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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将译作改编为电影,小心吃官司

隋明照
2019年10月17日13:35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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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擅将译作改编为电影,小心吃官司

  陈来元、胡明等翻译的《大唐狄公案》曾出版过多个版本,受到读者喜爱。

  拥有强大生命力的中外经典文学著作,常常被改编成影视作品,不过,改编需要充分尊重原作或者译作著作权人权利,否则就会吃官司。

  近日,一起由影视剧改编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有了结果。电影《奇屏迷案》摄制方在未经译作《大唐狄公案》作者授权的情形下,将《大唐狄公案》中的《四漆屏》故事改编为电影,侵犯了译作者的著作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屏迷案》摄制方向译作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译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

  翻译作品被改编,译作者毫不知情

  以狄仁杰为主人公的《大唐狄公案》,原著作者为荷兰汉学家、外交官高罗佩。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翻译协会资深翻译家陈来元的牵头和组织安排下,陈来元、胡明、赵振宇、李惠芳完成了《大唐狄公案》系列作品,包括涉案作品《四漆屏》(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中文版翻译工作。《大唐狄公案》翻译出版后,经过多次再版、重印,深受读者喜爱。

  2008年,北京永利祥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祥禾公司)在未经《大唐狄公案》译作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形下将涉案作品改编、拍摄成电影《奇屏迷案》(以下简称涉案电影)并公开发行、播映。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零五网络公司)作为独家网络发行方,不仅自己播放涉案影片,还允许众多视频网站链接转播涉案电影。

  然而,对于作品被改编一事,译作者们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才发现译作被侵权。2018年,多次交涉无果后,陈来元、胡明将永利祥禾公司、一九零五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涉案电影的摄制方也无法提交其经由两位原告授权许可其将涉案作品改编、摄制成涉案电影的相关授权文件及改编、摄制依据。

  独创诗句被使用,侵权事实成立

  经过对比,法院判定涉案作品的文字表述与涉案电影字幕对白在30余处存在表述高度相似的情形。

  涉案电影与涉案作品有多相似?从判决书中提到的一则对比结果便可见一斑。涉案电影7分2秒中的对白为“这第一扇呢,是春天。书生伏案瞌睡,梦见了四个女子,他爱上了其中最美丽的一个”。该表述与涉案作品第178页中记载“左边第一扇的景色正是春天,一位年轻的书生在一棵虬蟠古松下伏案瞌睡。他的书童正在一旁为他煮茶。书生梦见四位风流窈窕的女郎,他爱上了其中最美丽的一位”。法院认为这两处表达高度相似。

  判决书中,法院特别提到,两位原告表示,涉案作品中的诗词“百年纷纷走大川,逝水落红两渺渺。莫向三春田华章,一夜风雨记多少”“柳梅才欲渡春色,楸梧半已坠秋声”系其在译文中的独立创作,而涉案电影中也部分引用了上述诗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文字(人物对白字幕)表述方面与涉案作品存在高度相似,且在该电影中大部分使用了涉案作品的文字内容(包括独创性内容),因而该电影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永利祥禾公司在未经二位原告授权的情形下,将涉案作品改编为涉案电影,且在电影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文字内容(特别是二位原告在涉案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前述情形可以认定被告永利祥禾公司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被告永利祥禾公司在涉案电影制作完成后未列明两位原告的译者地位亦侵害了其署名权。为此,原告诉称被告永利祥禾公司摄制涉案电影侵犯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成立。

  译者有诉讼权,侵权方被判赔偿

  在此案中,被告方提出,涉案作品有4位作者,涉案作品属于合作作品,两位原告对涉案作品不具有完全的著作权。对于这一问题,法院判定,《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两位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涉案作品系两位原告翻译自荷兰人高罗佩创作完成的《大唐狄公案》中的一部小说。从两位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以及与涉案作品内容相一致的(仅出版、再版时间不一致)的大量相同作品的记载内容可见,两位原告均被记载为前述作品的翻译者。被告永利祥禾公司就前述事实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为此,可以认定两位原告因翻译已有作品产生涉案作品,其据此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有权针对他人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庭审前,涉案电影已经在被告一九零五网络公司官网停止播放。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永利祥禾公司停止发行、播放和传播电影《奇屏迷案》并需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就涉案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陈来元、胡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永利祥禾公司还被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来元、胡明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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