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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经营性传媒 转企改制的历史机遇

童 兵

2014年07月07日16:09    来源:新闻与写作    手机看新闻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两个文件(下简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同一个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其意义如第一个规定第一条所示:“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对于作为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企业单位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闻传媒事业及新闻传媒产业来说,这是一件大事、要事。对于正在全面深入推进的新闻传播体制改革来说,新闻界遇到了最好的历史性机会。

    经营性传媒转企改制是历史与时代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5年以后全党把工作重心真正放到经济建设上以来,在持续推动农业体制改革、工业体制改革的同时,新闻界也开始了自身的改革。先是新闻传播观念的更新,后是新闻传播机制的创新,接着是转换新闻传播的体制。但这新闻改革的第三步,即新闻传播体制的改革走得十分艰难。新闻传播体制的改革先是“事业性质,企业化经营”,后是一个新闻传媒单位采编与经营被分成两部分,“上游环节”即新闻采编评论部门始终坚持事业单位,不得越“企业”这个雷池半步。“下游环节”即印刷、发行、广告等部门允许引进企业式经营和管理。这种“两分开”的指导方针和运作方法在同一个传媒单位,操作起来十分为难。试想,如果记者和编辑在思考和设计采编业务时完全没有经营意识,完全不考虑传媒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可能吗?同样,如果传媒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在从事自己的业务时,又根本不顾及生产传媒产品的记者编辑的新闻意识和编辑部的议程设置,能做好经营与管理工作吗?显然都不可能。既然“两分开”不可行,前几年借着发展文化产业的东风,新闻传媒的体制改革也就势发力,提出将全国的新闻传媒单位分为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两大类。这种“整体打包”式的设计避免了“两分开”的做法,使得一些非党报党刊、非国家投资创办的网站和大部分出版社有机会从过去阵营中剥离出来,成为“经营性事业单位”,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传媒产业。

    几年实践下来,一些“经营性事业单位”在剥离、独立、经营或者做大、做强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条十分不易、困难重重的艰辛之路。首先是过去享有的特殊政策的优惠没有了。其次是长期“吃皇粮”的机制一下子换成“独立担当”,有的新政新策建设跟不上。三是有些单位维持新闻生产、事业持续发展的资金链断了。四是过去吃“大锅饭”,人员分流安置空间大,现在自己搭台唱戏,天地窄小。五是单凭剥离后的财力物力解决“一大家子”人的社会保障,力不从心。剥离出来的新机构,往往是优质资产缺乏、经济实力不强的老单位,离退休人员多,工资奖金负担重。六是新组建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质上也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人单位”,这些新机构要真正“独立自主”,还有不少牵制和障碍。

    因此,无论是“两分开”的顶层设计,还是“整体打包”的两种“事业单位”,都不能在实际步骤上把中国新闻传媒的产业化推向前进,并且在当时条件下难以实现使部分传媒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变为真正的文化企业的改革目标。

    “两个《规定》”为传媒产业发展创造了历史新机遇

     关于文化企业建设的“两个《规定》”的颁布,为经营性传媒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笔者认为,新闻界必须十分珍惜和紧紧抓住这个机会,而其中端正对文化企业的认识是一个关键。

    有些人认为,党创办和领导的新闻传媒事业,尤其是党直接主管的机关报刊,高举党的旗帜,代表党的组织讲话,是党的宣传舆论机关,怎么能成为企业呢?其实,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编辑出版《新莱茵报》起,他们就始终把党创办和主管的报刊视作一种企业。他们计划把招股和实行公司制(包括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成员和资产阶级民主派成员均可入股)当作报纸的重要资金来源。列宁也把报纸看作现代社会的企业。现在国务院颁布的“两个《规定》”都强调,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可以把“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统一起来”。这种既可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又可强化正确的舆论导向的英明决定,无疑是正确的。经营性的传媒单位实现转企改制之后,可以用更强的经济实力把传媒办好、办大、办强。这样既可以减少传媒对国家财政的依赖,甚至还可以为国家上交税收,成为真正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据《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14)》提供的数据,中国传媒产业总体规模2013年已经达到8902.4亿元,预计到2017年产业规模将达到1.6万亿元。这样大的产业规模,如果无需国家再投资,又能为国家增加税收和利润,中国的传媒产业对国家的贡献该有多大!由此看,对经营性传媒转企改制的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我们认为“两个《规定》”提供的历史性机遇难能可贵,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依据:

    第一,转企改制后的传媒企业将有雄厚的资金保障。《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要求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包括传媒产业在内的文化事业转企。《规定》还进一步提出,如果条件具备,还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除了资金投入,《规定》还为传媒转企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要求2014至2016年3年内,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收。指出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免征进口关税,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转企改制后的传媒企业将获得国家许多特殊政策的支持。为了引导转企以后的传媒企业端正行业方向,扩大群众信誉度,《规定》从企业发展着眼,为新企业提供一系列方便和支持。《规定》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助等途径,引导和支持传媒企业生产更多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力的图书报刊,鼓励在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规定》要求加大财政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将文化科技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据此,我们有信心期待,成为企业后的传媒产业,一定会将中国的新闻形态和传媒业态不断创新,一定会有更多的好作品和新人才问世。

    《规定》还要求,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传媒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单位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这些支持与举措,对于一个改制后重新起步的传媒新企业而言,显得尤为及时和重要。

    第三,转企改制后的传媒企业,将在出口、上市等方面得到有力支持。《规定》鼓励传媒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传媒资源整合,推动文化出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贴息。《规定》提出,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传媒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规定》要求,针对文化企业特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变现等办法,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为使文化企业资源多元化,扩大投资规模,《规定》要求,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传媒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规定》还要求,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这些举措,使传媒企业深感做大做强资源不足的瓶颈,将会有所突破。

    第四,对于传媒转企过程中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困难,“两个《规定》”不仅以人为本给予热情关注,而且预设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如关于收入分配,《规定》要求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加强对转制后的传媒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关于社会保障,《规定》指出,转制后可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交费年龄,不再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规定》特别指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地方的出版单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机构的人员,转企后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有这么多的政策扶持和待遇优惠,充分说明当下传媒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真是机遇难得。一切经营性传媒事业单位,一定要珍惜和抓住这个历史性机遇,全面规划,尽早完成转企改制,实现新闻传播体制的根本性突破。

    为保障这次经营性文化事业转企改制成功,并使新企业组建后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两个《规定》”均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维护好国家文化安全,确保文化企业掌握在国家和人民手中。二是要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这两点是十分重要的,这是一切文化企业、传媒企业基本的文化使命,又是一切文化企业传媒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我们务必按照“两个《规定》”提出的要求,既积极又稳妥地把我国的经营性传媒事业转企改制工作做好。

(作者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文科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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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慧(实习生)、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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