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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宪法实施三十年看宪政的未来

魏子良

2012年12月07日16: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新闻研究网    手机看新闻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至今已经迈过整整30年了。近日,首都召开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总书记习近平同志作重要讲话,显示出中央新的领导集体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高度重视,充满信心。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强调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可以看出,制定一部好的宪法对于一个国家和全体公民来说是何等的重要,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推进是何等的重要,而有效实施、完善和维护好宪法更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为了保障宪法的顺利、有效实施,宪政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宪政,简单说其实就是宪法下的政治运行法制化的理想状态或过程。“宪政”这个词在我国已经有很长历史了,清末时即出现萌芽概念。新民主主义时期,毛泽东同志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明确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现今虽然70多年过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并且正在朝着正确、健康、科学的方向阔步前行,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概念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其本质及核心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是法治、民主和权利的保障。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正确认识、不断完善宪政是十分必要的。

一、什么是宪政

新中国建立60多年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道路曲折,历经磨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党的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82年12月公布实施的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也勾勒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新内涵。当然,毛泽东同志讲的宪政,是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与当今的宪政概念尚有区别。那么,究竟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完整概括呢?综合起来可以表述为: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公民最大限度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宪政就成为保障法律实施和人民民主权利的最好制度。

1、宪政的基本内涵。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保障公民权利。它包括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与选举权联系的民主原则,四是充分的权利自由原则,五是政府权力横向和纵向的分散原则。其中,第一项和第五项可列入法治范畴,故宪政的要素可归纳为民主、法治和人权。

2、宪政的民主政治要素。是与宪政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宪政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是民主政治的确认者、维护者和实行者;民主政治又是宪政的前提、核心与目的。没有人们争取民主的事实,就没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的建立,需要宪法的实施即实践宪政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人民的原始意识和文化精神——平等、自由、尊严,这就是宪法和宪政都不懈追求的美好目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宪政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说二者是等同关系,有了民主政治不等于实现了宪政,有了宪政形式不等于实行了完善的民主政治。

3、宪政的法治要素。强调的是政府公共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其运行也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和约束,任何跃出法治轨道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断然否定及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集中表现为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依托,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可以说,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4、宪政的人权要素。是指人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其中,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法定人权是由应有人权衍生而来,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状况。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对公民的应有人权的选择和确认,而宪法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也就是对这种基本权利的范围和层次不断扩大和深化的过程。可见,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最重要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就没有实有人权的扩大。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二、怎样理解宪政

通过对宪政概念的分析,可以得出宪政的主要特征。

首先,宪政建设的主要途径可看作是宪法的实施过程。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如果有了正确的理论,只是把它空谈一阵,束之高阁,并不施行,那么这种理论再好也是没有用处的。同样,一部宪法制定得再好,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就是一纸空文,民主权利的保障就是一句空话。所以,必须积极运行宪法,不断完善宪法,精心维护宪法,也就是不断发展和完善宪政建设,二者的运行过程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宪政得到很好的建设,二者共同的政治价值目标——发展人权、保障人权才能得以实现。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因此,宪政建设的基本途径就在于使一个良好的宪法得到良好的实施,成为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其次,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权力有束的政府。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整个社会系统结构的中枢,承担着稳定社会整体运行秩序的重任。国家权力的实施直接影响着公民权利的保障,公权力的滥用必将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使。对此,习近平同志有针对性地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因此,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通过宪法为国家权利设定根本原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权力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明确界限和责任,使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处于法律控制之中,执行法律的主体处于约束时,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建立起普遍的法律秩序。

再次,宪政的集中表现是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前两点实质上都是围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来谈的,但实际上在落实两个特征的过程中,还会出现权利与权力的失衡,因此,要解决上述两个特征存在问题的根本取决于一个问题落实,就是能否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实行宪法至上。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宪法的实施的监督,加大对违宪案件的处理;二是要在广大民众当中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普遍遵守宪法和法律。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宪法在国家和社会当中真正处于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那么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会得以实现,宪政就会最终健康地建立起来。

三、如何完善宪政

一是坚持用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和宪政之路。习近平同志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前面提到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而这正是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取得的。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民主法制思想,它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和曲折历史,借鉴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逐步形成、发展和成熟起来,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制度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的改变而改变。这种法治大于人治的思想对于宪法的顺利实施,对于宪政的建设,都具有开创性的指导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进程的经验和趋势,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中都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习近平同志说:“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鲜明地突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这些都将会对我国民主进程步伐起到积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二是坚持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努力创造必要的转化条件。要把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从宪法观念到宪政建设,都面临着创造条件的必要。习近平同志说:“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要据此精心创造宪政建设必要的客观条件。

首先,要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即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升经济质量和总量,国富民强才是社会主义宪政强大的物质保障。其次,要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即建立一个合理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结构。同时,还要处理好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领导人与宪法的关系。再次,要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即吸收外来精华,剔除传统糟粕。第四,要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即制定科学完善的宪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宪法的自我保护机能和完善机制。

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因此,宪法的实施要突出人民当家作主的特点,突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突出宪法履行的人民自觉,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鲜明特点和重要过程。

四是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国策,促进民主宪政的发展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即是说:小康社会的实现必须具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等三方面要素,这是民主宪政孕育发展的内生机制和外在动力。其中,物质文明是民主宪政产生的前提和基石;政治文明是民主宪政的基础,民主宪政是政治文明高级形态和宪法化的结果;精神文明为民主宪政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小康社会的实现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为民主宪政提供了生长发育的内在机理,是实现民主宪政所必需的生态环境。民主宪政的发展也为我国小康社会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没有民主宪政的同步发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小康社会,而没有小康社会作基础,民主宪政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总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从维护宪法权威的高度着眼,从保障人民权利的目标出发,在人民大众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积极实施宪政,一定会确保国家依法行政,保障人民大众的合法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真正体现出宪政的根本目的---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公民权利充分保障。进而,党的十八大描绘的小康社会宏伟蓝图也就可以尽快实现,一个民主、法治、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离我们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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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莉莉、程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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