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传媒>>传媒期刊秀:《新闻爱好者》>>2017年第8期

建国初期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反复与反思(下)

靖 鸣
2017年09月21日16:31 |
小字号

来源:《新闻爱好者》

(上接本刊第七期)

三、1953年4月—1956年:新闻批评日益艰难,力度和数量锐减,效果越发不理想

由于《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后来中央的有关文件强调了批评中存在不够准确、不够真实等原因,把责任过多地集中到新闻媒体与新闻工作者身上,而忽略了问题的另一方面,即官僚主义者搞封建特权,压制和破坏新闻机构对于错误的揭露和批评。在“《宜山农民报》事件”后,中宣部在《复示》中明确规定同级党报“不能不经请示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同级党委会,或利用报纸来进行自己与党委会的争论”,虽然同意广西省委宣传部的“同级党委委员个人,或同级党委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是可以在报纸上直接批评的”意见,但由于《复示》核心话语是“不经请示不能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同级党委”,而在人们的观念中实际上“同级党委委员个人或同级党委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代表“同级党委”,也就意味着是“同级党委”,所以也不可能批评“同级党委委员个人或同级党委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于是,我国的新闻批评呈现了这样的总趋势,一方面弱化对党政机关和社会公仆的公开批评,另一方面则把批评重点逐渐移向人民群众。

由于有了中宣部的《复示》和1954年《决议》中对新闻批评的严格限制和控制,《决议》又正式收回承诺给新闻媒体的批评自主裁量权,恢复刊前预审制,其结果是新闻批评越来越难以开展,且效果更加不理想。这里仍以《人民日报》为例,1953年至1956年该报每年批评报道的数量是:1953年1027篇、1954年210篇、1955年731篇、1956年937篇。[16]1954年《人民日报》批评稿的数量锐减,只及1953年的20%、1952年的12%。1955年虽有所上升,但也只及1952年1741篇的42%。这组数据表明,与建国初期前3年的批评报道数量相比,明显大幅下降。

四、建国初期我国批评报道本身存在的问题

从宏观层面上讲,建国初期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出现反复与曲折,这是因为当时开展的新闻批评报道本身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

(一)具有运动化和行政监督的色彩,强力推行,全国齐开展,有时形成刮风式监督

虽然当时中央在政策上要求开展“自下而上”的新闻批评,但在实际操作中,从中央到地方开展的是“自上而下”的新闻批评,具有运动式监督的痕迹,这种政府安排下的新闻监督,是行政监督的延伸和组成部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不是独立的媒体力量和根据法律对政府进行监督,而是由政府控制的,根据当前政策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自上而下的、有管理的新闻舆论监督,在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或领导监督。[17]

我国在政策和理论层面历来倡导“自下而上”的新闻舆论监督,但是由于我国是党管媒体,党报必然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工具,新闻媒体实际运行和开展的新闻舆论监督依然以“自上而下”的新闻舆论监督为主,是“站在政府机关等权力部门的角度对社会生活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是行政、法律、党纪、人大监督的延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舆论监督。

(二)一些做法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给报纸批评带来消极的影响

当时是以搞运动的形式来进行“三反”“五反”的,如中共中央华东局在“打老虎”(即抓贪污分子)之前,先给华东全区规定须打“大老虎”5000只,“中小老虎”20000只,然后规定各省“大虎”“中小虎”要各打多少只。毛泽东肯定了这一做法,要求各中央局和各省以华东局制订的计划为榜样,克服右倾主义,提高“打虎”预算(见《宣传通讯》1952年第7期)。其结果是层层加码,有的县分得的“老虎”指标,其贪污数额比该地的国民总收入还要多。这种按指标“打老虎”的做法,必然造成运动扩大化。与运动相配合的报纸批评,也出现了一些伤害无辜的严重错误。

(三)一些批评报道和评论语言尖刻、无限上纲

在“新三反”运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左”的错误,有些报纸不管犯错误者的错误性质、程度如何,都给戴上一个“官僚主义严重”或“压制批评”的帽子而要求处理,常常把批评对象视为“死敌”。

以《宜山农民报》的社论为例,该社论存在着片面宣传《婚姻法》的错误观点和点名批评过多以及言辞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县委会形成了一个黑暗的小集团,你帮我离婚,我帮你离婚,互相包庇,互为打手”“当自下而上的批评初展开的时候,县委的真面目暴露出来了”“这些县委老爷们”等。

五、建国初期新闻舆论监督出现反复的原因与思考

建国初期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头没有开好,出现反复和曲折,难以开展,其主要原因是中央《决议》里这样认为:党委对于领导和支持报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得不够;党的一部分干部中存在着严重的骄傲情绪和压制批评的现象,缺乏对批评特别是劳动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评“热烈欢迎和坚决保护的革命态度”;报纸上发表的批评有一部分发生事实错误和态度不适当,甚至有些报纸曾发生过脱离党委领导的倾向。[18]笔者认为,从全国新闻批评难以有效开展的实际情况看,最主要的原因是前两条,“《宜山农民报》事件”是个极偶然的事件,对全国的新闻批评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一)党委对于领导和支持报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得不够。

1950年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最可贵之处在于高度重视新闻批评,支持与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批评,与国外普遍实行的新闻报道刊后追惩制接轨,取消了在特殊战争年代批评报道、重大问题和重大事件报道的刊前预审制(即“批准制”),新闻批评权下放给媒体,由新闻媒体说了算。尽管中央有令,但仍有许多地方的党委及其负责人继续坚持批评报道的“批准制”,阻挠和压制媒体开展新闻批评。这是当时批评报道难以开展的最主要障碍。大量事实表明,当时批评报道开展不起来,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党委不支持。

刘少奇曾指出,从1950年《决定》发布以来,各级党委和媒体对于中央的这一决定是“执行得不好的”。他认为这首先是各级党委的责任,“他们没有领导好这一工作,没有充分支持在报纸上开展批评的工作”。这种状况“反映了我们的干部还存在严重的骄傲情绪,批评不得”[19]。

应该指出的问题是,《人民日报》全盘学习苏联《真理报》,组织、动员、号召、指导督促全国各地开展新闻批评,它自身开展新闻批评的力度还是很有限的,对省市和中央部门及其官员的批评更少,这样一来,地方党委和党报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

(二)党的一部分干部中存在着严重的骄傲情绪和压制批评的现象,缺乏对批评特别是劳动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评的“热烈欢迎和坚决保护的革命态度”。

新闻批评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是各地党委不支持,甚至阻挠打击压制新闻批评。从中宣部当年的《宣传通讯》的有关述评可以看出问题的实质。

从这些批评和检讨中可以看出,像《安徽日报》和《鞍山工人生活报》,对于在报纸上开展批评的工作做得很差,这样就使报纸不能密切联系实际联系群众,而被读者评之为“不解决问题”“看不看都可以”的报纸。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这些地方报纸编辑人员对在报纸上开展批评的认识不足和当批评遇到阻挠时不能坚持原则进行斗争。另一方面,则是当地党委没有负起对报纸的领导责任,不积极改善报纸所存在的这种状况,对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不积极支持,甚至有时还错误地加以阻挠和限制。鞍山市委书记韩天石同志给报社的信中竟脱离党的原则,离开党中央关于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错误地定出限制批评的种种“规定”,因而对于在报纸上开展批评起了极坏的影响。

错误地限制报纸的批评范围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中宣部认为,有的党委机关错误地限制报纸的批评范围,规定地委报纸只能批评区乡干部和群众。有些厂矿党委规定工人报纸的批评范围只限于工人群众。这些都是不妥当的……报纸批评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党和国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一般劳动人民,批评范围也不应加以任何限制。加以不适当的限制,必然会妨碍群众积极性的发挥和报纸上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开展。[20]

(三)许多地方党委对在报纸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虽然重视,但对批评稿件审查控制较严,公开见报较少。

在各地报纸给新闻总署工作报告的综合介绍材料中,《新湖南报》在报告中反映,各级、各部门“都普遍建立严格的审稿制度,对于批评稿件,往往一经过审查就被扣留了。有些县下面写的稿件,由区里审查一次以后,送到县里再审查一次。各县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经过区里审查过的稿件,连一篇批评区领导的也没有了,由县审查过的稿件,也就没有批评县领导的了。可见审稿制度虽然有一定的优点,但是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却是一大阻碍”。

(四)开错方,抓错药,进一步强化对新闻批评的管理与控制。

如上所述,建国初期新闻批评开展得不好的原因关键是前两个。在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应该针对前两个原因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但是1954年的《决议》就新闻批评出现的主要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却针对出现的第三个极个别“现象”,做出强化和“追认”“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这一要求的决策。将原来的批评稿件“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改为“报纸编辑部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负责”,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的审查批准才能见报。

《决议》的另一方面影响表现在,它强化了“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这一规定,指出:“报纸编辑部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地负责。”对1950年的《决定》作了一条重要的“修正”,即将原来的批评稿件“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改为“报纸编辑部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负责”,放弃了1950年中央《决定》所确立的批评报道事后追惩制,重新恢复批评报道刊前预审制。根据《决议》的精神,这个时期对在报纸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要“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工作以至对被批评者都有帮助”,强调要“使人民所得的多,敌人能够利用的少”,要求“党委和报纸编辑部要善于区别正确的批评和破坏性的批评”,“善于区别应当在报纸上发表的批评和只应在党内刊物和文件中进行的批评”。这样,对批评稿件的内容和要求、目的和标准都比过去要严。在批评的对象上也有所限制,对专政机关和各级党委一般不能点名批评,对政府各部门或领导干部的批评,必须征得上级党委的同意。这类稿件一般在内部刊物和文件中发表。因此,在报纸上公开批评的报道便不能像过去那样“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而是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的审查批准才能见报。据时任中宣部秘书长的熊复回忆,1954年5月,中央召开全国第二次宣传工作会议,会上“对报纸上的批评应该不应该做到正确和报纸上的批评要不要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有不同意见,争论得挺激烈”[21]。

许多与会者担心其会影响报纸批评的进一步开展,主流意见却乐观地认为担心是多虑的,然而事实正像许多与会者担心的那样,我国的报纸批评非但没有得到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而越来越难以有效进行,导致建国初期新闻舆论监督在短暂的繁荣后即出现反复。

1956年,中宣部总结各地新闻批评开展得不好的原因,主要是控制较严,为进一步在报纸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出“建立批评稿件的调查研究制度和审阅批准制度”的药方,规定“凡是准备在报纸上发表而又未经过负责方面调查或编辑部不能确定它的来源是可靠的批评稿件,都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调查写稿的是什么人,是否可以信任;批评的事实和评价是否正确,不仅要听取批评者的意见,而且要听取被批评者所在的党组织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的意见与周围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听取被批评者的意见。重要的批评稿件要经过编委会讨论;特别重要的批评稿件,包括对同级党委委员、党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的批评,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批评稿件,编辑部在讨论之后还应向党委请示,得到批准后才可发表”。[22]

这一指示的发出,确定了我国批评稿件的调查研究制度和审阅批准制度,明确了发表批评稿件“不仅要听取批评者的意见,而且要听取被批评者所在的党组织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的意见及周围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听取被批评者的意见”(即新闻界惯称的“批评报道‘三见面’原则”——笔者注),对“特别重要的批评稿件,包括对同级党委委员、党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向党委请示,得到批准后才可发表”。这是对其1953年在《复示》中认可的党报“可以批评党委部门和成员”的权力的收回,不但如此,对“下一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的批评,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批评稿件”也“应向党委请示,得到批准后才可发表”。“其他影响重大的批评稿件”如何确定,由谁确定?没有论及。这个文件还提及报纸除了不得批评它所隶属的党委外,也“不得批评”报纸的上级党委,这些实际上已经将“不得批评”的空间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这在客观上使我国的新闻批评和新闻舆论监督更难以开展,以至于几十年来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并没有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6]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新闻研究资料(47)[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24-25.

[17]景跃进.如何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空间——焦点访谈的实践与新闻改革的思考[J].开放时代,2000(5).

[18]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12):322.

[19]熊复.在报纸上有领导地开展正确的批评和自我批评[J].新闻战线,1980(5).

[20]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115.

[21]熊复.在报纸上有领导地开展正确的批评和自我批评[J].新闻战线,1980(5).

[22]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117.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马潇(实习)、宋心蕊)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传媒推荐
  • @媒体人,新闻报道别任性
  • 网站运营者 这些"红线"不能踩!
  • 一图纵览中国网络视听行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