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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啟動初審 拍電影支持更多了

記者 王比學 張洋
2015年11月02日08:1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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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題材劇本擬不再審查﹔下放攝制審批和放映審批﹔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支持﹔放映過程中不得插播廣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10月30日下午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對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擬對規范電影市場秩序、推動電影產業發展等作出具體規定。

我國電影市場發育尚不成熟,市場誠信體系尚不健全,擅自拍攝放映電影、擅自舉辦電影節(展)等情況時有發生。為此,草案規定,電影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影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社會信用檔案制度,並向社會公布﹔電影行業組織要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業務交流和職業技能認証﹔從事電影攝制、發行、放映活動,要具有與其相適應的人員、資金等條件﹔執法部門要依法保護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查處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在境內舉辦電影節(展)的,需經有關電影主管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証》的電影。電影院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后至電影放映結束前,不得放映廣告。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為轉變政府職能,草案未新設行政審批,還取消了2項、下放了5項行政審批:鼓勵企業、其他組織從事電影攝制活動,取消了《電影攝制許可証(單片)》,隻保留《電影攝制許可証》﹔簡化電影劇本審查制度,取消一般題材電影劇本審查,隻需將電影劇本梗概予以備案﹔降低有關電影活動的准入門檻,下放了電影攝制審批、特殊題材電影劇本審批、電影公映審批、電影放映審批和舉辦涉外電影節(展)審批。

草案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其他組織從事電影攝制活動。企業、其他組織具有與所從事的電影攝制活動相適應的人員、資金等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電影攝制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發給《電影攝制許可証》,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此外,為調動電影創作、攝制、發行、放映等主體的積極性,草案規定:政府應將電影產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制定相關產業政策引導形成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電影市場﹔通過引導相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基金加大對電影產業投入力度,以及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廣力度等,促進電影產業全面發展﹔要求政府為電影創作人員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體驗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幫助,協調有關部門為攝制電影提供便利和幫助﹔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捐贈等方式發展電影產業,並依法給予優惠﹔扶持農村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開展電影活動,加強電影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譯制工作。

草案還明確,國家實施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依照財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02日 12 版)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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