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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未成年人直播当依法规范

许 辉
2017年12月13日07:10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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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成年人直播当依法规范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某直播平台疑似有未成年人脱衣、露体直播。随后,该直播平台承认平台确有失误,并将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直播。记者调查发现,总体来看,一些知名直播平台有相对比较严格的认证审核程序,未满18周岁的申请者无法进行直播。不过,仍有不少直播平台的认证门槛较低,没有对年龄进行特别限制,直播间里也不乏低俗内容(12月12日《法制日报》)。

在网络直播不断得以规制的当下,将未成年人直播纳入其中并重点关注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不管当前未成年人参与直播的总量有多大,也不管现如今这些参与其中的未成年主播在其中有无违法行为,网络直播管理中的两大问题我们无法回避: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参与的条件是什么或不能参与的依据是什么?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不能因其潜在的负面因素就不加分辨地予以禁止,这有违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总量多少不是决定要不要对其加以规范的前提,网络直播的任一管理盲区都应当消除、漏洞都应当堵死。对网络直播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并不仅仅只是针对未成年人。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网络主播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这一条款兜底,打击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成为了相关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依法规范自己在网络直播中的行为也就成为了每一个网络主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未成年人能否参与网络直播并无明确规定——既无倡导性规定,也无约束性规定,更无禁止性规定。目前,网络虚拟社会已成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一刀切地限制未成年人不得参与网络直播并不可取。否则就如同不允许未成年人参与电影制作和电视主持一般,未成年人展现自我、体现自我价值的渠道就会被堵塞,公众也会失去了解、见识未成年人才艺的机会。因此,应尽快研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相关管理规定以规范直播行为、明晰直播法律责任,让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参与直播。

从网络直播行为性质来看,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我们可以从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中查找相关依据。从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网络直播因其具有引发众多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不应将其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管是哪一类未成年人需要参与网络直播,都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此外,需要明确直播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和需要承担的责任。网络直播平台在资格认证及审核时必须对此予以把关、实名认证,同时还要健全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游离在平台监管之外。否则,就要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让平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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