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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

温克建
2018年05月14日13:18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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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论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

灾难性事件初始阶段,信息多以碎片化形式出现,新闻媒体一定要谨慎。首先,选择可信的信息源;其次,将从不同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整合并研判;再次,注明信息出处和信息发出时间,以备后续跟进。切不可断章取义。

充分考虑当事人或相关人的感受,换位思考,尊重其隐私、情感、人格尊严;论证灾难信息对于受众乃至社会的影响,符合公众利益,切忌过度渲染、消费受众情感;采用编者按的方式,说明发布意图,引导舆论,避免被误读。

不论媒体环境怎样变化,不论灾难性事件如何难料,就新闻伦理而言,万变不离其宗,即以社会伦理约束新闻伦理,在社会的他律与行业及从业者的自律中,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新闻工作的始终,以此完成灾难性报道新闻伦理的实践。

2018年4月12日,到访中国香港的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就2010年造成8名港人死亡的马尼拉人质事件,正式向港人道歉。道歉引发人们对8年前那场灾难的回忆。2010年8月23日,菲律宾马尼拉发生挟持香港旅客事件,当晚菲警方与劫匪爆发枪战,造成8名港人死亡、7人受伤。在此事件中,菲律宾媒体在明知劫匪可以看到直播的情况下,通过直播发布了警方解救方案、政府不向暴力屈服的表态以及劫匪之弟被捕等信息。最终,劫匪情绪失控,枪杀人质。

该事件引发媒体人对新闻伦理的关注和思考。在该事件发生后的8年间,国内外又发生了很多灾难性事件。今天,笔者再次探究灾难性事件报道中的新闻伦理问题,原因有三:其一,尽管我们不愿看到,但灾难性事件依然时有发生,对灾难性事件报道新闻伦理的研究依然具有时效性;其二,随着全民媒介素养的提高,来自受众的对新闻伦理的评价与监督必须纳入媒体行为规范的考量范畴;其三,在已经到来的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特性给新闻伦理带来了新课题。

灾难性事件报道中

凸显的新闻伦理问题

有研究者从媒体的视角提出,新闻伦理是指媒体及媒体工作者出于自律的需求而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规范。它是由新闻界的伦理准则衍变而生,积极求诸从业人员高度的道德感和责任心。

有学者从新闻业内和业外两个角度指出,新闻伦理是业内适应新闻活动特点而形成的要求自己“应当如何”的自律规范,以及公众认为媒体在新闻活动中“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舆论约束。

笔者认为,新闻从业人员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新闻人。而新闻伦理是社会伦理在新闻领域中的延展,是规范新闻从业者以及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

研究人员将专业伦理和普遍伦理两部分相加,得出新闻伦理的46项衡量指标,包括真实、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社会监督以及正义、诚实守信、平等与尊重、同情与怜悯等方面。在灾难性事件报道中,上述指标可谓时时考验着媒体和记者的新闻伦理。

当灾难来临,比如,特大地震、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新闻媒体要做的是第一时间获得并发布信息。信息是如何获得又如何发布的,这可能会涉及新闻伦理问题,汇总归纳,主要有三大类。

一是真实性问题。因为灾难性事件事发突然,现场混乱,记者获得的信息多是碎片化的,只有局部真实。很多采访当事人或目击者的内容,可能因为个人感受或描述的误差而出现与事实的偏差。或者,记者因急于抢突发新闻而对所获得的素材没有核实,造成失实。

二是尊重的问题。很多媒体在报道灾难性事件时展现不适宜的内容,如血腥的、悲惨的细节;或记者强行提问,让受灾者讲述不堪回首的灾难,等等,伤害了受灾者的隐私和尊严。有人认为,这是对受灾者的二次伤害,是在消费灾难。

三是置身两难境地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南非摄影师凯文·卡特拍摄了那幅著名的照片《饥饿的苏丹》,由此他遭受了无休止的谴责,直到他以自杀终结生命。类似的场景可能不会重演,但类似的境遇,记者可能会遇到,该何去何从呢?

新媒体语境下

灾难性事件报道原则

在人人拥有意见表达通道的新媒体环境下,众多非新闻专业人士扮演了某些新闻信息尤其是灾难性事件信息首发者的角色。由于灾难性事件多具有突发特性,专业记者不在现场是常态。而刚好身处灾难现场的非新闻专业人士记录并发表于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的信息,一方面具有极其珍贵的新闻价值,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具有片面性甚至是虚假性。非新闻专业人士所传播的灾难性事件信息对于专业的新闻媒体而言极具意义;对于专业的新闻媒体是否采用、如何采用、采用的标准以及其背后是否涉及新闻伦理更具研究价值。

在新媒体环境下,专业媒体报道灾难性事件可能遇到的新闻伦理问题包括:

真实性问题。如为抢时间而采用社交媒体上未经核实的灾难性信息。

尊重的问题。如援引当事人(遇难者或家属)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而暴露其个人隐私或对其人格造成伤害。

两难境地问题。如最近微信朋友圈转发的一个小视频,一女子站在正在爆发的火山边上,脚下一滑,掉入岩浆。设问:如果记者刚好在现场,明知救人不可为,那么,是不是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拍摄下去呢?该视频的来源无从考证,可能是网友拍摄发到朋友圈的。对于这样一条来自网络的视频,新闻媒体是否要播出呢?如果播出了,是否会受到新闻伦理的拷问呢?

新闻从业者个人身份问题。如媒体记者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以个人身份发布灾难性事件信息及其个人观点,是否要受新闻伦理的约束呢?

把握人本原则

处理好三个关系

面对新问题、新情况,媒体要有应对之策。论及新媒体语境下灾难性事件报道的新闻伦理问题,笔者认为,在理念层面,要把握一个大原则,即以人为本,既要考虑到灾难性事件中当事人或相关人的信息、境遇、感受,也要顾及受众接收信息的心理体验、理解与接纳程度。

在操作层面,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局部真实与整体真实的关系。灾难性事件初始阶段,信息多以碎片化形式出现,新闻媒体一定要谨慎。首先,选择可信的信源;其次,将从不同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整合并研判;再次,注明信息出处和信息发出时间,以备后续跟进。切不可断章取义。

当事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一是要充分考虑当事人或相关人的感受,换位思考,尊重其隐私、情感、人格尊严,凡不尊重隐私和人格的新闻传播,不仅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更有损媒体公信力;二是论证灾难信息对于受众乃至社会的影响,符合公众利益,如对公众有警示作用,是一个标准,但要选择性发布,切忌过度渲染、消费受众情感;三是采用编者按的方式,说明发布意图,引导舆论,避免被误读。

记者个人身份与职业身份的关系。现实中,有些新闻从业者在采访报道灾难性事件时,一方面向所供职单位提供稿件,另一方面将所采访到的信息(包括所供职单位没有发布的信息)连同个人的观点发布到个人的微博、微信上。针对这一现象,一些传统新闻机构规定,在网络世界里,记者的工作账号和个人账号不能混淆。

其实,不论媒体环境怎样变化,不论灾难性事件如何难料,就新闻伦理而言,万变不离其宗,即以社会伦理约束新闻伦理,在社会的他律与行业及从业者的自律中,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新闻工作的始终,以此完成灾难性报道新闻伦理的实践。

(作者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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