也只应限制在少数多次醉酒肇事,拘留、罚款等手段全然无效的人群。
在努力挣脱传统人治思想、建设法制社会的当代中国,面对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立足于尊重,比之利用个体来“震慑”、“打击”某个群体的做法更可取。治理社会问题,更应努力摆脱多年形成的群众运动模式,改变一个时期内“集中整治”便意味着可以超越法律常规进行“严厉打击”,甚至随意地临时增加新惩戒的做法。否则,中国进入法治时代,便可能遥遥无期。
更多传媒信息搜索:
(责任编辑:翟慧慧) |
热图推荐 |
|||
|
| ||
|
| ||
播客·视频 |
|||
|
|
||
小编推荐 |
| ·人民网老总访谈录 · 报网互动:报业开往春天的地铁 ·期刊界的盛宴: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 ·第三届华赛摄影作品欣赏 ·新闻人生范敬宜 · 倾听梁衡 · 更多传媒精英 ·党报的改革与发展 ·新闻院校媒体展 |
传媒热图 |
|||
|
|
||
|
·中小城市电视台的品牌战略 ·省级卫视竞争下的广东卫视突围策略 ·数字时代地市级电视台的角色推敲 ·金融危机下的中国传媒上市公司广告经营状况 ·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报的突围之路 |
|||
|
[一语惊坛]花钱买刑,是法律前人人平等还是金钱前人人平等 [论坛]侯耀华被册封"中华第一猛男"·一张引发公愤的照片 [访谈]恩道尔谈国际新秩序·梁晓峰谈甲流防控 [辩论]警方公开"小姐"裸照该不该·贪污贿赂罪起刑点应提高 [博客]"法院院长开车搂美女"真相 薄式风格热衷毛泽东语录 [博客]广州5个厅局级干部落马 重庆落马贪官都好玩女人? |
无线·手机媒体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