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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域名像好地段房子 抢注网络域名 是焉?非焉?
刘长忠
  2006年10月12日08:4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互联网时代,网络域名炙手可热,如广州地铁、“中央一套”域名被抢等,社会舆论纷纷扬扬,莫衷一是。或曰:须从制度上杜绝域名抢注,予以限制和规范;或曰:抢注之祸源于域名投资,当予禁止。

  业内著名律师于国富说,抢注的全称应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夺注册”,是指对于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为。之所以出现抢先注册的现象,在于域名是稀缺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好域名就像好地段的房子一样,先注先得。抢先注册是一种良性的行为,是域名注册的一种合法手段,从国际上各个发达的域名体系情况看来,“先注先得”是国际通行惯例。

  既然域名抢先注册并非违法,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何近期在中国引起议论呢?于律师认为,目前多对域名抢注以及域名投资提出质疑的声音,实际上是混淆了两个概念:抢先注册与恶意抢注。

  这位律师称,从国际通行惯例以及目前国内的管理规则上看来,域名抢注并非违规行为。被列为违规的是“恶意抢注”行为。所谓恶意抢注,国内外的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规定,主要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注册行为。明显的恶意抢注如:注册某知名企业域名并向该企业高价销售。但对抢注是否恶意的认定,涉及到注册者权利、投诉者权利等非常复杂的情况,并非一眼便能辩明情况,需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判决。

  据了解,国际惯例中域名注册都采取“先申请不审核”的原则,因为域名注册机构只是技术管理机构,由域名注册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审查责任明显不现实;一旦增加域名审查环节,域名注册流程无疑将如同商标注册一样冗长,这种效率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也不相匹配。因此,在域名管理上,现行的“先申请后置审核”的管理原则,于中国域名体系发展、于企业提高域名意识以及促进互联网发展各方面均为有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研究员指出,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另外,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是适应网络发展与运行的需要而设置的服务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此外,除在其自身的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外,域名注册机构也没有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

  域名界法律专家胡钢律师特别提醒,由于民事权益纠纷在全球范围内的域名注册当中都是不可避免的情况,任何一个开放型的域名都存在这种情况,防范的关键在于企业自身加以重视,而非通过政策的保护。对此,全民需要提高“域名意识”,提高保护观念。中国的企业只有增强自主的域名保护意识,提早将自己企业的品牌、商号、产品等域名进行注册保护,才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的发生。

  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此问题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函,指出对与个人民事权益有关的域名,不应以实行预留保护等方式介入管理。完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齐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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