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垃圾短信存在技术难题?垃圾短信是一场合谋
| 尚德琪 |
2008年03月24日0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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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手机用户,我不知道已经收到过多少条垃圾短信。我也曾有过激烈的反应,那就是拨打110报警。但是,报警不仅没起作用,收到垃圾短信的频率反而越来越高,品种也越来越多。卖文凭的,卖发票的,卖枪支的,卖特价汽车的,帮忙贷款的,通知领奖的,替你报仇的,介绍情人的,可谓“你想什么,他就能想到什么;你不想什么,他就让你想什么”。大家可能都一样,频率越高,品种越多,我们的反应也就越来越平静了;同样,我们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垃圾短信就越来越肆无忌惮了。
我们为什么能平静下来呢?因为我们相信了移动运营商的说法:阻止垃圾短信存在技术难题。我们也担心:在阻止了垃圾短信的同时,也阻止了非垃圾短信!于是,我们只得遵从各种各样的“道德家”的忠告:不要心存贪念,不要心存不轨……
不正常的东西,通过正常的渠道,传播到了正常人那里,反而要以不正常的方式去应对,这是为什么呢?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分众传媒等7家公司大规模制造垃圾短信的真相。随后,技术问题也不再成为问题,被曝光的7家公司的短信业务端口很快被移动运营商关闭。
原来,发垃圾短信并不全是个人行为,也有专门从事这一“业务”的企业;原来,专门从事这一业务并不能由“企业”独立完成,还得有人为其开设“专门”的端口!这种垃圾短信实际上应该视为“分众传媒”们与移动运营商共同经营的“产品”。如果移动运营商不能精准掌握此类短信的具体内容,不能有效监控此类短信的目标人群,这种共同经营就是一种失败的合谋。其责任,就不仅仅是出了问题之后关闭什么端口,而是主动承担一部分相应的责任。
原来,我们以为垃圾短信是随意发的,不巧撞着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原来,我们以为只要自己不去上当,就没有人会从中获利。但是,我们错了:分众传媒称,他们不仅掌握全国两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码,甚至还知道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消费偏好等等,可以轻松地做到“指哪打哪”;移动运营商透露,垃圾信息发送号的日平均发送量达927条、最高可达10851条,分众传媒则被指日发送垃圾短信数亿条,短信如此多“销”,难怪移动运营商们竞折腰。
手机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都要求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这意味着手机用户已经卖断了自己的手机号码,独享该号码的“所有权”,独享手机屏幕的“经营权”。很显然,谁都没有资格把用户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别人,不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谁都没有资格利用用户的手机屏幕做广告,不管是垃圾的还是非垃圾的!手机用户如果愿意从经营的角度思考问题,那么谁销售了用户的手机号码谁就得分一些“销售额”给用户,谁利用用户的手机屏幕做广告就得付一些“广告费”给用户。
毫无疑问,从形式上说,这样做广告完全是一种强迫服务;从内容上说,这样的广告完全是一种非法业务。“经营”垃圾短信会将手机用户逼入一种尴尬境地:与“短信经营商”或“移动运营商”任何一方合作,都不是正当的,要么违心,要么违法。
我们为什么能平静下来呢?因为我们相信了移动运营商的说法:阻止垃圾短信存在技术难题。我们也担心:在阻止了垃圾短信的同时,也阻止了非垃圾短信!于是,我们只得遵从各种各样的“道德家”的忠告:不要心存贪念,不要心存不轨……
不正常的东西,通过正常的渠道,传播到了正常人那里,反而要以不正常的方式去应对,这是为什么呢?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分众传媒等7家公司大规模制造垃圾短信的真相。随后,技术问题也不再成为问题,被曝光的7家公司的短信业务端口很快被移动运营商关闭。
原来,发垃圾短信并不全是个人行为,也有专门从事这一“业务”的企业;原来,专门从事这一业务并不能由“企业”独立完成,还得有人为其开设“专门”的端口!这种垃圾短信实际上应该视为“分众传媒”们与移动运营商共同经营的“产品”。如果移动运营商不能精准掌握此类短信的具体内容,不能有效监控此类短信的目标人群,这种共同经营就是一种失败的合谋。其责任,就不仅仅是出了问题之后关闭什么端口,而是主动承担一部分相应的责任。
原来,我们以为垃圾短信是随意发的,不巧撞着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原来,我们以为只要自己不去上当,就没有人会从中获利。但是,我们错了:分众传媒称,他们不仅掌握全国两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码,甚至还知道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消费偏好等等,可以轻松地做到“指哪打哪”;移动运营商透露,垃圾信息发送号的日平均发送量达927条、最高可达10851条,分众传媒则被指日发送垃圾短信数亿条,短信如此多“销”,难怪移动运营商们竞折腰。
手机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都要求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这意味着手机用户已经卖断了自己的手机号码,独享该号码的“所有权”,独享手机屏幕的“经营权”。很显然,谁都没有资格把用户的手机号码提供给别人,不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谁都没有资格利用用户的手机屏幕做广告,不管是垃圾的还是非垃圾的!手机用户如果愿意从经营的角度思考问题,那么谁销售了用户的手机号码谁就得分一些“销售额”给用户,谁利用用户的手机屏幕做广告就得付一些“广告费”给用户。
毫无疑问,从形式上说,这样做广告完全是一种强迫服务;从内容上说,这样的广告完全是一种非法业务。“经营”垃圾短信会将手机用户逼入一种尴尬境地:与“短信经营商”或“移动运营商”任何一方合作,都不是正当的,要么违心,要么违法。
(责任编辑:翟慧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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