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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评论转发引起名誉权案渐多 公众人物纠纷近5成

2016年08月05日09:13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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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上评论转发引起名誉权案渐多

朋友圈里发了条辱骂信息,结果领导对号入座,还最终闹上法庭。昨日,三中院通报,在新媒体上因评论和转发信息引发的名誉权案件逐渐增多。

数据显示,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三中院共审结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116件。其中,涉及网络传播方式的案件比例较高,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有70件,案件数量近三年连续增长。侵权行为多通过门户网站、企业官方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和微博等渠道进行传播。

在涉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案件中,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比例接近5成。民一庭庭长亓培冰表示,公众人物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外界评价承担更多容忍义务。对公众人物进行批评,所基于的事实只要能够达到主要事实真实即可,即使评论基于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细节上的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如果是评论意见部分,侵权行为人可以主张“公正评论”的抗辩事由。同时,法官也建议,公众人物和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微博用户应规范网络用语,做网络语言文明的表率。

新媒体中因为评论、转发引发的名誉权案件也逐渐增多。法官李丹介绍,该院就曾审理由微信朋友圈引发的案件,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辱骂信息,其领导认为是在骂自己,于是将发布者告上法庭。

另外,法官认为,对于微博、朋友圈的各类转发信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也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认定转载主体过错,要综合转载主体性质、影响范围、所转载信息侵权的明显程度及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等。其中,媒体的影响力越大,其所负担的注意义务也越高。转载信息的点击量、转发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用户量,网络用户是否属于公众人物以及其所拥有的“粉丝”量、“朋友圈”好友量等是认定转载主体影响力大小的重要依据。

对于“差评”引起的纠纷,法官认为,消费者可以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表达对其所提供服务本身的评价和消费感受,但不得故意借机诽谤、诋毁,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如差评帖中存在的虽不构成侮辱但的确不符合网络道德规范的不文明语言,网络服务商可以考虑采取适当屏蔽的措施。(金可)

(责编:霍昀飞(实习)、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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