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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政策松绑激发产业活力

王晓林 李丽
2017年11月02日13:20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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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影产业促进法》: 政策松绑激发产业活力

  资料图片

  10月20日,在十九大新闻中心举行的第二场记者招待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张宏森表示,2017年中国电影票房收入将达550亿元人民币。按此测算,2017年中国电影票房增长将超过20%。因此,各国际机构及业内人士均认为中国电影票房会在5年内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影市场。

  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至今已经有8个月。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第一部法律,其在起草、审查、审议、颁布施行各阶段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充分反映出社会各界对通过该法律来规范我国电影产业、促使中国电影蓬勃发展的强烈期望。

  行业共同呼唤的一部法律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当前我国居民对包括电影在内的文化产品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逐年递增,在此大背景下,我国电影产业包括投资主体数量、影院和银幕数量、上映新片数量、单片投资金额、单片票房、总票房、电影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和待遇水平等各项指标都在逐年迅速增长。其中固定投资主体超过500家,4.9万块的全国银幕数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新片容积率去年突破400部,并产生了像《战狼2》这样进入全球票房TOP55的国产影片。

  电影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突出表现在:电影题材类型单一,电影追求商业化而忽视情感、文化、价值观的表达,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破坏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屡禁不止,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分工、职业认同感、使命感、职业技能自我要求、社会形象等有待加强,电影市场中的新事物、新行为缺乏规范等。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中国电影产业需要更规范的环境来支持其蓬勃健康发展。

  同时,中国电影产业在以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等)、规章为基础的规范体系下积累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法规和规章之上形成法律的路径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因此,《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上述背景下应运而生,其制定和颁布施行本身就具有重大意义。

  为电影行业发展指引方向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众多产业中选择文化产业领域中的电影产业立法,并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反映了我国对电影产业的重视,是对过去中国电影产业发展一定程度的总结肯定,更是对未来电影产业发展营造更规范的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从《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可以看到立法对中国电影产业的方向性指引。

  指引一:坚持产业化发展方向。中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是我国进行文化体制改革,中国电影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坚持走产业化道路所结出的硕果。中国电影产业现阶段遇到的问题,亦可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产业化不够全面、不够深化及不够规范的原因。《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与《电影管理条例》一脉相承,仍坚持产业化发展道路,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指引二:促进与管控并行。《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促进为名称,定下了该法律的基调,即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来护航中国电影产业的更好发展,出台了鼓励文艺创作,支持文艺创新,加大扶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文。同时,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也可以看到相关的法律责任得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加强,体现了对电影产业促进但也要管控的立法思路。

  指引三:重视文化属性。电影作为文化产品,有其不可替代的强大精神导向作用,《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支持电影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同时,也通过明确电影的创作思想和原则、对从业规范的树立和引导、对文化安全的重视、对题材内容的规范、对青少年的保护等制度,强化电影的文化属性,使电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真善美、传承中华文化。

  指引四:坚持法律的基础性、框架性规范作用。《电影产业促进法》仍坚持法律的基础性规范作用,对原则性的规范着墨较多,并没有对所有问题在一部法律上一揽子解决。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法律本身具有权威性,一些在探索中的新事物、新行为以及一些细节性的规范现阶段并不适合上升为法律,且《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中国电影产业的规范基石,但并不是规范的结束,在其确定原则性规范的条件下,在其法律框架内,更多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等相信会逐步制定、实施。

  制度设计保障市场秩序

  纵观《电影产业促进法》,我们看到该法对主体准入门槛、剧本备案、审查等制度进行松绑,并将相关权利下放。

  此次《电影产业促进法》不仅放宽了拍摄电影的资质要求,还降低了拍摄电影主体的准入门槛,因此激发了社会各界的创作热情,具有里程碑意义。与审查制度及剧本备案制度相结合,门槛降低亦凸显了电影拍摄机构自审自查、对电影内容掌控的重要性及创作优秀作品的重要性,因此制片单位在立项及选择合作伙伴之初就应本着出精品的原则做好背景调查、风险评估,并对拍摄内容进行严格把控,同时应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良好沟通。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剧本的备案制度纳入其中,原则上不再进行内容审查,如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的情况即予以公告,区别于之前电影剧本送审立项制度。非涉及重大特殊题材,制片单位仅需提交剧本梗概备案,不需提供剧本。

  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分工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相关权利进行了下放,在电影审查层面,原则上除重大特殊题材、特定单位的电影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外,其他下放到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电影内容的管控主要分为审查制和分级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审查制。结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导向,我们也不难理解该法选择审查制的理由,我国希望重视电影的文化属性,传递真善美和弘扬正确价值观,审查制因为其积极主动性的优势更适合我国对电影产业的立法需求。同时,因为欧美的分级制度建立在其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管力量及成熟的行业自律组织的基础上,我国现阶段贸然推出分级制度易导致执行上的巨大难度,且分级制度也需建立在文化产品通盘考虑的基础上。《电影产业促进法》确立了审查制度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根据该法律为电影产业营造更规范的制度环境这一立法精神,我们也有理由期待政府主管部门会细化并公开电影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制度,使其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另外,《电影产业促进法》还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引导,规定了相关电影推荐制度及电影放映对未成年人的提示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律要求的电影放映对未成年人的提示并非电影分级制度,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如果电影主管部门或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方认为有必要,会在线上及线下售票窗口进行未成年人提示。目前,就制片单位来说,其主要注意力还应放在对电影内容的把控上,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剧本备案及完片送审时注意对剧本及影片内容控制即可。

  此次,《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德艺双馨”写入法律,除了要求从业人员不违反该法律规定外,还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及专业水准的重视,同时给予电影主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营造健康蓬勃的产业环境

  《电影产业促进法》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第一部法律,有其现实意义,更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基础和框架,可以预见,电影产业将不断更新和完善制度规范体系,政府主管部门将结合产业发展出台更多法规政策。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支持和鼓励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发展成熟,鼓励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对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形成职业认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如主创人员的薪酬问题及劣迹艺人问题,《电影产业促进法》未规定明确的制度或法律责任,但行业自律组织在该法律的指导下出台了相关的制度规范,形成对《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有益补充。

  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指引,其立法路径、立法思路和导向也必将引领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现阶段与文化产业其他法规、政策互为补充、配合,《电影产业促进法》不纳入电视剧,亦不纳入行业通常所称的“网络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与电影属于不同的管理体系。电影、电视剧、互联网视听节目等的法律法规、政策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对影视产业的制度规范。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电影产业乃至文化产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可以期待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不仅中国电影将在产业化道路上不断前行,我国的文化产业及软实力也将上一个新台阶。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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