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道歉函”违背及时对等原则
| 陆高峰 |
2008年05月12日08:27 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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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5月6日,CNN向律师发来一封书面“道歉函”。CNN副总裁大卫·维格兰特在以公函形式发来的道歉信中,引用卡弗蒂的谈话说,他对当初攻击中国人民的辱华言论感到后悔(Regret)。这份道歉信仅101个单词,信中没有CNN的官方态度。有网友认为“道歉信”只是一封“狡辩信”。(《广州日报》5月9日)
按照西方现代新闻自由观,新闻自由除了媒介创办权、采访发表权等基本权利以外,还应包括出现错误后的答辩权和更正权、受众受到不公正批评后的反论权,以及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等权利。美国编辑人协会1923年制定的《报业信条》中曾经明确了这样的条款:“报纸的言论与记载,如发觉有错误之处,不问其原因何在,均应作迅速与彻底的更正。更正一事为报纸的权利,也是报纸的义务。”
从有关国际新闻公约条款和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新闻实践来看,媒体出现错误报道后采取的答辩与更正做法通常遵循两条基本原则:及时更正与对等更正。及时更正原则要求发表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必须在调查完成后第一时间进行刊登。因为更正与答辩如果不能“立即刊登”,“广大读者对错误报道就会因时间的延长而失去记忆,那么,‘更正’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效果和本来的意义”。对等更正的原则则要求“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应该以与之前的诽谤性陈述同样显著的方式公布”。也就是说对于错误新闻与评论的更正必须以“同样显著”的方式进行,这样才能做到使“更正新闻与原始失实新闻在影响范围上要相当”。
CNN在出现错误报道后不仅不遵循现代新闻自由理论所要求的“更正与答辩”原则,不履行及时更正与对等更正的义务,不保障受攻击者的“反论权”,而且采取拖延时间“挤牙膏”式的、敷衍塞责的,同时也是完全不对等的“道歉”方式和态度,这种做法与一个大型跨国媒体身份完全不符合,已经完全违背了其自身所倡导的职业理念,亵渎了“新闻自由”的口号,丧失了自己所标榜的媒介责任,也失去了自己最为宝贵的新闻公信力。
按照西方现代新闻自由观,新闻自由除了媒介创办权、采访发表权等基本权利以外,还应包括出现错误后的答辩权和更正权、受众受到不公正批评后的反论权,以及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等权利。美国编辑人协会1923年制定的《报业信条》中曾经明确了这样的条款:“报纸的言论与记载,如发觉有错误之处,不问其原因何在,均应作迅速与彻底的更正。更正一事为报纸的权利,也是报纸的义务。”
从有关国际新闻公约条款和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新闻实践来看,媒体出现错误报道后采取的答辩与更正做法通常遵循两条基本原则:及时更正与对等更正。及时更正原则要求发表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必须在调查完成后第一时间进行刊登。因为更正与答辩如果不能“立即刊登”,“广大读者对错误报道就会因时间的延长而失去记忆,那么,‘更正’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效果和本来的意义”。对等更正的原则则要求“更正或撤销报道的声明应该以与之前的诽谤性陈述同样显著的方式公布”。也就是说对于错误新闻与评论的更正必须以“同样显著”的方式进行,这样才能做到使“更正新闻与原始失实新闻在影响范围上要相当”。
CNN在出现错误报道后不仅不遵循现代新闻自由理论所要求的“更正与答辩”原则,不履行及时更正与对等更正的义务,不保障受攻击者的“反论权”,而且采取拖延时间“挤牙膏”式的、敷衍塞责的,同时也是完全不对等的“道歉”方式和态度,这种做法与一个大型跨国媒体身份完全不符合,已经完全违背了其自身所倡导的职业理念,亵渎了“新闻自由”的口号,丧失了自己所标榜的媒介责任,也失去了自己最为宝贵的新闻公信力。
(责任编辑:朱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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