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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下月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新规 内涵你读懂了吗

李雪昆
2017年11月14日13:35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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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些内涵,你读懂了吗?

  资料图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为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一时间,在业界引发热议。

  让新闻信息服务更有保障

  “直播乱象确实该严管了”“网络平台有很多不良信息,网络管理者应该恪尽职守,做好监管”“强烈支持严管网络”……在网友的呼声中我们看到,《规定》强调,经安全评估认为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未能配套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手段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整改,在整改完成前,拟调整增设的新技术新应用不得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针对《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安全评估,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认为,这样的规定首先有助于避免平台在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随意性。其次,要求新技术新应用在用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前进行安全评估,有助于降低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的安全风险,有助于降低新技术新应用在新闻领域产生负面效果。再次,将安全评估前置,也有助于企业完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体制,构建事先、事中和事后的相对完整的信息安全体系。

  同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认为,《规定》勾勒出明确的适用指向,清晰界定了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将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纳入到了规范体系之中。

  可以说,新技术新应用是中国互联网产业不断繁荣发展的基础,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动能。健康有序的新闻信息服务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助于广大的互联网用户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与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互联网的幸福感、获得感息息相关。

  “《规定》的出台,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尤其是涉及新技术新应用在新闻信息服务领域上了一道‘安全阀’,对于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落实平台责任,完善信息安全制度等都会起到正面和积极的作用。”王四新补充道。

  莫让用户沦为机器新闻的“奴隶”

  互联网新闻与传统新闻相比,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技术驱动,技术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正在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不断升级和拓宽。针对该《规定》,王四新认为,其丰富了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手段,给服务提供者规范了新闻信息服务流程,确保信息安全,尤其是给新技术新应用的合规、安全,提供了保障。

  “当下互联网创新图景中,以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万物互联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催生着新的应用形态,这也为网络安全和在线内容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规定》的出台从多个维度构建并完善了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法律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吴沈括说道。

  吴沈括进一步解释道,从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来看,《规定》适时填补了在线内容安全治理环节面对新技术新应用时的规范空白。以目前信息通信技术加速迭代更新、新应用频出的态势来看,对新技术新应用开展安全评估可谓意义重大。《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将新技术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的应用适时纳入治理体系,通过事先审查与上线后持续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新技术以有益于公众和社会的方式进行应用,完善了互联网在线内容治理的体系建设。

  “近年来,过分偏重技术甚至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越来越多地交给技术来完成的做法,已经并且还将会在实践中产生越来越明显的危害,它会导致新闻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使新闻服务、产品的社会影响变得更不容易把控,也有使新闻从业人员丧失新闻政治嗅觉的危险,使广大的用户逐步沦为机器新闻的‘奴隶’,失去对新闻传播正向舆论主导权。”王四新强调,在技术主导、算法新闻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在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应用被投入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实践的过程中,亟须对技术本身、应用本身,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前置性评估和预判。对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或可能带来信息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估,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道德价值属性、安全属性的前提,也是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固有的风险威胁不至于将互联网新闻信息生成、分发、传播的有序轨道带偏的保证。

  学会用技术手段解决所遇问题

  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新闻的及时性、互动性创造了越来越好的条件,为广大用户享用内容丰富、业态多样的新闻信息内容带来了便利,也极大地推动了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王四新表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了“技术中立”的主张,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由技术主导、驱动的发展模式,应当成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应当成为互联网信息流动的主流。这本身没有问题,但以此为借口来盲目弱化或忽视新闻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淡化新闻服务的政治属性,抹杀其价值观主导的现实,并进而以新闻服务中越来越多的技术成分而逃避必要的监管,则可能会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偏离正确的航道,打着“算法新闻”或“技术中立”的旗号,放任互联网新闻信息生产、分发乱象,放任违法有害信息大肆传播扩散,极大损害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对新政策的解读中,吴沈括认为,毋庸置疑,《规定》重要的制度亮点之一在于规定了全面的主体责任。一方面,《规定》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的评估工作,两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另一方面,《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并且为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及时完成整改。

  “服务提供者要学会用技术手段解决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不断采用新技术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及时回应服务提供过程中遇到的常规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王四新说道。

  值得期待的是,《规定》中提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适时发布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目录,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参考。对此,吴沈括认为,企业如何适用该安全评估目录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目录形式明确列出新技术新应用的评估范围,还需要考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仅以目录为限进行评估,而降低对目录之外的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主动性的问题。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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