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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传播中的“马赛克”与新闻伦理

——以飞车抢劫小孩案件为例

宁 威
2017年04月17日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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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部学刊

摘要:新闻报道对犯罪嫌疑人的面部图像是否应进行“马赛克”处理,受众反应不尽相同,国内也暂未出台相应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因而媒体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乱象。在某省飞车抢劫小孩的案件报道中,对犯罪嫌疑人图像的“特殊”马赛克处理方式赢得了受众好评,反映受众对于一定场合不必全用“马赛克”的情绪诉求。笔者对于有法律依据的“马赛克”处理并不否定,但从学术探讨角度提出:媒体应以“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出发点,在报道中“一事一办”、对那些人们深恶痛绝的恶性罪案,采取“应曝尽曝”的图像处理方式进行报道,以震慑犯罪。

关键词:法治报道;新闻伦理;“马赛克”处理

一、报道回放:图像“马赛克”处理的“一波两折”

“2016年1月3日,安徽省太和县郭庙乡5岁女孩怡怡(化名)跟哥哥杰杰(化名)在村头玩耍。被两名骑摩托车男子以问路为名,将女孩抢走。此事经网络传播后引起全国关注,当地警方调取了嫌疑人的清晰图像,并悬赏10万元通缉,在抓捕嫌疑人后,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其作案事实,嫌疑人王某军(男,27岁)和王某兰(女,51岁)为河北邯郸人,二人在邯郸经营一家面馆,嫌疑人范某为太和县人(男,42岁),三人为拐卖小孩牟取私利,……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中。”①

以上是发布的一条新闻片段,我们可以注意,在上述报道中,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均作了化名或省略化的技术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住址仅报道到地级市这一层级。

犯罪嫌疑人落网后,光明网刊发配以图片的新闻报道,标题为:《警方公布抢女童嫌犯照片,网友:马赛克处理方式给满分》。报道如下:

“【中国警察网安徽站官博】 2016年 1月6日发布消息:被抢的五岁女童安全回到太和县,三名嫌疑人也被带回,照片特别给三嫌疑人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②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新式”的马赛克处理方法,仅对额头部位标注了“马赛克”三个汉字。(见下图)

光明网在报道中继续写道:因当日上午的报道未对照片中嫌疑人的面部进行马赛克遮蔽处理,而引发“某些群众”“不适”,于是,一波两折,下午二次重新报道时,则对图片做了仅是在三名犯罪嫌疑人的额头部位“写了”“马赛克”三个文字的技术处理,而非对头部整体图像进行“马赛克式”遮盖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面部图像依然暴露无遗。然而,这种特殊的、与常规不同的处理方式,却受到广大受众的好评。

光明网的报道中所说的“不适”和不理解的 “某些群众”是哪些人?对其身份的推断,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家属,更多的应该是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化考量的业界人士。但绝大多数的受众对第二次的这种暴露犯罪嫌疑人面部特征的方式,能引发认可和欢迎,反映受众对于一定场合不必全用“马赛克”的情绪诉求。

二、问题的提出和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面部是否进行马赛克式遮蔽处理?

根据一般新闻工作原则和报道常识,在犯罪新闻报道一般都会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应注意尽量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隐私,特别是对于一些“非恶性案件”、普通民事案件,以及包括激情杀人、过失杀人(对方有罪错)等“非主观恶意”的恶性案件的当事人,应注意对其隐私权、肖像权的保护。二是报道内容应以公检法机关公开发布的信息和内容为准,因为这些内容大多是经慎重考虑或审定过的;三是报道中发表评论,应符合天理人心。在报道中,凡事要以案情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被复杂的社会舆论所裹挟和左右。

在关于犯罪嫌疑人面部是否进行马赛克处理的问题上,一般也有如下常识性的报道处理方式:

(1)已由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人”(不应再称为“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等权利被剥夺,不需打马赛克;

(2)对于一些违法犯罪的现场报道,如对卖淫、吸毒、赌博场所的轻微违法犯罪报道,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做马赛克处理,如对性交易现场的报道,不应暴露嫌疑人面部五官和有意暴露其身体,这体现法制的人性化,也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3)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尽管其涉嫌违法犯罪或已经宣判其有罪,面部图像一律应当进行马赛克处理,在报道中应该使用姓名简称或者化名;

(4)对于非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例如有关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案件,嫌疑人面部应进行马赛克处理;

(5)对于犯罪现场中的受害人的受害场面应作以技术处理,对于受害人,应当进行马赛克处理,以保护其隐私。

(二)受众的不同的观点与报道中的无序操作

那么,对于那些已经被公安机关侦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如本文飞车抢夺小孩欲以拐卖的案件,在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可以下结论的情况下,虽此时还未经法院审判,在此“时间差”内,报道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图像面部是否应当打马赛克,受众则有不同的观点,归纳为:

有受众认为:在有关公安机关侦查审问而非法庭公开审判的新闻报道内容中,如果画面完全暴露犯罪嫌疑人的五官,属于侵犯人权、侵犯隐私、毁坏名誉。他们认为,在未被法院定罪判决之前,涉案人员在法律意义上拥有受保护的尊严和受保护的隐私,其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而隐私权、肖像权属于人身基本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哪怕是在监狱中的服刑人员,也具有此项权利,有权在被采访报道时,要求对其进行面部的马赛克处理,以及对其声音进行变音技术处理。

也有受众认为:现在很多法治报道,有的记者和报道为了吸人眼球,把被害人的生活照片不做任何图像技术处理地报道出来,如涉及失踪、坠楼女孩等案件;而相反,却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打了马赛克,简直是本末倒置,缺乏对被害人的最起码尊重,却又以“保护人权”的名义对犯罪嫌疑人的头像“做了保护”。

以上两类观点,目前仍以各话各说的形态呈现,也不乏在某些问题上的论争。

在实际的新闻操作中,因缺乏具体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条例,各新闻单位在有关报道中随意性操作比例很高,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众多的法制案件是否进行马赛克处理,完全根据编辑记者的个人习惯、经验、喜好、甚至赶工发稿的松紧程度。有时对于同一宗案件,涉案人的面部图像处理,各新闻单位操作手法也不同。例如,对于那些被曝出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明星们,从薛蛮子到李代沫再到柯震东、房祖名,“待遇”很不一样,有的脸部被打上马赛克,有的则完全露脸;名字有的用“某某”代替,有的则直接用其真名;有的被称为犯罪嫌疑人,有的则不这样称呼,如柯震东的眼部被打上马赛克,字幕显示的是“嫌疑人柯震东”。导演张元因吸毒被报道时,脸部被打上了马赛克,字幕显示的是“导演张某”,并无“嫌疑人”字样。薛蛮子在供述嫖娼过程时,脸部没有打马赛克,字幕用的是“嫌疑人薛必群(本名)”,在播报导演高虎、演员张默等人涉毒事件时,也都采用真名,且无马赛克处理。③对于涉案人员面部的报道图像是否要做马赛克处理,目前中国法律并无具体标准和详细规定,而且对待不同人的标准不一,令人遗憾。④希望尽快出台具体的案例法,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改变报道中对于马赛克使用的无序状态。

(三)法理学依据和解释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同时有权要求新闻媒体不报道、不评论。[1]49肖像权,是指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有二,一未经本人同意;二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1]51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其有效措施为: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⑤这种规定,是特殊情况下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特殊处置方法,对未经法院判罪的犯罪嫌疑人相关情况公开而不进行马赛克处理,是服从并服务案件侦破的需要,是有法理依据的。

可见,对于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是依法受到保护的,犯罪嫌疑人在未定罪之前,没有失去“自然人”的身份,当然也在保护之列,新闻报道对其头像打马赛克,是有法律支撑的。除了有法律依据的公安上的通缉令这一特殊情况可不打马赛克而外,新闻报道不能超越法律自行而为。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发布和传播机构,对于违法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合理”地社会监督。合理是指对于案件的报道,可以披露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市县,但仅此程度而已,不应再涉及其具体的家庭住址和身份证等详细信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主观情感倾向性的描述、判断或主观好恶性的评价;另外还要注意的是,一般只报道犯罪的主要事实经过,不应对详细细节,如犯罪手段和方法进行过多描述,避免形成他人模仿犯罪;对于与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事实无关的其他的人和事,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其面部图像,不能予以披露报道和报道性地介入其生活。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判决的都属于“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⑥所以在未宣判之前,在做有关新闻报道时,应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肖像进行人权性的保护,应该进行马赛克处理,涉案人员在法律意义上的尊严和权利应受到保护,这也就是文中一开始因未打马赛克而引起一些人感觉“不适”的原因,这也体现了法制人文精神和社会的进步。

三、回到原点,再看马赛克的作用

进行马赛克处理的初衷,体现一种人权保障和人性光辉,不抛弃不放弃,是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同时也起到保护他们的亲属不会因犯罪人而受到牵连,从而遭受社会或者他人的指摘甚至歧视等,其目的无非是不会使犯罪人及其家属在今后的社会性评价降低。

换一个角度来看,社会中的人们如果对这些曾经犯过罪,且经过法律制裁和惩治改造的“新人”如能处以平常之心,至少做到不歧视的时候,是否进行面部的马赛克处理也就不具有任何必要性意义了,也就无所谓了,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况。但至少在当前,对犯罪嫌疑人打马赛克是必要的,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新闻报道不可忽视的。打不打马赛克,并不能从情感出发,而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是笔者的基本态度。在此大前提下,针对社会实际情况,笔者从学术探讨的角度,结合新闻伦理,提出如下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那些曾经犯了罪的人,也许他们本身并不在意自己当时是否被打了马赛克,当我们一些“讲求人权”的人为这些犯罪者“说话”,而对其人权或者隐私权考虑有加、慎之又慎的时候,犯罪人本人可能毫不在意,所以打不打马赛克,能否对犯罪者今后有感召力或者人权保障,是否能促使他们今后能走向正途,这种效果是模糊的,特别是很多犯罪分子毫无羞耻心、悔罪心,利欲熏心,正如本文列举的抢夺孩童进行拐卖,被人民群众痛斥的那类不曝光不足以平民愤,不曝光不足以震慑犯罪的犯罪恶行。故此,对那些屡次犯罪、流窜犯罪、手段恶劣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还有诸如打砸抢等黑社会人员,完全不需要打马赛克,如果打,只能是“保护了犯罪”,使罪犯有恃无恐,使犯罪更加猖獗,而非保护人民。传媒机构应秉承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即因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必须”对某些信息进行公开的原则,[2]203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当前社会转型期某些地区社会治安恶化以及对某些案件频发地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所谓肖像“应曝即曝”,在操作上,一事一办,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应该不受某些条款的圈囿和羁绊,媒体在采访曝光和报道过程中,如果受到非议,“在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所谓隐私时,不打马赛克,如果能证明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作为侵犯其隐私权的抗辩理由,”[1]50此举,更能对社会起到宣传警示作用。

从受众反应上看,法制新闻报道中给犯罪嫌疑人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使得信息模糊,容易招致广大受众的不理解和抗议。相反,正如本文所举的案例,对犯罪嫌疑人面部图像的特殊处理方式(相当于未打马赛克)却博得网民点赞,伸张了社会的正义和法律的威严。

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看,受众对新闻的知情权应该“大于”犯罪嫌疑人的所谓隐私权,特别是对于那些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恶意的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应大力曝光,不进行马赛克处理的宣传效果更好,有震慑力。平安的社会环境需要新闻报道的宣传力和威慑力,这对于预防犯罪、保护平安有积极效果,也可以给公众提供强大的舆论保障和心理支持,成为强大的安全后盾和正能量化身。这种不打马赛克的报道,本身也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社会谴责和“惩罚”,更提升了法制新闻“可视感”价值。

四、结论

新闻报道应恪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法院未判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像应打马赛克,在姓名与相关信息上也应进行法律保护。但当前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致使报道中乱像不断。笔者从学术角度提出上述看法,希望有关部门,不仅仅考虑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也应结合新闻伦理,从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来制订相关新闻报道中关于如何灵活处理马赛克的问题,使新闻媒体在报道恶性案件中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的行径时,不受必须打马赛克的限制,以加大新闻媒体对于恶性犯罪现象监督的职能。

注 释:

①光明网:http://legal.gmw.cn/2016-01/07/content_18400410.htm.

②网易新闻:http://money.163.com/16/0107/06/BCN6BPD800253B0H.html.

③21世纪新闻网:http://news.21cn.com/hot/cn/a/2014/0820/06/28057807.shtml.

④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8/20/c_1112145390.htm.

⑤中国政府网: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421/3486957.html.

⑥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flfg/2012-03/17/content_2094354.htm.

参考文献:

[1]杨桃莲等.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责编:石思嘉(实习)、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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