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正荣:突发公共事件报道 新闻媒体实力全面检验
――东方卫视抗震救灾报道及其启示
| 胡正荣 李 舒 |
2008年06月04日16:14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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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指在一定范围内突然发生的危及公众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利益,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处理的公共事件。按照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大致可以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突发公共事件报道观念的突破
我国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对突发公共事件都采用一种“缓报”或“不报”的态度。这种做法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和媒介环境下一度“有效”,但随着我国社会开放程度的加大和公众媒介接触能力的增强,捂着、盖着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
2003年3月下旬,有关“非典”的各种小道消息林林总总,官方报刊却一字不露。后来,国家认识到“非典”疫情的严重性并采取了务实的态度。4月20日以后新闻媒体开始广泛宣传相关预防知识,但社会恐慌已经形成,疫情也已有所加重。相类似的还有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从11月13日“吉化”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到21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停水公告期间,所有媒体集体保持沉默。停水公告中对400万市民停水4天的理由是要对水网进行全面检修,这在基本逻辑上都不令人信服。于是社会恐慌进一步加剧,爆发饮用水和食品的抢购潮。在现代社会,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通常首先会向新闻媒体寻求来自权威的说法,此时如果媒介在信息提供上缺位,公众为了消除不确定性会转而寻求来自非媒介信源的信息。于是谣言扩散,公众恐慌,社会失谐,此时要想让公众回过头来再相信政府的声音就不那么容易了。
分析我国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传统做法,有其基本理论预设:第一,不论事件的性质和规模如何,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政治、经济和精神上的破坏与损失,危机信息的披露会引起公众的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第二,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的,承认或是公开公共危机,特别是非自然因素导致的公共危机,有悖于社会主义优越性,存在着高度的政治风险;第三,改革开放后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而经济建设、吸引投资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披露危机信息会影响中心工作。事实上,无论出发点多么“善意”,无论对信息的“保密”工作考虑得多么“周全”,隐瞒信息都是既徒劳,又无益的。“非典”、“松花江水污染”等一系列事件告诉我们,隐瞒只能让政府、媒介、公众付出更多的代价。
近两年,我国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上逐渐由“处理”向“管理”转变,越来越重视信息披露对化解危机的积极作用:2005年底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突发事件报道关键是要畅通信息渠道,协调主管部门及时公布事件真相,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报道的时效”;20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把突发公共事件的传播纳入整体应急管理机制。2008年对冰冻灾害和手足口病的报道就是管理部门观念突破的具体体现。政府的适度放开给了新闻媒介“各显其能”的机会,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成为我国新闻媒介面临的新挑战、新课题。
突发公共事件报道检验新闻媒体的综合实力
在国际传媒领域,突发事件报道往往是媒体竞争的焦点,因为它集中体现了一家媒体的综合实力。具体说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编队伍的业务能力。
突如其来、走向未知的突发事件震撼着社会心理,往往会引发公众的信息饥渴,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英国内政部提供给居民的《紧急事故指南》中要求,公众除非火灾等特殊情况,否则在紧急事故发生时应“收听当地的电台或收看电视以知道更多的消息”。我国政府也为参与四川地震救灾的解放军官兵每人配发了一部收音机。保障特殊状况下公民的知情权除了倚赖政府的信息公开,还要通过新闻人的努力。
【1】 【2】 【3】
突发公共事件报道观念的突破
我国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对突发公共事件都采用一种“缓报”或“不报”的态度。这种做法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和媒介环境下一度“有效”,但随着我国社会开放程度的加大和公众媒介接触能力的增强,捂着、盖着的做法越来越行不通。
2003年3月下旬,有关“非典”的各种小道消息林林总总,官方报刊却一字不露。后来,国家认识到“非典”疫情的严重性并采取了务实的态度。4月20日以后新闻媒体开始广泛宣传相关预防知识,但社会恐慌已经形成,疫情也已有所加重。相类似的还有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从11月13日“吉化”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到21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停水公告期间,所有媒体集体保持沉默。停水公告中对400万市民停水4天的理由是要对水网进行全面检修,这在基本逻辑上都不令人信服。于是社会恐慌进一步加剧,爆发饮用水和食品的抢购潮。在现代社会,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通常首先会向新闻媒体寻求来自权威的说法,此时如果媒介在信息提供上缺位,公众为了消除不确定性会转而寻求来自非媒介信源的信息。于是谣言扩散,公众恐慌,社会失谐,此时要想让公众回过头来再相信政府的声音就不那么容易了。
分析我国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传统做法,有其基本理论预设:第一,不论事件的性质和规模如何,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政治、经济和精神上的破坏与损失,危机信息的披露会引起公众的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第二,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的,承认或是公开公共危机,特别是非自然因素导致的公共危机,有悖于社会主义优越性,存在着高度的政治风险;第三,改革开放后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而经济建设、吸引投资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披露危机信息会影响中心工作。事实上,无论出发点多么“善意”,无论对信息的“保密”工作考虑得多么“周全”,隐瞒信息都是既徒劳,又无益的。“非典”、“松花江水污染”等一系列事件告诉我们,隐瞒只能让政府、媒介、公众付出更多的代价。
近两年,我国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上逐渐由“处理”向“管理”转变,越来越重视信息披露对化解危机的积极作用:2005年底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突发事件报道关键是要畅通信息渠道,协调主管部门及时公布事件真相,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抢占先机、赢得主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报道的时效”;20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把突发公共事件的传播纳入整体应急管理机制。2008年对冰冻灾害和手足口病的报道就是管理部门观念突破的具体体现。政府的适度放开给了新闻媒介“各显其能”的机会,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成为我国新闻媒介面临的新挑战、新课题。
突发公共事件报道检验新闻媒体的综合实力
在国际传媒领域,突发事件报道往往是媒体竞争的焦点,因为它集中体现了一家媒体的综合实力。具体说来,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编队伍的业务能力。
突如其来、走向未知的突发事件震撼着社会心理,往往会引发公众的信息饥渴,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英国内政部提供给居民的《紧急事故指南》中要求,公众除非火灾等特殊情况,否则在紧急事故发生时应“收听当地的电台或收看电视以知道更多的消息”。我国政府也为参与四川地震救灾的解放军官兵每人配发了一部收音机。保障特殊状况下公民的知情权除了倚赖政府的信息公开,还要通过新闻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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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翟慧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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