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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新媒体应有传统媒体的待遇

郝铁川
2017年09月21日07:0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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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术蹭网,想说爱你不容易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学学术微信公众号(本人称其为法学新媒体)欢蹦乱跳地进入了我们法律职业人的圈子。无数法律人在早上打开手机后,就是到这些公众号了解法学界的动态信息。说法学新媒体的实际作用已经超过纸质的法学传统媒体,并无不当。但目前,官方还没有把法学新媒体列入可以评职称、评奖的范围。因此,我这两年萌生了要为法学新媒体获得法学传统媒体同样待遇去鼓与呼的强烈愿望。

2017年9月8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编辑部举办了“新媒体背景下法学期刊的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与会者几乎包括了全国所有有影响的法学期刊。我在会上讲了如下两点看法:

一是法学新媒体的特点。其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学新媒体把新闻和学术相结合,受众既有专业人士,也有社会大众,比法学传统媒体(尤其是纸质期刊)更加重视吸引社会眼球,传播力、影响力更大。二是法学新媒体比法学传统媒体具有短、平、快的优势。法学传统媒体有季利、双月利和月刊,而法学新媒体则是日刊,一日一推送。三是法学新媒体比法学传统媒体具有多次传播(陀螺效应)的优势。法学传统媒体对同一篇文章只会刊登一次,法学新媒体则可以根据形势需要多次刊载。

二是支持法学新媒体发展的三条建议:第一,法学传统媒体人要努力同时成为法学新媒体人,做到一人能办两刊、一岗多能。传统媒体求“深”与新媒体求“快”要相得益彰。第二,要探索怎样建立法学新媒体的权威、核心等分类制度。南京大学等期刊评价中心应该考虑这个问题。第三,政府要建立对法学新媒体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权威、核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法学新媒体的点击量大都超过了法学传统媒体阅读量,我们对此不能视而不见。“野生”和“家养”的都不可缺少,野生的生存力有时更强。“百花齐放”肯定既要有家养的,也要有野生的,两者应融洽相处。

“心有灵犀一点通”。就在我发表上述意见的同一天,浙江大学党委、浙江大学印发了《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包括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原创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000字。”这就把法学新媒体上的论文包括在内了。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求是》杂志刊发,并形成中大网络传播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国内权威学术期刊刊发。”第二款规定:“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移动客户端’(以下简称‘两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的作品;获省部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刊发。”第三款规定:“在中央级报刊、电视新闻媒体刊发或播报,并形成网络传播的作品;在中央级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其他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门户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获教育部相关司局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厅局级网络文化评选奖励的作品,可申报认定为等同于国内核心期刊刊发。”这就突破了原来权威、核心期刊的划分范围。

《办法》第七条规定:“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由党委宣传部每年6月牵头组织专家委进行认定。本办法第六条中提及媒体以外的其他报刊、电视、网站、‘两微一端’及海外重要媒体由专家委员会认定。”这就跳出了原来核心期刊局限于纸质期刊的圈子。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重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不少于2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以及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第二款规定:“较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被不少于1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和重要商业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刊发、转载;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10万;头条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40万。”这就初步确立了以点击量多少为原则的影响力判断原则。

学术界可能会有人对浙江大学的《办法》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改进意见,但都不能否认浙大在适应信息化新时代方面像马云一样敢为天下先。法学界不少学者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司法机关可能带来的影响作出很多研究,但“管天下”还要“管脚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法学研究、传播带来的影响,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课题。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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