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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2017年01月06日13:36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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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1月4日,《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6日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全文见03版)

  相比原《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公布的《办法》有几方面较为明显的变化:

  一是覆盖的管理范围更广。原有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境内报刊出版单位,记者站指在报刊单位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派出机构,而《办法》所指的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覆盖范围增加了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及其他新闻单位。

  二是对驻地方机构的管理更加严格。《办法》中提到的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新闻网站,仅限于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办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设立驻地方机构,经驻地方机构所在地省(区、市)网信主管部门审核外,还需经国家网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报纸出版单位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的条件,规定仅限于每周出版4期以上的报纸出版单位可以申请;明确要求新闻单位不得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等,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

  三是年度核验由原来的每年一次,变更为两年一次。在年度核验中,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所需材料报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区、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据了解,《办法》的公布是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办法》全文共6章46条,6章分别为总则、驻地方机构设立、驻地方机构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记者赵新乐)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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